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級土地儲備運作機制

《海南省省級土地儲備運作機制》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於2021年2月3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省級土地儲備運作機制
  • 頒布時間:2021年2月3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印發通知,檔案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南省省級土地儲備運作機制的通知
瓊府〔2021〕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省級土地儲備運作機制》已經七屆省政府龍束估第6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檔案全文

海南省省級土地儲備運作機制
一、省級土地儲備組織機構
(一)領導機構。
省人民政府是省級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決策省級土地儲備運作中的重大事項,包括制定省級土地儲備政策,審定省級土地儲備五年滾動計畫、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省級儲備土地供應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等,統籌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等。
(二)監督管理和配合機構。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是省級土地儲備業務監督和管理機構。負責編制省級土地儲備五年滾動計畫,審核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省級儲備土地供應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協調解決補充耕地指標、林地指標及省級土地儲備運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省財政廳是省級土地儲備資金及形成土地儲備資產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統籌安排省級土地儲備資金,會同編制省級土地儲備五年滾動計畫,審核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省協放雅級儲備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方案,審定省級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監督管理資金支付收繳及省級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發行、還本付息及省級儲備土地出讓收益分配等工作。
省審計廳根據職責,依法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局等相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給予省級土地儲備工作支持和配合。
(三)實施機構。
省土地儲備整理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儲備中心)承擔省級土地儲備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編制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土地儲備資金預決算草案、組織落實省級儲備土地徵收(收回)、入庫管理、前期開發、管護與供應等工作。通過政府採購方式選取市場主體承擔土地征儲服務性事務工作和儲備土地前期開發整理代建工作。
省級儲備土地涉及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做好省級儲備土地的規劃編制、用地報批、土地徵收(收回)、資金支付、登記發證、協同管護及供後監管等工作。
二、省級土地儲備範圍
(一)新增建設用地。
省級規劃審批的重點核心區、省級主導新建的重點開發區域用地、省級主導重大建設項目用地以及與市縣人民政府合作開發區域的新增建設用地等。
(二)存量建設用地。
省屬國有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改制撤銷收回的建設用地;省屬國有企業改變用地性質和用途,按規定收回的劃撥建設用地;依法收購的省屬國有企業和虹只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閒置、低效利用建設用地;省級主導的軍地土地置換項目軍方釋放的建設用地;經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有償收回的市縣存量建設用地。
三、省級土地儲備運作程式
(一)編制土地儲備計畫。
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省和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市場情況等,會同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組織編制省級土地儲備五年滾動計畫,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合理確定未來五年省級土地儲迎雅辨勸備規模,對五故希炒年內計畫納入省級土地儲備的土地資源,在總量、結構、布局、時序等方面做出統籌安排。
省儲備中心依據省級土地儲備五年滾動計畫,於每年第三季度編制完成下一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提交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內容包括上年度末省級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年度新增省級儲備土地計畫、年度省級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畫、年度省級儲備土地供應計畫、年度省級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畫及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等。
(二)土地儲備資金安排及預算。
根據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確定每年儲備資金需求量,從以下渠道保障省級土地儲備資金需求:
省財政廳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安排資金。
省財政廳在國家核定的限額內發行省級土地儲備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
省儲備中心於每年第三季度參照本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按宗地或項目編制下一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草案。征儲事務性工作的服務費和前期開發整理的代建管阿雅槳汗理費,統一納入項目成本預算,經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定。征儲事務性工作服務費及代建管理費根據工作內容、市場行情等情況綜合確定,其中征儲事務性工作服務費按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龍希辨兩種收儲方式分類付費,最高不得超過省級儲備土地征儲總成本的2%;代建管理費按照財政部印發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規定標準執行。
(三)土地征儲。
省儲備中心根據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按規定組織徵收(收回)儲備。按照收儲土地來源,分兩種收儲方式:
新增建設用地的徵收補償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省級儲備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實施用地報批、土地徵收(收回)工作;省儲備中心負責資金籌措及資金撥付工作,按規定選取市場主體承擔征儲的事務性服務工作。
存量建設用地的收回工作。省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擬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評估,協商確定土地使用權收回價格,編制土地收回方案,經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省級儲備土地應當符合省和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權屬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無法律經濟糾紛。符合入庫條件的省級儲備土地,由省儲備中心向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發證手續,納入省級土地儲備庫規範管理。儲備土地入庫後,省儲備中心應當委託土地估價機構對省級儲備土地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完善省級儲備土地資產管理。
(四)前期開發。
省級儲備土地入庫後,應根據年度出讓計畫進行前期開發,確保擬出讓土地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須的條件,滿足淨地出讓標準。
省儲備中心根據年度省級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畫,組織編制開發建設方案,申請落實開發整理資金,委託按規定選取的代建主體組織和管理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工作。代建主體組織對儲備土地實施“五網”基礎設施建設等前期開發工作,並按規定組織驗收和工程結算。省儲備中心負責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五)管護。
