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潮商經濟促進會宗旨
海南省潮商經濟促進會以“聯誼、合作、創新、發展”為宗旨,倡導相互學習,相互促進,融合發展;弘揚潮汕人團結奮進、勤勞勇敢、善於創新精神;提倡勤儉辦會,推進會務創新服務模式,實現“以商養會”,所有會員入會免費;是團結和凝聚海南潮汕人感情、智慧和力量,是融合潮汕人事業發展的主要載體和平台;對促進海南與潮汕地區的經濟、文化交流起著重要的作用。
海南潮聯投資管理中心
為融合海南潮商資源,推進合作共贏。海南省潮商經濟促進會於2014年發起並成立海南潮聯投資管理中心,主要開展投融資、項目合作等業務。目前,有一大批會員投資入股,海南潮聯投資管理中心為在瓊潮商的發展和合作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海南省潮商經濟促進會架構
海南省潮商經濟促進會致力服務海南潮人、海南潮商,加強和推進有關組織機構的建設,下設立:秘書處、會員部、海南潮人網編輯部、微信公眾平台、《海南潮人》雜誌編輯等部門。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海南省潮商經濟促進會,英文譯名為:Chaoshan Economical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Hainan Province簡稱(CEPAHP)。
第二條 本會經海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由在瓊經商及相關行業的汕頭市、潮州市、揭陽市、汕尾市籍貫企業及各界潮籍人士自願組成的。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相關會展和交流活動,提供商務諮詢、業務培訓、出版會刊,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宜;海南省潮商經濟促進會宗旨:聯誼、合作、創新、發展。為促進海南科學發展發揮積極作用,為建設海南國際旅遊島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海南省商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立足海南,全面推進潮商事業發展,熱心海南公益慈善事業。
(二)宣傳、貫徹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加強會員法規意識,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三)提供經濟信息服務,組織經濟協作和交流。
(四)加強溝通,互聯,共謀發展,拓寬經濟。
(五)不定期組織各種專業報告會,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企業管理知識及有關經濟法規服務。
(六)弘揚潮汕文化。
(七)與時俱進,參與全國、全世界潮人商團活動,拓寬視野,擴大經濟合作和交流,促進海南經濟發展。
(八)為會員提供宣傳、推廣和信息、產品發布的交流平台。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
(五)在瓊潮籍企業、個體工商及社會各界潮籍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愛國、愛黨、講誠信。
(三)會員由兩位副會長以上領導推薦。
(四)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履行退會程式)。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連續一年無故沒有參加會務活動,將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設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必要時,先由理事會議提出修訂稿)。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通過本會決定的工作任務。
(六)審議通過會費收費辦法和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並將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向全體成員公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納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誠信守法,在潮人商界和本團體行業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良好的口碑。
(三)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責任心強,能為本會工作盡責盡力。
(八)有無私奉獻精神,在本會有困難的時候,能帶頭和發動會員作出貢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屆4年,(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或理事會議。
(二)檢查、督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查批准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五)主持處理本會日常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持制定本會各項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六)協助會長處理日常工作的重要問題。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本會由理事會聘請若干高級顧問、顧問、名譽會長,顧問不享受本會工資福利待遇。顧問不受籍貫限制,非潮籍人士也可被聘請為顧問。
第三十二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本會設監事會,由本會3名以上會員組成(必須是單數),設監事長1名,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本會負責人的近親屬或直系親屬,理事、常務理事、財務人員不得在監事會任職)。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的程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會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是否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於職守,履行職責。
監事會成員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五章資產的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及會員所在企業單位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過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4年12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