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區航標設定管理辦法

海區航標設定管理辦法

海區航標設定管理辦法,所屬類別是國家法律法規。聯合國和國際各國承認的海區管理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區航標設定管理辦法
  • 外文名:Sea buoy set management
  • 時間:1997.3.01
  • 類別:法律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通部令1996年第12號
【發布日期】1996-12-25
【生效日期】1997-03-01
【失效日期】無期
【檔案來源】中華人共和國交通部
交通部關於海區航標設定管理辦法
(1996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1996年第12號)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區航標設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以及相關陸域航標設定的管理及其相關的活動。
軍用航標和漁業航標設定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航標設定包括航標新設、撤除、位置移動和其它狀況改革。
第四條航標設定應當符合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五條交通部是全國海區航標設定管理的主管機關,並負責第一類航標設定的規劃和審批工作。
天津、上海、廣州、海南海(水)上安全監督局是海區航標管理機關,分別負責北方、東海、南海和海南海區第一類航標設定的審查和第二類航標設定的規劃和審批工作。
交通部在沿海設立的海上安全監督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轄區航標管理機關,按各自分工負責轄區內第二類航標設定的管理工作。
本條所稱北方海區指遼寧、河北、山東省及天津市沿海水域;東海海區指江蘇、浙江、福建省及上海市沿海水域;南海海區指廣東省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沿海水域;海南海區指海南省沿海水域。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的第一類航標設定是指燈塔和無線電導航台、無線電指向標、DGPS台等無線電航標的設定;第二類航標設定是指燈樁(包括導標)、立標、燈浮標、浮標、燈船、霧號、雷達信標等航標的設定。
第七條轄區航標管理機關設定航標,應向海區航標管理機關提交航標設定書面申請;專業單位設定航標,應當向轄區航標管理機關提交航標設定書面申請。
航標管理機關根據航行安全的需要可責令專業單位設定航標。
第八條航標設定書面申請應當在航標設定前60日提交,並附有航標設計圖紙資料一式二份。
第九條航標設定書面申請應當包括設定航標的名稱、種類、用途、作用距離、燈質、設標地水(陸)域名稱、標位地理坐標(北京坐標)、預定工期、使用期限,並附有最新的不小於1∶10000的大比例尺測量圖紙以及占用水(陸)域批文或證件;設定於新開港口、航道的,應附有完整的航標配布圖。
第十條航標設計工作應當由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航標設計資格、並持有相應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轄區航標管理機關申請設定航標,海區航標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根據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審查,屬於第二類航標設定的,由海區航標管理機關審批,並於20日內將書面審批意見下達給轄區航標管理機關;屬於第一類航標設定的,由海區航標管理機關審查,並於20日內做出書面審查意見,報交通部審批;交通部應在20日內將書面審批意見下達給海區航標管理機關,海區航標管理機關應及時通知轄區航標管理機關。
專業單位申請設定航標,轄區航標管理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根據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審查,並於20日內做出書面審查意見,報海區航標管理機關審批;海區航標管理機關應在20日內將書面審批意見下達給轄區航標管理機關,轄區航標管理機關應及時通知專業單位。
第十二條航標設定單位應當在預定工期內完成航標設定。逾期未能設定或者未能完成設定的,應重新提交書面申請。
第十三條航標設定單位完成航標設定後,應當由批准設定航標的航標管理機關對航標工作效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航標投入使用後,應當遵守使用期限,到期自行撤除。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於截止日期前30日提交書面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因緊急情況需設定航標的,專業單位可在設定航標同時報轄區航標管理機關。設定的航標不符合國家和交通部頒布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的,轄區航標管理機關應當及時責令專業單位予以重新設定或者調整;設定的航標使用期限超過30日的,專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補辦航標設定書面申請。
第十六條專業單位應接受轄區航標管理機關對所設定航標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航標設定應當按《海區航標動態通報管理辦法》及時發布航標動態通告。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設定的航標,航標管理機關有權責令航標設定單位限期補辦書面申請或者撤除、重新設定、調整所設定的航標。
第十九條航標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行政,凡濫用職權、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者,由上級機關或者航標管理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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