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承擔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 地區:海北州
  • 職能:民族宗教事務
  • 隸屬:政府機關
  • 主任:切加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將原與州委統戰部合署辦公的州民族宗教事務局職責劃入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二)取消已由州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和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對政府系統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起草自治州民族宗教方面的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負責督促檢查和協調指導。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參與州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指導協調有關慶典活動。
(七)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八)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一) 依法處理民族宗教事務中的各類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和破壞活動。
(十二) 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州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政務協調、安全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起草民族宗教單行條例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財務監管、國有資產管理、統計、職工教育培訓等工作;負責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和執法考核等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承擔少數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學習、參觀、考察等組織接待工作;對貫徹執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執行情況和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民族科。
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民族政策;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參與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參與擬訂民族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督促檢查民族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措施實施情況;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研究民族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研究提出有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調查了解全州少數民族情況,提出民族工作建議;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承辦民族成份識別事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綜合統計與分析;研究提出少數民族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事業發展的意見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務。
(三)宗教科。
指導藏傳佛教和伊斯蘭教協會加強自身建設和依法、按章開展工作;負責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工作;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工作;組織宗教教職人員的培訓;聯繫宗教界代表人士;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事務;負責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破壞活動。

現任領導

主任: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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