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投資和購房辦理入戶暫行辦法》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在2004.03.18由海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口市投資和購房辦理入戶暫行辦法》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 頒布單位:海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03.18
- 實施時間:2004.03.18
2004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市政府決定對《海口市投資和購房辦理入戶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增加一款列為第四款:“單位購房入戶對象應當是本單位員工(或隨其共同生活的親屬);個人購房入戶對象應當是購房者本人(或隨其共同生活的親屬)。”
二、第九條增加兩項列為第(四)項和第(五)項:“(四)單位購房辦理入戶對象應提交入戶人與單位所簽勞動契約書;(五)單位和個人購房辦理入戶有親屬隨同入戶的,還應提交親屬關係證明。”
三、刪除第十一條,其後條款依次順延。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投資和購房辦理入戶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
海口市投資和購房辦理入戶暫行辦法(第二次修正)
的決定》再次修正)
第一條 為適應本城市發展需要,鼓勵投資本市經濟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在本市投資、購房及向本市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捐贈的國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三資”企業、我國公民、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以下簡稱投資者、購房者、捐贈者)。屬於計畫生育對象的,必須符合國家計畫生育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投資為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設備和設施,但不包括購置交通工具、家用電器及其它非生產性投資,也不包括直接用於房地產經營的投資。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購房為購買開發商、中間商手中空置的商品房。被購買的商品房只能為購買者提供一次將戶口遷入為本市城市戶口的優待。
第五條 符合投資入戶條件的投資者,須持投資證明檔案,經市商貿經濟合作部門核准,到公安機關戶籍部門審核辦理入戶。符合購房入戶條件的購房者,須持有關購房證明檔案及房產證,經市房產管理部門核准,到公安機關戶籍部門審核辦理入戶。符合捐贈入戶條件的捐贈者,屬華僑、港澳台同胞、外國人的,分別由市外事僑務、台灣事務部門核准;屬國內單位的,由市民政部門核准,然後持捐贈者證明檔案和有關資料,到公安機關戶籍部門審核辦理入戶。
入戶對象屬農業戶口的,準予辦理農轉非。
投資入戶對象,應當是投資者本人(或隨其共同生活的親屬),或所屬單位的管理、業務骨幹。 單位購房入戶對象應當是本單位員工(或隨其共同生活的親屬);個人購房入戶對象應當是購房者本人(或隨其共同生活的親屬)。
第六條 投資本市福利事業、公益事業、教育事業、高新技術、信息產業的投資者,其投資額在人民幣50萬元(含等值外幣,下同)可辦理2人入戶。在此基礎上,每增加投資人民幣15萬元,增加1人入戶。
第七條 投資本市基礎設施建設、開發性農業、工業項目的投資者,其投資額在人民幣50萬元的可辦理1人入戶。在此基礎上,每增加投資人民幣30萬元,增加1人入戶。
第八條 投資本市旅遊業的投資者,其投資額在人民幣150萬元的可辦理1人入戶。在此基礎上,每增加投資人民幣80萬元,增加1人入戶。
第九條 凡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向開發商或中間商購買商品房的(含寫字樓和住宅),每購買建築面積25平方米商品房可辦理1人入戶,每增加購房25平方米,增加1人入戶。
購房入戶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購房契約;
(三)開發商或中間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單位購房辦理入戶對象應提交入戶人與單位所簽勞動契約書;
(五)單位和個人購房辦理入戶有親屬隨同入戶的,還應提交親屬關係證明。
第十條 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籍華人親屬用僑匯購買住宅商品房,按海口市人民政府1993年3月15日發布的《海口市照顧用僑匯購房者親屬入戶的暫行辦法》辦理。 捐贈額在人民幣20萬元(含款、物)的捐贈者,可辦理城鎮戶口1人入戶。
第十一條 入戶指標不得轉讓、買賣,也不得有其它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當事人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實行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