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商交往行為指引清單(試行)

《海南省政商交往行為指引清單(試行)》是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2月26日印發的清單。

基本介紹

印發通知,清單全文,

印發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政商交往行為指引清單(試行)》的通知
瓊辦發〔2022〕12號
各市、縣、自治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海南省政商交往行為指引清單(試行)》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將規範政商交往行為、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擺在營商環境建設的突出位置,作為清廉自貿港建設的重要任務,充分發揮正面清單的引導作用和負面清單的約束作用,督促引導公職人員主動履職、熱情服務,親清有界、公私分明,推動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統戰部門要積極收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訴求,引導廣大民營經濟代表人士嚴格遵循政商交往行為指引,自覺踐行親清新型政商關係要求,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範。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政商交往行為的常態化監督,及時受理和處置相關投訴舉報,對在政商交往中存在違規違紀問題的單位和人員要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堅持“三個區分開來”,對因政商交往受到不實舉報的公職人員要及時澄清正名。宣傳部門要組織有關新聞媒體,加強對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相關決策部署、政策規定和典型事例的宣傳報導,講好創一流營商環境、建清廉自貿港的生動故事,營造高質量高標準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濃厚氛圍。
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清單全文

海南省政商交往行為指引清單(試行)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的重要論述精神,推動全省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依法依規、坦蕩真誠同市場主體和企業家接觸交往,促進政商關係親而有度、清而有為,營造海南自由貿易港良好營商環境,根據有關中央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清單。
一、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政商交往正面清單
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要以提高市場主體滿意度為導向,積極履職盡責,主動靠前服務,勇於擔當作為,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營商環境,在政商交往中應當做到以下10個方面:
(一)認真落實惠企政策。全面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各項惠企政策,堅決落實我省關於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各項舉措,堅持“誰出台、誰宣傳、誰落實”原則,做好政策解讀和具體實施工作,確保各項惠企政策直達市場主體。
(二)全力助推經貿活動。有序組織招商引資、招才引智、技術交流、合作洽談等活動,積極推動重要項目簽約、重點項目開工、企業上市等。經批准,可以參加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舉辦的推介會、展銷會、座談會、研討會、年會、會展等各類公開商務活動,出行、就餐、住宿費用按公務出差標準執行,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報銷。
(三)主動聯繫服務企業。落實黨政領導幹部聯繫企業制度,鼓勵公職人員光明磊落同企業交往,在守住底線、把好分寸前提下,積極主動為企業服務,經常聽取企業的反映和訴求,幫助企業解決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自願參加自由貿易港政策解讀、產業提升、人才培養等方面的授課培訓活動。
(四)暢通政企溝通機制。制定涉企政策或者作出涉企重大利益決策前,應當聽取有關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對事關自由貿易港建設、產業轉型、企業發展等重要工作的調研考察及聽證會、論證會,可以組織企業、行業協會和商會參加。完善營商環境考核評價機制,開展政務服務評價活動。
(五)提升政務服務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實施市場準入承諾即入制,嚴格落實“非禁即入”,推行“極簡審批”制度,最大限度精簡涉企行政審批事項和環節。依託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全面推行行政審批“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自助辦、零跑動”,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六)提高監管執法水平。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按照“無事不擾”原則嚴格規範涉企行政檢查,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依法慎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注重運用說服教育、勸導示範、行政指導等非強制性手段,儘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七)平等對待市場主體。清理廢止與企業性質掛鈎的不合理規定,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在政府資金安排、土地供應、稅費減免、資質許可、項目申報、職稱評定、招標投標、政府採購、金融信貸等方面,依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和不同地區的市場主體。
(八)堅決做到守信踐諾。推進政務誠信建設,增強誠信履職意識,維護政府誠信形象。政府在債務融資、公共採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應帶頭誠實守信。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市場主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九)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查辦涉企案件要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市場主體商業秘密和企業經營者個人隱私。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措施,需要企業有關人員配合調查的,要充分評估對企業的影響,將對企業合法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降到最低。
(十)注重維護企業聲譽。嚴格把握涉企案件信息發布工作,做好風險評估和風險防範,既要妥善回應社會關切、切實維護公共利益,又要避免輿論炒作衝擊企業品牌聲譽、影響企業健康發展。
二、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政商交往負面清單
黨政機關和公職人員要自覺遵守黨規黨紀、法律法規,堅決防止損害政商關係和營商環境的行為,在政商交往中應當做到以下“五禁止”:
(一)禁止不公平行為。不得在市場監管、公共服務中區別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不得搞選擇性執法。不得對各類所有制市場主體在要素獲取、標準制定、準入許可、經營運營、優惠政策等方面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
(二)禁止不誠信行為。不得違約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不得“新官不理舊賬”,對於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協定,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變更等理由違約毀約。
(三)禁止不依法行為。不得干預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不得違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參加評比、達標、表彰、培訓、考核、考試等活動。不得對市場主體亂檢查、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募捐。不得以刑事案件等名義違規插手企業民事糾紛。
(四)禁止不盡責行為。為市場主體提供政務服務過程中,不得不作為、慢作為。落實惠企政策過程中,不得搞“玻璃門”“彈簧門”等隱性門檻。聯繫服務企業過程中,不得搞只承諾、不兌現。對市場主體的合理訴求,不得推諉扯皮、敷衍塞責、久拖不決。
(五)禁止不廉潔行為。不得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禮品、禮金等財物及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得借聯繫服務企業的便利請託辦事、獲取報酬或者報銷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在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政務服務中吃拿卡要、以權謀私。不得縱容、默許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公職人員的影響力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金融信貸、財政專項資金安排等方面謀取私利。不得有其他權力尋租、利益輸送行為。
三、市場主體和企業家政商交往正面清單
各類市場主體和企業家要加強自我學習、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珍視自身社會形象,自覺踐行新發展理念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光彩事業精神,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範,在政商交往中應當做到以下5個方面:
(一)樹立愛國情懷。傳承熱愛祖國的光榮傳統,以產業報國、實業強國為己任,把企業發展與國家繁榮、民族興盛、人民幸福緊密結合起來,帶領企業積極投身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事業。
(二)勇於創新創業。把創新作為引領企業發展的第一動力,大力弘揚創新精神,勇於推動生產組織創新、技術創新、市場創新,積極參與海南自由貿易港製度集成創新行動,做創新發展的探索者、組織者、引領者。
(三)堅持守法經營。把守法經營作為企業必須遵守的底線原則和長遠發展之道,講正氣、走正道,聚精會神辦企業、遵紀守法搞經營,合法合規競爭、依法理性維權,自覺承擔照章納稅、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法定義務,積極參與民營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工作。
(四)始終誠實守信。把誠實守信作為企業發展的根本和行穩致遠的保障,增強契約精神和守約觀念,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加強企業和行業自律,以優質的產品和服務贏得客戶和消費者信任。
(五)承擔社會責任。堅持“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積極創造就業,保障消費安全,關愛員工健康,熱心社會公益,積極參與光彩事業,助力鄉村振興,推動綠色發展,真誠回報社會。
四、市場主體和企業家政商交往負面清單
各類市場主體和企業家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堅決抵制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和不正當競爭,共同推進清廉自貿港建設,在政商交往中應當做到以下“六禁止”:
(一)禁止請託公職人員違規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二)禁止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三)禁止向公職人員或者其親屬贈送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等財物。
(四)禁止安排可能影響公職人員廉潔履職的宴請、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
(五)禁止以代為投資、理財,或者贈送乾股、高息借貸、掛名取酬等形式向公職人員或者其親屬輸送利益。
(六)禁止妨礙公職人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的其他行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