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方案

《海南省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方案(試行)》是海南省教育廳於2017年11月30日印發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方案(試行)
  • 頒布時間:2017年11月30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教育
印發通知,方案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瓊教督〔2017〕46號)
各市、縣、自治縣教育(教科)局,洋浦社會發展局:
根據國家《教育督導條例》《幼稚園工作規程》《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教督〔2017〕7號)的規定,為了更好地加強和規範幼稚園辦園行為的督導評估,促進我省學前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我廳制定了《海南省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方案(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教育廳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方案全文

海南省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實施方案(試行)
為促進我省學前教育科學發展,切實提升辦園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家《教育督導條例》《幼稚園工作規程》《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教督〔2017〕7號)和我省學前教育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督導評估的思路和原則
堅持科學發展觀,以評促建,辦好各級各類幼稚園(班、點)。加強督導評估,強化幼稚園辦園行為監管,加強對薄弱幼稚園的指導,推動各地引導幼稚園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切實規範辦園行為,提高保育與教育質量。堅持客觀公正和注重實效的原則,進一步滿足社會民眾對優質學前教育的需求。
二、督導評估的對象
全省面向3-6歲兒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務的公辦、民辦幼稚園(班、點)。其中,各類薄弱幼稚園為督導評估重點。
三、督導評估的周期
督導評估每3年為一個周期。2017-2019年為第一個周期。在一個周期內,縣級教育督導機構要有計畫、分步驟對轄區內幼稚園(班、點)至少完成一輪督導評估。省級對各市縣要完成一次抽查。
四、督導評估的主要內容
督導評估以《幼稚園工作規程》《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辦法》和《海南省幼稚園辦園基本標準(試行)》等法規檔案為基本依據,內容重點包括辦園條件、安全衛生、保育教育、教職工隊伍、內部管理等五個方面。
(一)辦園條件:主要考察幼稚園辦園資質、辦園經費、規模與班額、園舍與場地、設備設施、玩教具材料和圖書等情況。
(二)安全衛生:主要考察幼稚園安全和衛生制度、膳食營養、衛生消毒、健康檢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風險管控、校車及使用情況等。
(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稚園教育理念與目標、教育內容與形式、教育計畫與方案、活動組織實施、師幼關係等情況。
(四)教職工隊伍:主要考察幼稚園園長、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炊事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數量及資格資質,教職工專業成長,師德師風建設和權益保障等情況。
(五)內部管理:主要考察幼稚園組織機構、管理機制、經費管理與使用、招生、家長參與幼稚園管理等情況。
五、督導評估的方式
(一)聽取工作匯報。
(二)查閱有關檔案資料,開展數據統計和分析。
(三)現場督察。
(四)座談訪談。
六、督導評估的組織實施
督導評估工作由教育督導機構組織實施。
(一)縣級自評。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按照評估周期制定本縣市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的計畫。2017-2019年督導評估計畫於12月10日前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備案。各縣市按計畫安排指導幼稚園進行自評,並對幼稚園辦園行為實施縣級實地督導評估。幼稚園自評和縣級自評工作,於每年6月底前完成。具體程式如下:
1.印發督導評估通知。教育督導機構向幼稚園發出書面督導評估通知,並向社會公示。
2.幼稚園自評。幼稚園在接到督導評估通知後,按要求開展自評,並將自評報告報教育督導機構。
3.實地督導。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成立督導組,對幼稚園自評報告進行審核,並對幼稚園辦園行為進行實地督導評估。
4.結果反饋。督導評估結束時,督導組向幼稚園口頭反饋督導評估意見,並聽取幼稚園的說明和申辯。教育督導機構根據督導組報告、幼稚園自評報告,形成督導意見書,傳送幼稚園。
5.幼稚園整改。幼稚園根據督導意見書,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按要求將整改情況報教育督導機構。
6.複查。教育督導機構督促指導幼稚園進行整改,必要時進行複查。
7.縣級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幼稚園督導評估情況,於7月前形成督導評估報告,報送到省級教育督導機構,海口市、三亞市對所管轄的區進行覆核並形成市級督導評估報告再報送省教育督導機構。
(二)省級督導評估。省政府教育督導室於每年9月份結合市縣幼稚園自查自評和縣級督導評估情況,開始對全省幼稚園督導評估工作進行抽查,每年抽查三分之一縣(市、區),並隨機抽檢不少於10%的幼稚園。督導抽查評估結束後一個月內,於10月底前匯總全省市縣幼稚園督導評估工作情況,結合省級督導抽查情況,形成幼稚園辦園行為省級督導意見和督導報告。督導意見印發至被督導市縣政府,督促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幼稚園辦園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對無證幼稚園的監管和分類治理,經整改後達到相應標準的由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整改後仍未達到保障幼兒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締。督導報告上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開展督導評估改革實驗,引入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參與評估。
七、督導評估結果的認定
督導結果分值滿分為100分,督導結果設四個等級:85分以上(含85分)為“優秀”,70分以上(含70分)—85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八、督導評估結果的運用
各縣(市、區)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結果在縣級以上官方媒體上公開,省教育督導機構的督查抽檢結果在省級官方媒體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督導評估報告報送本級人民政府,作為制定學前教育政策、加強幼稚園管理的依據。
省和市縣人民政府要依據督導評估結果,對辦園行為規範的幼稚園,特別是薄弱幼稚園給予更多的政策優惠和扶持,並及時總結、推廣幼稚園規範辦園的先進經驗和典型案例。
督導評估結果應作為幼稚園年檢、評定等級和園長評優評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據。
省級督查發現縣(市、區)幼稚園辦園行為合格率和幼稚園年檢合格率較低的,將上報省政府啟動問責機制。
附屬檔案:海南省幼稚園辦園行為督導評估指標體系(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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