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是一部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於1990年08月1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日期:1990-08-18
  • 生效日期:1990-08-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30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8-18
【生效日期】1990-08-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
(1990年8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任免範圍
第三章 任免程式
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人民代表會議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代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嚴格依照法定程式辦理。
第三條省人代常委會任免的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由省一級人大常委會決定、通過的人員;省人代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及其他辦事機構負責人。
第四條省人代常委會依法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監督
第二章 任免範圍
第五條在省人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省人代常委會主任因故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時,從省人代常委會副主任中推選一人代理主任職務。
第六條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省人代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辦事機構負責人。
第七條根據主任會議提名,決定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第八條在省人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省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缺位時,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省長中決定代理人選。若副省長中沒有合適人選,可根據推薦機關建議由主任會議提名,經省人代常委會任命為副省長,並決定為代理省長。
第九條在省人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根據省長提名,決定副省長個別任免。
第十條根據省長提請,決定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辦)、主任等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並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備案。
第十一條在省人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或缺位時,根據主任會議提名,從副院長、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若上述副職中沒有合適人選,可根據推薦機關建議由主任會議提名,經省人代常委會任命為副院長、副檢察長,並決定代理院長、代理檢察長。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二條根據主任會議提名,任免瓊南、瓊北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根據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任免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瓊南、瓊北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第十三條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任免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省人民檢察院瓊南、瓊北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代常委會批准。
第十四條在省人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受理省人代常委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出的辭職請求,並決定是否接受辭職。決定接受辭職後,報省人民代表會議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第十五條根據本辦法所規定的任命提請人的建議或省人代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撤銷職務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代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三章 任免程式
第十六條凡提請省人代常委會審議的任免案,提請人必須提交任免理由的報告書、被任命人員的簡歷、政績表現等書面材料。
提請省人代常委會撤銷職務案的,必須附有撤銷其職務的理由和依據的書面材料,被撤銷職務的人員可到會陳述意見。
請求辭職人員,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省人代常委會提出辭職請求。
上述材料應於省人代常委會會議召開前二十天報送。
第十七條對提請任免或撤銷職務案、辭職請求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交省人代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省人代常委會審議人事任免或撤銷職務案時,提請人應到會作關於任免或撤銷職務案的說明。審議時,提請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九條省人代常委會審議任命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職務案時,根據需要,可通知被任命人到會回答詢問。
第二十條省人代常委會審議任免案時,若認為情況不明,任免理由不充分,可暫不提交表決。對需要查清的問題,提請人應負責調查核實並向省人代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二十一條省人代常委會決定任免或撤銷職務案時,未出席會議或出席會議後又請假,無法參加表決的省人代常委會組成人員,不能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凡由省人代常委會審議的任免或撤銷職務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也可採取舉手方式表決。
第二十二條提請省人代常委會任免和撤銷職務的人員,未經省人代常委會決定,不得公布,不得登報、廣播。
第二十三條省人代常委會任免的人員,由省人代常委會發任免通知,並對決定任命人員頒發任命書。
第二十四條由省人代常委會任命的人員,因機構變動如需繼續任職的,由提請人重新提請任命;死亡的由原提請機關註銷,並報省人代常委會備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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