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縣人民政府

海原縣人民政府

海原縣人民政府是海原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寧夏回族自治區和中衛市統一領導下的縣級國家行政機關,在縣委的領導下,按規定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受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接受自治區和中衛市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海原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和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其中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協助縣長處理政府日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原縣人民政府
  • 性質:國家行政管理機關 
  • 所屬地區:海原縣
  • 現任領導:張鵬
  • 所屬部門: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人民政府
機構設定,現任領導,工作規則,

機構設定

海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海原縣發展和改革局
海原縣審計局
海原縣公安局
海原縣司法局
海原縣住建局
海原縣自然資源局
海原縣農業農村局
海原縣水務局
海原縣扶貧辦
海原縣交通運輸局
海原縣人社局
海原縣教體局
海原縣衛生健康局
海原縣民政局
海原縣市管局
海原縣文廣局
海原縣工信商務局
海原縣應急管理局
海原縣統計局
海原縣科技局
海原縣醫療保障局
海原縣審批服務管理局
海原縣海城鎮人民政府
海原縣街道辦
海原縣三河鎮人民政府
海原縣七營鎮人民政府
海原縣李旺鎮人民政府
海原縣西安鎮人民政府
海原縣高崖鄉人民政府
海原縣賈塘鄉人民政府
海原縣鄭旗鄉人民政府
海原縣樹台鄉人民政府
海原縣關橋鄉人民政府
海原縣史店鄉人民政府
海原縣紅羊鄉人民政府
海原縣李俊鄉人民政府
海原縣九彩鄉人民政府
海原縣曹窪鄉人民政府
海原縣關莊鄉人民政府
海原縣甘城鄉人民政府

現任領導

海原縣人民政府縣長:張鵬
海原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馮磊
海原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劉文杰、曾小明、劉福林、賈治林、王銀軍、王金中、馬海燕、吳佳偉