省級儲備土地供應前,由省儲備中心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同省儲備中心做好省級儲備土地管護工作。
在省級儲備土地供應前,省儲備中心可將省級儲備土地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臨時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繳入省級國庫,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省級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得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六)土地供應。
省儲備中心根據年度儲備計畫及市場需求情況,結合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到期償還計畫等,制訂省級儲備土地供應方案,經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供應。儲備土地出讓契約由所在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並做好土地供應後的具體監管工作。
(七)年度決算及成本核算。
年度終了,省儲備中心編制省級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草案,並詳細提供宗地或項目支出情況,經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核。省級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草案,也可委託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實施。
省級儲備土地出讓成交後,省儲備中心委託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宗地或項目儲備成本支出情況進行核算,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定。
(八)收益分配。
省級儲備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土地出讓收入按規定計提各項基金、扣除核定後的土地儲備成本,增值部分的收益按照省與市縣6:4的比例進行分配。但有償收回的市縣存量建設用地納入省級土地儲備的,原則上市縣不參與收益分配。
省級儲備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方案由省儲備中心編制,經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級土地儲備增值收益省級分成部分由省級財政根據土地出讓收入相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省儲備中心依據省級土地儲備五年滾動計畫,於每年第三季度編制完成下一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提交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財政廳和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內容包括上年度末省級儲備土地結轉情況、年度新增省級儲備土地計畫、年度省級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畫、年度省級儲備土地供應計畫、年度省級儲備土地臨時管護計畫及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資金需求總量等。
(二)土地儲備資金安排及預算。
根據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確定每年儲備資金需求量,從以下渠道保障省級土地儲備資金需求:
省財政廳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讓收入和其他財政資金中安排資金。
省財政廳在國家核定的限額內發行省級土地儲備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資金。
省儲備中心於每年第三季度參照本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按宗地或項目編制下一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草案。征儲事務性工作的服務費和前期開發整理的代建管理費,統一納入項目成本預算,經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定。征儲事務性工作服務費及代建管理費根據工作內容、市場行情等情況綜合確定,其中征儲事務性工作服務費按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建設用地兩種收儲方式分類付費,最高不得超過省級儲備土地征儲總成本的2%;代建管理費按照財政部印發的《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財建〔2016〕504號)規定標準執行。
(三)土地征儲。
省儲備中心根據年度省級土地儲備計畫,按規定組織徵收(收回)儲備。按照收儲土地來源,分兩種收儲方式:
新增建設用地的徵收補償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省級儲備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實施用地報批、土地徵收(收回)工作;省儲備中心負責資金籌措及資金撥付工作,按規定選取市場主體承擔征儲的事務性服務工作。
存量建設用地的收回工作。省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擬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價格進行評估,協商確定土地使用權收回價格,編制土地收回方案,經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省級儲備土地應當符合省和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土地權屬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無法律經濟糾紛。符合入庫條件的省級儲備土地,由省儲備中心向市縣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發證手續,納入省級土地儲備庫規範管理。儲備土地入庫後,省儲備中心應當委託土地估價機構對省級儲備土地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完善省級儲備土地資產管理。
(四)前期開發。
省級儲備土地入庫後,應根據年度出讓計畫進行前期開發,確保擬出讓土地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須的條件,滿足淨地出讓標準。
省儲備中心根據年度省級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計畫,組織編制開發建設方案,申請落實開發整理資金,委託按規定選取的代建主體組織和管理儲備土地前期開發工作。代建主體組織對儲備土地實施“五網”基礎設施建設等前期開發工作,並按規定組織驗收和工程結算。省儲備中心負責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五)管護。
省級儲備土地供應前,由省儲備中心採取自行管護、委託管護、臨時利用等方式進行管護;建立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協同省儲備中心做好省級儲備土地管護工作。
在省級儲備土地供應前,省儲備中心可將省級儲備土地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臨時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繳入省級國庫,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省級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得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六)土地供應。
省儲備中心根據年度儲備計畫及市場需求情況,結合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到期償還計畫等,制訂省級儲備土地供應方案,經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供應。儲備土地出讓契約由所在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並做好土地供應後的具體監管工作。
(七)年度決算及成本核算。
年度終了,省儲備中心編制省級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草案,並詳細提供宗地或項目支出情況,經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核。省級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草案,也可委託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實施。
省級儲備土地出讓成交後,省儲備中心委託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宗地或項目儲備成本支出情況進行核算,報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定。
(八)收益分配。
省級儲備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省級國庫。土地出讓收入按規定計提各項基金、扣除核定後的土地儲備成本,增值部分的收益按照省與市縣6:4的比例進行分配。但有償收回的市縣存量建設用地納入省級土地儲備的,原則上市縣不參與收益分配。
省級儲備土地出讓收益分配方案由省儲備中心編制,經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級土地儲備增值收益省級分成部分由省級財政根據土地出讓收入相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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