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是2024年8月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聯合印發實施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 印發時間:2024年8月
發布歷程,檔案正文,內容解讀,
發布歷程
2020年11月18日,《海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印發。
2024年8月,《海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印發實施。
檔案正文
海南省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髮〔2016〕202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財金〔2018〕22號)、《財政部關於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強化穩就業舉措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6號)、《關於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以及我省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實施力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由經辦此項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於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辦法所稱經辦擔保機構,是指由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委託,對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服務的就業創業擔保貸款中心或融資性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經辦銀行,是指通過公平競爭、自主自願原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部門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提供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用途
第三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一)屬於重點就業群體。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及中職院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網路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關於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2020〕21號)中規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新發放貸款應增加的支持群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管理辦法不再作重複規定。
(二)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三)有具體經營項目。對上述群體中的婦女,應納入重點支持對象範圍。按照我省《百萬人才進海南行動計畫(2018-2025年)》相關資格條件引進的人才同等享受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第四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
(一)從貸款申請時間起算,往前兩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
(二)與新招用員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
(三)單位信用記錄良好,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執行。
第五條 創業擔保貸款只能用於借款人創業的開辦經費及流動資金周轉、技術改造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轉借他人,不得用於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於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不得用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用途。
第三章 貸款額度、利率和期限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個人可申請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合夥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可根據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個人貸款總額度的10%。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小微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確定,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對貸款信用良好、帶動就業能力強的借款個人、合夥創業者和小微企業,在貸款結清後可繼續提供創業擔保貸款,但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第七條 貸款利率。五指山、臨高、白沙、瓊中、保亭等五個市縣貸款利率最高不超過LPR+250BP,其他市縣最高不超過LPR+150BP。具體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和借款企業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協商確定。
第八條 貸款期限。各經辦銀行向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向小微企業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四章 貸款申請、審核和發放
第九條 創業擔保貸款按照屬地原則,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向其創業項目所在地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由受理的銀行將申請人資料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後由經辦銀行對借款人的徵信信息以及其創業項目的生產經營情況、償債能力等進行盡職調查,擔保機構核准調查結果並提供擔保,經辦銀行放款。各市縣應簡化審批程式,逐步推行電子化審批,實行全程線上辦理。鼓勵市縣提供政務服務中心“一站式”服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資格審核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經辦銀行盡職調查應在3個工作日內,擔保機構提供擔保後經辦銀行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放款,確需辦理反擔保、抵押等手續的可適當延長。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並說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補充完善的手續和資料。各市縣可自主整合擔保基金與經辦金融機構辦理流程,進一步提升服務效率。
第十條 鼓勵經辦銀行探索通過信用方式或聯保方式發放創業擔保貸款。新發放的10萬元及以下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以及全國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獲得設區的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的信用小微企業、商戶、農戶,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免除反擔保要求。建立創業孵化示範載體推薦免擔保機制。在不斷提高風險評估能力的基礎上,逐步減少、取消反擔保。需要提供反擔保的,允許靈活採取一種或多種反擔保方式相結合的擔保措施。
(一)自然人反擔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具備擔保能力的人員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二)抵押反擔保。按有關規定可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土地、房產、車產等。
(三)質押反擔保。自然人或企業擁有的銀行存單、保單、有價證券等。
(四)第三方機構反擔保。擔保公司、有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農村合作社和企業等提供反擔保。
(五)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反擔保方式。
第五章 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管理
第十一條 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於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專項基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託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籌集。
第十二條 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創業擔保貸款責任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擔保基金在該銀行存款餘額的5倍。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0%以上的,本年可提高放大倍數到擔保基金存款餘額的10倍。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原則上按各銀行年度發放創業擔保貸款餘額的比例分存各經辦銀行。
第十三條 建立基金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擔保機構、經辦銀行開展下列工作:
(一)審議、批准彌補代償損失方案。
(二)審議、核銷壞賬和變更擔保基金規模。
(三)研究議定合理代償率等工作指標。
(四)必要時可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對擔保基金和財政貼息資金進行專項檢查。
第十四條 實行經辦銀行動態管理,鼓勵引入競爭機制,增加經辦銀行。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加強對經辦銀行的考核,對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業績較好的予以獎勵,對不執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相關規定或年度內無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經辦銀行,取消經辦銀行資格。
各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代償率(代償率=代位清償總額÷擔保基金擔保責任餘額)達到5%,擔保機構應向其提出預警通知;當代償率達到10%,經當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聯合審定後,經辦銀行應立即停止發放新的貸款。經擔保機構與銀行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經當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後,再恢復該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年度代償額超過基金的20%時,應停止該擔保機構辦理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其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並經當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再恢復該擔保機構創業擔保貸款業務。
