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醫療保障協定醫師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醫療保障協定醫師管理暫行辦法》是2022年9月海南省醫療保障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醫療保障協定醫師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2年9月,海南省醫療保障局發布《海南省醫療保障協定醫師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解讀

《辦法》規定,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協定醫師管理制度,對全省協定醫師管理進行監督。各市縣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協定醫師管理進行監督。省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指導各市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開展協定醫師管理、建設全省協定醫師檔案信息庫、制定全省統一的服務協定、匯總全省協定醫師管理情況等。各市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協定醫師管理。
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內部協定醫師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在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的委託下,與在其執業的醫師簽訂服務協定;通過醫保業務編碼標準動態維護平台對協定醫師進行動態維護;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組織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培訓;發現協定醫師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上報所在地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
《辦法》規定,協定醫師應具備下列條件: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包括助理醫師)、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者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在定點醫療機構執業,按規定登記備案取得醫保醫師代碼;熟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生育保險政策,熟練掌握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生育保險用藥、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範圍和待遇支付標準等規定;近兩年來在執業過程中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新錄用的執業醫師(包括助理醫師)、鄉村醫生、中醫(專長)醫師,需參加定點醫療機構組織的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生育保險政策培訓,並經定點醫療機構內部考核合格。村衛生室由所屬鎮衛生院統一組織培訓及考核。
此外,協定醫師應自覺遵守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定,履行服務協定,自願接受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的監督管理;核驗參保人員的醫保電子憑證等醫療保障憑證,確保人證相符,認真書寫門診、住院病歷和處方等醫療記錄,確保醫療記錄清晰、規範、完整;按照診療規範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