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中衛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海原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海原縣人民政府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區和中衛市統一領導下的縣級國家行政機關,在縣委的領導下,按規定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受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接受自治區和中衛市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按照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區市黨委、政府和縣委的各項決策部署,堅持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建設責任政府、法治政府、服務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潔政府,努力實現經濟繁榮、民族團結、環境優美、人民富裕,與全國全區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努力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征程。
第二章 組成人員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和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規矩和紀律,勤勉廉潔。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行使職權,貫徹政府各項工作部署,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工作作風,創新管理方式,增強執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人民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其中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協助縣長處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七條 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縣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對於重要情況,要及時向縣長報告;對於重大事項,要在認真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向縣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涉及其他副縣長分管的工作,要同有關副縣長商量決定。
第八條 政府辦主任在縣長、常務副縣長領導下,協助處理縣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縣政府辦公室工作。
第九條 縣長離開海原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政府工作。如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在此期間也不在海原,按任職排序確定1名副縣長主持政府工作。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並根據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規章、決定,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第三章 行政職能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及區市黨委、政府和縣委的統一部署,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環境保護等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高效運轉、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二條 認真履行經濟調節職能,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加強經濟形勢研判,科學研究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強基礎、保增長、調結構、重質量、保民生,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第十三條 認真履行市場監管職能,加強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領域的監管,推進公平準入,積極創造公平、公正、公開和正義的法治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民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建設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經濟體系。
第十四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推進社會治理改革和創新,合理調節社會利益關係。加強社會建設,完善社會治理方面的政策制度,依法管理和規範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提高社會治理水平,促進社會和諧。加強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並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著力建設服務型政府。
第十六條 認真履行環境保護職能,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基本方略,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強化綠色發展指數導向,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打造天藍、地綠、水淨、空氣清新的生態環境。
第十七條 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推進政務服務體系化、標準化、智慧型化。全面實行告知承諾制,依託“網際網路+政務”,構建“網上辦、不見面”政務服務模式,簡化服務流程,最佳化服務標準,公開透明、規範操作、全程監察,形成線上線下融合、多級聯動的政務服務格局,營造良好的政務環境。統籌推進電子政務發展長效機制,採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提高電子政務發展水平,提升政務系統協同能力。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目標要求,加強對法治工作的領導,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各個方面納入法治化軌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適時制定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修改或者廢止不相適應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行政措施或決定。政府規章實施後要進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縣人民政府的規章、決定,嚴格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縣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發布決定,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範性檔案。其中,涉及公眾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僑的事項,應事先請示縣人民政府。部門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必須依法報縣人民政府備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並定期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審議的政府規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政府法制機構承辦。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應定期清理,確保統一。
第二十二條 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鈎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依法科學設定行政執法機關的職責和許可權,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行政許可權,推行綜合執法。
第五章 政務公開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圍繞權力運行全流程、政務服務全過程,全面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加快推進政府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二十四條 完善重大決策預公開制度,涉及民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和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等,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前應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以適當方式公布意見收集和採納情況。
第二十五條 完善政策解讀機制,按照“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推進政策性檔案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完善政務輿情收集、研判、回應和處置機制,對涉及本地區的政務輿情、媒體關切、突發事件等熱點問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認真回應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等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對涉及公眾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會議和事項,應通過新聞發布會、廣播電視、網路和新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監督制度
第二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加強同縣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聯繫,認真辦理建議、意見和提案,定期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和向縣政協通報辦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強化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重視民眾反映和新聞媒體報導的問題,積極主動核查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反饋或公布。重視民眾和其他組織通過網路等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重視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健全、完善和落實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暢通和規範民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維護信訪秩序。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親自閱批重要的民眾來信和網上信訪、定期接待民眾來訪,協調處理疑難複雜信訪問題。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委員會及審計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整改並按程式和規定報告。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政府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及時發現並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加大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平台建設力度,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主動徵詢和認真聽取各鄉鎮及民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加強效能建設,健全行政問責制度和績效管理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明確問責範圍,規範問責程式,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七章 決策機制
第三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原則,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式。
第三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在重大決策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智囊機構和專家學者的諮詢參謀作用,自覺運用前期預測、效益評估、公開招標、比選擇優等決策手段,確保決策理念的先進性、導向的正確性、內容的系統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三十七條 凡涉及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發展戰略、財政預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會分配調節、重大項目建設以及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等,由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提請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符合國家和區市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和發展規劃,進行充分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論證評估及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全縣性的,應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通過社會公示或舉行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第三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及時向縣委報告。對依法應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及時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對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協委員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主動與縣政協協商。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工商聯、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決策信息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機制,及時跟蹤和反饋重大決策執行情況,為決策的不斷完善和最佳化提供客觀依據。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分管副縣長協調處理後,向縣長報告。
第四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和各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根據需要可安排各鄉鎮(管委會、街道辦)主要負責人,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區市駐海原有關單位、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必要時,可邀請縣委、人大常委會、政協,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列席。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縣長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區市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和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報全縣經濟社會形勢。
第四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組成。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縣發改局、財政局、審計局及政府法制辦主要負責人固定列席常務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負責人列席會議。
縣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2次,必要時由縣長決定隨時召開。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及區市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研究向自治區、中衛市政府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和提請縣委審議的“三重一大”等事項。
