《海口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在1999.05.12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5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5月12日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海口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已經1999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保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安全,防止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海南省城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指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貯存、加壓,再送至用戶的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市衛生防疫機構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測工作。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工作。市供水企業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確保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四條 二次供水單位,具備下列條件,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發給飲用水《衛生合格證》:
(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供(管)水人員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
(三)有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和供(蓄)水設施清洗消毒制度;
(四)供水設施周圍衛生狀況好,無工業及生活污染源。
《衛生合格證》每兩年審核一次。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項目,其設計、使用材料、塗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及有關衛生標準,應保證飲用水水質不受污染,並有利於清洗和消毒;其選址、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由市建設行政部門主管,市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工程項目竣工後,應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六條 二次供水系統必須嚴密,防止倒虹吸;各類蓄水設施要加強衛生防護,低位水池方圓10米範圍內不得有廁所、垃圾堆、污水溝等工業及生活污染源,所有水池、水箱必須加蓋上鎖。
第七條 市供水企業負責本市二次供水蓄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工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取得《衛生許可證》: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衛生管理制度;
(三)有完善的清洗消毒檢修設備和藥品;
(四)有衛生專業人員或經過衛生部門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
(五)從業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和培訓合格證。
《衛生許可證》每兩年覆核一次。
第八條 二次供水設施應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應當記錄備案,並由市供水企業、市衛生防疫機構和產權單位分別存檔備查。
市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清洗消毒效果的監測工作。對監測水質不合格者,限期重新清洗消毒,合格後方可恢復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衛生管理和維護保養工作由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負責。
第九條 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供管水人員和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檢修人員必須每年到市衛生防疫機構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及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合格證和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凡患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於飲用水衛生的疾病者和病源攜帶者,不得從事直接供管水及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檢查工作。
第十條 當二次供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在12小時內向市衛生、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設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從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人員及專業人員中聘任,並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市衛生防疫機構要按照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對二次供水單位的水質每半年進行一次現場采水抽檢,並將檢測結果定期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作為審核發放二次供水《衛生合格證》的依據。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衛生監測和清洗、消毒費用由產權單位或個人支付。
衛生監督測收費按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執行;清洗和消毒的收費標準和方法由市供水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出處理。違反本辦法造成事故或致人傷殘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海府〔1992〕80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