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海南省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是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公安廳於2024年6月21日印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4年6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25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公安廳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公安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瓊教規〔2024〕3號
各市縣教育局、公安局,三沙市民生事業局、公安局,各高等院校,省屬各中等職業學校,省教育廳直屬中學:
為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我省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的教學秩序,有效推進校園道路交通的依法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安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的《學生交通安全提升行動計畫(2023—2026)》等檔案,省教育廳和省公安廳共同編制了《海南省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海南省公安廳
2024年6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規定全文

海南省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規範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正常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海南省各級各類學校(以下均含幼稚園)校園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條 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為本、依法管理原則,校園交通倡導安全有序、文明禮讓、綠色出行。
第四條 學校要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將校園內部交通安全作為校內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校內車輛和人員日常管理。高等院校應當明確專門機構,中國小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統籌協調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研究決定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責分配及其他重大事項。各校可以根據其實際情況對專門機構或專門人員的設定做出一定調整。
“其他重大事項”包括校園道路、停車場、交通設施的規劃、建設、維保等。
第五條 高等院校應將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公共課必修課程。校園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應納入學校安全教育重要內容,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單位或專門人員應定期組織開展校園道路交通安全專題宣傳教育活動,並對校園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落實情況進行抽查檢驗。學校各單位及全體人員應當積極配合開展校園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認真學習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知識。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六條 校園內步行通道應與各建築出入口緊密銜接,構成安全、方便的步行網路。校內機動車通行路徑應避免穿越教學區、運動區、宿舍區等學生集中的區域。學校內部停車區域規劃應與學校機動車出入口一體設計,減少機動車在學校內穿行。對於學生騎行腳踏車有停放需求的學校(不含國小及幼稚園),應合理設定相應停放區域。
第七條 各學校應當積極推進落實“人車分流”制度,校園出入通道、內部道路應當將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開設定,學生活動區域與機動車通行、停放區域實現空間或時間分離。
第八條 各學校應對校園道路進行功能分區,根據校內車輛通行需求,分類實施車輛禁行、限行管理。
教學區、學生活動區的道路應全部設為禁行道路,禁止機動車通行、停放。辦公區、生活保障區確有車輛通行需求的道路應設定為限行道路,實施限時、限速管理,通行時間不得與學生主要活動時間重疊,通行速度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高等院校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
第九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對校門、道路的通行範圍進行調整。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可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調整通行範圍和採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提前公告。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占用、損壞交通設施,未經批准不得在道路上或路邊設定影響交通安全的廣告、宣傳欄等物品。
第十一條 校園停車位為學校公共資源,實行統一規劃、統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調整或占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園道路與消防通道。因施工等確需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報校內交通管理部門或專門人員審批。
第三章 車輛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應實行入校查驗制度,禁止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校園。
已登記申領校園車輛通行證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憑校園車輛通行證按學校相關規定進入校園,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通過學校入校預約報備系統登記後可以按學校相關規定進入校園。校園車證管理辦法由各學校另行制定。
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可以進入校園。
第十四條 高等院校可通過校園車牌、二維碼等方式自主構建針對在校師生、職工等相關人員的人車實名制度,將在校車輛與車主一一對應。人車實名制度由校園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學校可根據法律法規及校園具體情況,對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限速、區域限行、禁止鳴笛管理。
車輛進入校園,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按設定的標誌和路線文明行駛,主動避讓行人。校園道路上禁止練習駕駛機動車,人員密集區域及狹窄道路應慢速、謹慎駕駛,嚴禁逆向行駛、隨意變道、壓線行駛、越線超車等行為。
第十六條 進入校園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未規範設定停車區域的,臨時停放應不妨礙其他車輛或行人通行。
第十七條 嚴禁將電動腳踏車停放在樓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充電,嚴禁將電動腳踏車電池拆卸後帶入室內充電。《海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電動腳踏車的停放及充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學校應與轄區交管、消防等職能部門建立工作協同機制。
校內違規車輛的處理應由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超出其職權範圍的可由轄區交管部門入校提供工作支持,有條件的學校和交管部門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依據各自職權探索有利於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方式。
第十九條 各學校應當建立校園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制度,將排查情況及整改方案形成工作檯賬。
各學校應當建立校園道路交通安全日常巡邏檢查制度,及時發現、處置校園車輛違規行為並建立工作檯賬。上下課、上下學或舉辦社會活動等人流密集時間段應當安排專人負責,為校園車輛及出行人員提供交通指引。
第二十條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校園交通嚴重違規台賬制度,逐筆記錄校園交通嚴重違規的車輛信息,可建立校園交通嚴重違規車輛黑名單制度。
各學校應依據法律法規並結合校園實際情況制定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體辦法,並進行有效公開。各學校校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具體辦法應當明確車輛違規的不同情形及處理辦法,並保障相對人對處理結果反饋溝通機制的暢通。
第四章 違規與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應依職權對校內違規車輛進行及時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及相關規定的,學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約談、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對不屬於學校管理範圍內人員的違規行為,學校應當將其違規行為報送其所在單位或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校內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校園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或專門人員應維護現場秩序,積極救助、引導事故當事人,協助配合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校園交通事故。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省內各級各類學校可根據本規定與校園實際情況,制定校園內部交通安全管理辦法並面向師生公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未涉及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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