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縣公安局

海原縣公安局

海原縣公安局下設13個科(隊、室):辦公室、政工科、紀檢組、法制科、治安大隊、刑偵大隊、國保大隊、經偵大隊、督察大隊、緝毒大隊、巡警大隊、看守所,行政拘留所。15個派出所:城關派出所、李旺派出所、關橋派出所、高崖派出所、賈塘派出所、鄭旗派出所,曹窪派出所、李俊派出所、紅羊派出所、西安派出所、樹台派出所、三河派出所、七營派出所、甘城派出所、草原派出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原縣公安局
  • 地址: 政府東街
  • 職工數:209人
  • 成立時間:1949年8月29日
  • 前    身:縣警衛大隊
機構歷史,宗旨職責,服務承諾,

機構歷史

1949年8月11日,海原解放,甘肅省命令各縣政府以接收國民黨自衛隊為基礎,以邊區派來的幹部為骨幹組成縣警衛大隊。29日,成立海原縣人民政府公安局,內設看守所。1950年6月,增設偵察股、治安股、預審股、秘書股。1952年,看守所警衛隊改稱公安隊。1955年,公安局增設政治協理室,公安隊改稱民警隊。1959年4月,公安、檢察、法院合併為政法公安部。1960年,撤銷政法公安部,恢復公安局。1966年,民警隊改稱為中國人民解放軍海原縣中隊,歸屬縣人民武裝部領導。10月,公安局增設李俊、李旺、興仁三個基層派出所。1968年3月,成立海原縣革命委員會保衛處,公安、檢察、法院聯合辦公,內設保衛、治保、審判、辦事四個組。1969年10月,增設城關派出所。1973年撤銷海原縣革命委員會保衛處,恢復公安局。1975年12月,縣中隊改編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原縣中隊,受武裝支隊、海原縣公安局雙重領導。1979年增設內保股,1980年增設刑偵股,1982年又增設西安、紅羊、賈塘三個基層派出所。1984年,縣公安局原設各股改為科(副科級)。1988年,縣交通局監理站移交公安局管轄,成立交通管理科。1990年10月,增設紀檢組。1992年3月,增設內保科,1996年4月增設緝毒大隊。1996年底,公安局完成一鄉一所建制。2000年8月,增設巡警大隊。隨著歷史的變遷,海原縣公安局內設部門也在不斷地變動。2006年為進一步整合警力,局黨委將部分派出所進行整合,實行聯署辦公,組成12箇中心派出所和1個草原派出所。目前,海原縣公安局共有民警、幹部、工人209人。
海原縣公安局

宗旨職責

人民警察的宗旨:
海原縣公安局
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人民警察的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民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服務承諾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大關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工作力度,切實改進工作作風,規範執法行為,提高行政效能,構建更加和諧的警民關係,縣公安局服務承諾如下:
海原縣公安局
一、嚴格規範公安執法行為
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高效執法的要求,貫徹以人為本的理念,完善執法制度,規範執法行為,強化執法監督,全面提升公安執法水平。
二、嚴格規範行政許可審批
將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相關政策、管理內容、審批條件、辦事程式、辦事地點、辦事時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示範文本、收費項目及其標準和依據等向社會公開,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審批。堅決杜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
三、嚴格實行首問、首接負責制
對民眾的諮詢、投訴、辦事、報警、求助等,由第一位民警負責接待、回復、辦理或協助辦理,對屬於接待民警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立即辦理;對不屬於接待民警本崗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由接待民警告知當事人或主動引領到辦事單位、辦事民警辦理。做到辦事不推諉,服務不扯皮。
四、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
凡審批事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審批時限內辦結。縣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失職行為的電話投訴。對民眾報警以最快速度趕赴現場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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