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規定,特制定《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指南》將隨著政府公開信息的更新和變化作出調整說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登錄“中國臨海”入口網站,點擊政務公開——經濟開發區信息公開——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信息公開指南專欄查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類型:指南
一、信息公開分類
(一)主動公開內容
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負責主動公開下列各類政府信息:
(1)機構信息。主要包括機構職能、領導信息、政府建設等信息。
(2)政府檔案。主要包括規範性檔案、政策檔案及其他與公民、法人和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非涉密檔案等信息。
(3)政府決策。主要包括發展規劃、政府重點工作等信息。
(4)工作信息。主要包括計畫總結、應急管理、政務工作、建議提案、社會監督等信息。
(5)行政執法。主要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監管、行政複議、行政處罰等信息。
(6)人事任免。主要包括政府部門領導人事任免、幹部公選公招等信息
(7)財政信息。主要包括財政預決算、政府採購信息、採購招標公告、其他財政信息等信息
(8)其他。包括公共服務、收費清單、信息公開年報、信息公開指南等信息
(二)編排體系
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見下表。
信息名稱
生成日期
公開方式
公開時限
發布單位
(1)信息名稱
簡要描述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信息內容。
(2)公開方式
公開方式是指政府公開信息的種類,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公開三類。公開信息目錄僅限於主動公開。
(3) 發布單位
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二、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制定的《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目錄》涵蓋了機構信息、政策檔案、政府決策、工作信息、行政執法、人事信息、財政信息等方面信息。
(二)公開形式。
主動公開的信息,在“中國臨海”入口網站信息公開專欄上公開。此外,還採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方式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單位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辦公地址:臨海市上盤鎮北洋濱海第一大道15-17號)或市政府辦事大廳、市檔案館查閱索取本單位有關信息。
(三)公開時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主動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依申請公開
(一)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申請獲取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根據國際法規定的原則,按照對等的原則處理。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或者涉及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它內容的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不予公開。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受理機構
本機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地址:臨海市上盤鎮北洋濱海第一大道15-17號;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17:00;
(三)受理程式
1.提出申請
申請人向本單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填寫《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在受理機構處領取,也可以在本單位信息公開網上平台下載。
為提高處理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2.申請方式
申請人向本單位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採取以下三種方式:
(1)網上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信息公開網上平台直接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填寫後提交即可。
(2)當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申請人書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寫。
(3)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可以通過信函、電報、傳真的方式提出申請。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申請人以方式(1)或(3)提出申請時,受理機構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
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託代理證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請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選1至5名代表提交申請,並提供推舉證明材料。
2.《申請表》填寫要求
(1)申請人姓名或組織名稱、聯繫方式(固定電話或行動電話號碼)、通信地址、郵政編碼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描述應儘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發文字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明確該信息的提示;
(3)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回覆形式;
(4)每一份申請表格限填一項申請內容。
(四)申請處理。
1.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對不屬於本單位掌握的信息,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單位)的,告知申請人聯繫方式。
3.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於本單位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中止受理申請程式,告知申請人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4.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順序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5.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本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將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6.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五)處理時限
本部門(單位)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在受理申請之後,將在第一時間向申請人提供申請公開的資料。能當場給予答覆的,當場給予答覆;如不能當面提供的,將告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來獲取申請公開的資料,但最晚不超過20個工作日。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答覆前需徵求第三方意見的時間。
(六)申請費用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
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四、不予公開範圍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2.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3.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4.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五、監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投訴,通信地址:浙江頭門港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地址:臨海市上盤鎮北洋濱海第一大道15-17號,也可以向臨海市政府辦公室和臨海市監察局舉報。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違反有關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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