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6日,海南省潮汕商會成立暨揭牌儀式在海口市人大會堂舉行,這標誌著海南省潮汕商會正式成立。首任會長為海南中大環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陳建城,名譽會長為海南兆南集團董事長林南光。此外商會還有41位顧問,20位常務副會長,100位副會長。
海南省潮汕商會是在海南省和潮汕地區兩地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的支持下,以潮汕在瓊企業為主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社團組織。海南省潮汕商會的宗旨是“勤奮精進、誠信敬業、勇於創新、互助合作”。商會將支持海南潮汕企業發展,打造“信用潮商”品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潮汕商會
- 時間:2012年6月16日
- 地區:海南省
- 理事會會長:陳建城
潮汕,意義,章程,
潮汕
潮汕地區位於廣東省東南沿海,是全國著名僑鄉,汕頭市是我國最早開放的經濟特區之一。潮汕人素有“東方猶太人”之稱,以善於經營、勇於開拓著稱。海南省潮汕商會的成立是90多萬海南潮汕人多年的心愿,是 6 萬多家潮商企業的心愿,也是國內外潮汕人的心愿。
由於獨特的地理位置和人文環境,潮人自古就與海南結下了不解之緣。據史料記載,自北宋以後的歷朝歷代,都有潮籍先人來瓊為官任事,移民墾植,貿易經商。到了前清的乾隆和嘉慶年間,潮人已先後在海口市、萬寧市和儋州市開設了潮州會館。由於海口市是潮州到東南亞各國航海交通的必經之地,潮人的商貿活動非常活躍。大約在兩百三十年前,就成立了潮州商會。海南建省以來,潮汕商人前來海南尋求發展,準確地把握商機,許多潮汕籍人士也以自己的各種資源優勢在海南投資開辦企業,產業涉及房地產、建築、工礦、農業、海洋業、製藥、生物、金融證券、典當拍賣、服務、文化等各個領域,取得令人矚目的業績,繁榮了當地經濟,同時也促進了企業自身的發展。潮汕和海南兩地之間的經濟聯繫是十分廣泛和密切的。
意義
海南的潮汕鄉親發揚潮汕人勤勞、勇敢、實幹、團結的優良傳統,為促進海南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讚賞,為家鄉增添了光彩。海南省潮汕商會的成立是一個弘揚潮商優良傳統、展現潮汕風采的視窗,也是一個推動商界人士交流與合作、共謀發展大計的載體,更是推動潮汕與海南兩地經濟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海南省潮汕商會的成立,必將掀開海南省潮汕商界發展史嶄新的一頁!
海南省潮汕商會以“勤奮精進、誠信敬業、勇於創新、互助合作”為宗旨,將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搭起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構建起凝聚會員、交流合作、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的平台,支持海南潮汕企業發展,打造“信用潮商”品牌,助力海南國際旅遊島科學發展、綠色崛起。
章程
海南省潮汕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海南省潮汕商會。
英文譯名:HAINAN CHAOSHAN CHAMBER 0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潮汕籍人士在海南經營的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學習領會黨和政府發展經濟的方針政策,發揚潮商勤奮精進、誠信敬業、勇於創新、互助合作的優良傳統,促進海南潮商經濟的發展,推動海南與潮汕地區的經濟合作,為建設海南國際旅遊島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機關海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工商聯(總商會)的業務管理與指導。
第五條 本會面向海南全省,會址設在海口市。
第二章 主要業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領會黨和政府發展經濟的方針政策,倡導依法經營、誠信敬業、自律自強、愛國奉獻。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與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幫助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會外經營主體之間的關係,促進潮汕籍工商企業的發展。
(三)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指導和支持,幫助企業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實施,提高企業競爭力和產業化經營水平。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財會、融資、市場拓展及其他中介服務,組織業務培訓、經貿交流、科技交流等活動。
(五)幫助會員改善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和經營機制,鼓勵自主創新、產業升級,提高產品質量,樹立企業品牌。
(六)開展會內外業務交流與合作,加強與潮汕地區有關部門、境內外商會組織的聯繫,促進企業與各地的商務往來、經濟合作、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
(七)倡導先進企業文化,建設和諧企業。引導會員關愛員工、關愛社會,誠信經營,恪守信用,珍惜企業榮譽。
(八)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b社會公益事業,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光彩事業,扶危濟困,在壯大企業的同時義利兼顧,回饋社會。
(九)開展各種形式的聯誼、節慶活動,加深鄉情鄉誼,弘揚潮汕文化。
(十)會員要求開展的符合本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海南省從事經營活動的潮汕籍人士所創辦的企業,以及具有一定影響的潮汕籍經濟界人士,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具有有效的工商註冊登記;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二)經秘書處初審,報會長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會議,參加本會活動;
(二)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3年不參加本會活動並未加申明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勸戒: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以至違法行為,經理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由會員推選產生。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依照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會變更、終止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制定本會有關變更、終止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七)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
(八)決定對會員的處分直至除名。
第十九條 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會長會議依照理事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會長會議決定聘任或解聘正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等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決定相關人員報酬事項。會長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各界代表人士擔任本會首席顧問、特聘顧問、法律顧問、名譽會長等榮譽職務。聘任人選須由會長提名,經會長會議討論決定聘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屆滿如果不再續任,可視在職期間的貢獻,聘任為本會名譽會長。聘任人選須由會長提名,經會長會議討論決定聘任。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會長會議均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並將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向全體成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 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常務會議,作為本會日常工作決策中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會長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討論決定本會相關事項。會長常務會議執行會長會議的決議,對會長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會長常務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並將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向全體成員公告。如遇特殊情況,可由會長提議,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四條 在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閉會期間,會長常務會議行使本會職權,可根據本會發展需要,增補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聘任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任免秘書處及其他工作機構負責人,並按章程規定分別報下一次會長會議、理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備案確認。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會議、會長常務會議;
(二)領導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開展工作;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會長常務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四)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檔案;
(五)代表本會處理對內對外重大業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配合會長工作,實行輪值制,分管相應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處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執行會長會議、會長常務會議的決議。由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秘書長辦公會議。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草擬並實施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會議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常務會議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不超過二屆,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須經理事會提名,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各市縣、各行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建立本會分支機構,並報主管單位、民政廳批准、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本會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財會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經修改通過的章程,報業務主管單位初審,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