(三)審議需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重要的工作報告草案和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向縣政協通報的重要事項。
(四)審議政府規章、重要的行政規範性檔案。
(五)審議海原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年度計畫、財政預決算及年度審計報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縣經濟運行情況,研究事關經濟社會發展、風險防範、脫貧攻堅、環境保護改革創新、社會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審議政府重大投資、重大建設、重要資源配置、社會分配調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項,民生工作和關係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項。
(七)審議政府部門和鄉鎮(街道辦)的重要請示事項。
(八)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四條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召集並主持,有關副縣長、縣長助理參加,主要任務是研究處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關重要問題。
縣長辦公會議不定期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四十五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按照分工主持召開,根據需要,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四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議題由縣長確定。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報請分管副縣長審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根據分管副縣長批示意見,匯總後按程式報辦公室主任審核,報縣長審定。尚未協調一致的議題,一般不提交會議審議;確需提交會議的,應提出傾向性意見。
第四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應向縣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其他人員不能按要求列席會議的,需會前向縣長請假。因故不能參加政府專題會議的人員,要事先向會議主持人請假。
第四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經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後,由縣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縣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應及時報導。新聞稿須經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經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後,分管副縣長審簽後,由主持會議的縣長或副縣長簽發。會議紀要不作為對外作出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
第五十條 實行會議計畫管理,嚴格控制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確需召開的要列入年度計畫,未列入計畫的嚴格按程式報批,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以合併召開的堅決合併召開。可由部門召開的會議,不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特殊情況按程式審批。可採取小範圍、小規模研究問題、協調解決問題的專題會議,不開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會議;能用電話、檔案等形式部署的不再開會,能召開視頻會議的不召開現場會議。從嚴把控副縣長參會規格,副縣長集中出席重要會議,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一般性工作會議只安排分管副縣長出席,其他副縣長不陪會;副縣長一般不出席政府組成部門召開的部門工作性會議。縣人民政府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人數不超過200人,時間不超過1天;縣長出席的會議,可要求與會議主題密切相關的鄉鎮和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副縣長出席的會議,不要求鄉鎮和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確需參加的,報縣長批准。帶頭開短會、講短話,在全縣性會議上講話,時間一般控制在1小時以內。除有重要審議事項的會議外,一般不安排分組討論。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一條 各鄉鎮(管委會、街道辦)、各部門(單位)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黨政機關公文格式》的規定。除縣人民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秘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單位)報送縣人民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單位)之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據,提出辦理建議,並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縣人民政府決定。
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單位)和各鄉鎮(管委會、街道辦)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應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五十二條 各鄉鎮(管委會、街道辦)、各部門(單位)報送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按照縣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副縣長轉請其他副縣長核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
第五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公布的規章、決定、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人事任免等議案,由縣長簽發,正文蓋手寫體個人印簽。
第五十四條 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經辦公室主任、分管副縣長審核後,由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副縣長簽發,涉及財政、審計、土地、環保、監察等重大事項必須報縣長簽發。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經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審核後,由分管副縣長簽發;如有需要,報縣長簽發。
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一般事務性的,經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審核後,由分管副縣長簽發;涉及重點工作、重要任務、重大事項的,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後,報縣長簽發。
第五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按有關規定,進一步精簡公文和簡報。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人民政府批轉或政府辦公室轉發。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檔案。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檔案簡報,一律不發。
屬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其他部門或各鄉鎮(管委會、街道辦)應當直接報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縣人民政府及政府辦公室接到各單位報送此類事項,直接轉送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需要時要求有關主管部門反饋處理情況和結果。
第十章 執行落實
第五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畫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及時對年度工作進行安排部署,並根據形勢和任務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五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縣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屬於副縣長分管範圍內的,由分管副縣長負責處理;涉及跨分管範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明確一位副縣長牽頭負責,相關副縣長配合。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範圍的事項,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第五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對既定的工作目標、措施和確定的事項,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縣人民政府獎懲和推薦使用幹部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應當帶頭執行政府決策,所有行政機關、公務員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認真執行政府決策。未經縣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停止執行政府決策。
第六十條 負責縣人民政府決定事項落實的部門和單位,要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在規定期限內將落實情況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未能按要求落實的,必須書面遞交詳細的情況說明。縣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決定事項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較大問題的,責成承辦部門限期整改。同時,對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定期進行督查和分析,及時向政府報告,並視情向縣人民政府各部門通報。
第六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要強化督查,下列事項應當納入政府督查範圍,由縣政府督查室全程督查、及時催辦,保證按要求時限落實到位:
(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二)全縣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
(三)縣人民政府全體會、常務會、辦公會和專題會決定的事項;
(四)自治區黨委、政府及自治區各廳局統一安排部署或者下發公文、簽訂責任書,要求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落實的事項;
(五)全縣重大項目建設及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的重要問題及新聞媒體對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突出問題的批評和建議;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落實情況;
(七)縣人民政府領導交辦的事項。
通過對政府重要決策的督辦檢查,隨時了解和解決決策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決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要問題及解決建議,要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
第六十二條 分管副縣長、縣長助理有督促檢查有關責任單位落實政府決策的職責,應當定期過問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涉及多位副縣長分管且問題複雜的,可以提請縣長或者常務副縣長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完善落實決策的措施。
第六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加強政府內部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對不執行或者推諉、拖延執行政府決策的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及時啟動問責程式。
審計部門要將政府專項資金使用等決策的執行情況納入跟蹤審計或者效益審計範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並將審計報告報縣人民政府。
第六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決策及執行各環節的行為主體均應納入過錯責任追究的範圍。對違反有關規定作出的錯誤決策或者不執行、延誤執行、擅自改變政府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章 應急管理
第六十五條 健全應急管理體制機制,強化突發事件風險評估與隱患排查,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加強應急指揮平台建設,落實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資保障,注重應急宣傳培訓,加強應急演練,推進基層應急體系建設,提升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十六條 加強值班管理和值班檢查,落實值班值守規定,嚴格執行節假日領導在崗帶班制度。各鄉鎮(管委會、街道辦)、各部門要落實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制度,強化首報意識,即接即報、邊核邊報、階段續報。重大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必須在30分鐘內向縣人民政府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
第十二章 紀律作風
第六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在調查研究、會議活動、改進文風、請示報告、公務接待、新聞報導、待遇管理等方面,嚴格執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精神,以及自治區黨委《關於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自治區黨委常委會作風建設的若干意見》、市委《關於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加強改進市委常委會作風建設的實施意見》、縣委《關於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進一步加強改進縣委常委會作風建設的實施意見》,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帶頭貫徹執行,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政府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個人不得有任何與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民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事先向縣人民政府請示。
第六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十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請假報備紀律。縣長出訪、出差和休假,按照中央、自治區相關規定,先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並提前3天向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報備;副縣長出訪、出差和休假,需先向縣長請假同意後,再向書記報告,縣長助理出訪、出差和休假,需事先向縣長或常務副縣長請假。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訪、出差和休假,按縣委規定履行請假手續,並報縣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備查。
第七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有關規定,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不斷增強拒腐防變能力。在管好自己的同時,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七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縣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門管理機構。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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