第十五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適時補充擴大擔保基金規模;擔保基金專戶產生的存款利息,作為擔保基金補充來源之一,納入擔保基金總額。
第十六條 貸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經辦銀行和擔保機構共同追索,追索期限為3個月。借款人不能清償逾期債務的,由反擔保人按契約約定履行清償義務。清償的債務包括創業擔保貸款本金及全部逾期利息。借款人和反擔保人經催告後仍不能歸還的,由擔保基金承擔代償金額的80%,經辦銀行承擔代償金額的20%。具體由經辦銀行填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代償申請表》,經擔保機構審核同意後,由擔保基金代位清償。代償後銀行、擔保機構繼續追償,共同訴訟,通過法律程式強制執行借款人、反擔保人的財產,直至司法程式完成為止。
追償所得或處置抵(質)押物收入按代償比例用於補償擔保基金和經辦銀行的損失。
第十七條 逾期貸款經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履行追償程式結束後,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經當地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聯合審定後按有關規定核銷壞賬並做好賬銷案存。
第六章 貸款貼息管理
第十八條 貸款貼息的計算
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在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貼息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貼息期限內,按照實際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
(一)對2020年12月31日前發放的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給予全額貼息,貼息期限為3年;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契約簽訂日LPR的10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為2年。
(二)合理分擔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餘部分財政給予貼息。
第十九條 資金分擔比例。對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個人和小微企業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中央、省級和市縣三級財政按5:3:2比例共同分擔;對超出中央財政規定部分的貸款貼息,由省財政和市縣財政按原比例共同承擔,即省與市縣為6:4。對已發放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其他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對省級和市縣財政部門自行安排貼息的創業擔保貸款,要與中央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分離管理,分賬核算,並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監測分析工作。各市縣經本級政府同意,可適當放寬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條件等,由此額外產生的貼息資金支出由市縣財政承擔。
第二十條 貼息流程
(一)做好資金需求測算。各經辦金融機構於每年10月10日前,將本年度前三季度資金使用情況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資金需求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財政部門於每年10月15日前,將本年度前三季度資金使用情況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全市縣資金需求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
(二)實行預撥機制。
1.貼息資金預撥流程:經辦銀行根據放貸情況合理測算所需貼息資金額度,於每季度結束前20個工作日將下一季度貼息資金申請和明細表報送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收到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出具審核意見。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根據資金安排情況,及時將資金預撥給各經辦金融機構。
2.貼息資金結算流程:經辦銀行於每季度結息日後7個工作日內將本季度貸款發放明細表和已貼息貸款明細表報送當地擔保機構審核。市縣擔保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當地財政部門對貼息申請進行審核結算,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經辦銀行進行多退少補。
(三)市縣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預撥方式不同採取季度核算、年中結算或年終結算方式,對經辦金融機構進行多退少補。由於經辦金融機構自身失誤造成漏貼、少貼的部分,由經辦金融機構自行承擔,財政部門不予承擔。多貼部分由財政部門扣回。
第二十一條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獎補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辦理、審批、分配工作中,存在以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或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獎勵考核
第二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對各市縣有關部門和經辦機構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進行年度考評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機制,按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規模為依據實行額度遞升獎勵。
(一)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但較上年發放貸款量未增長的,按當年新發放貸款量的0.5%給予獎勵。
(二)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增長率在10%(含)以下的,按當年新發放貸款量的0.8%給予獎勵。
(三)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增長率在10%以上的,按當年新發放貸款量的1%給予獎勵。
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獎勵基數,包含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縣財政部門自行決定貼息的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省和市縣三級財政按5:3:2比例共同分擔。
獎補資金對象為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獎補資金用於其工作經費補助。獎補資金分配辦法由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分配比例綜合考慮貸款利率優惠程度、貸款發放規模及回收情況、不良率、擔保放大倍率、促進就業效果等指標。
每年年初由經辦銀行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上一年度的獎補資金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初審通過後報同級財政部門覆核,由財政部門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撥付獎補資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獎補資金撥付到經辦銀行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的指定賬戶。
第八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考核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工作,制定相關工作規程,加快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不斷完善基礎管理和績效自評工作;審核貸款貼息對象申報資格,對借款人資格、創業形態等情況進行核實,加強基礎管理和績效管理等工作。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組織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或聘請中介機構等方式,每年完成對本市縣上一年度貼息工作開展1次專項檢查,檢查形式為全面檢查或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30%,並將檢查報告(包括整體情況、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等)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及財政部海南監管局。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擔保基金、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的籌集、安排、撥付和監督,配合開展績效管理工作,明確擔保基金來源和補償機制,確保各項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第二十六條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對經辦銀行有關徵信工作的指導,督促經辦銀行對創業擔保貸款規範發放。
第二十七條 銀保監部門負責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督指導工作。
第二十八條 經辦銀行落實創業擔保貸款貸後管理主體責任;負責將創業擔保貸款各項數據及時、完整、準確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單獨設定貼息貸款業務台賬,將貼息貸款契約、借款和還款相關憑證,貼息憑證等資料納入檔案管理;及時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工作相關報表的報送工作,區分符合國家政策的貸款和省級放寬政策的貸款。
第二十九條 擔保機構負責對借款人資格、創業形態等情況進行核實,加強在保管理,嚴格常態化風險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共同運營管理擔保基金,按季度報送擔保基金運營管理和使用情況;會同經辦銀行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的回收工作。
第三十條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部門建立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印發之前,我省出台的有關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內容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二條 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聯合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出台相應的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實施細則和操作指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銀保監會海南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從300萬元提高至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關於落實貼息政策,按《辦法》規定給予貼息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貼息期限內,按照實際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
《辦法》共有三十三條,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海南監管局聯合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