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電力會計學會

浙江省電力會計學會是經浙江省民政廳社團登記註冊成立的研究會計科學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中國會計學會電力分會、華東電力會計學會和浙江省會計學會的團體會員。該會成立於1984年,擁有46個會員單位(在浙江省境內的電網、發電類企業),個人會員約3000人。學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59位理事所組成。

基本介紹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浙江省電力會計學會是經浙江省民政廳社團登記註冊成立的研究會計科學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中國會計學會電力分會、華東電力會計學會和浙江省會計學會的團體會員。該會成立於1984年,擁有46個會員單位(在浙江省境內的電網、發電類企業),個人會員約3000人。學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等59位理事所組成。
學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浙江電力企業財會、審計人員,開展財會、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創建誠信財務,努力提高電力企業財會、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理論水平,為電力企業的改革發展服務。學會研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財務模式,探討與電力財會、審計相關的理論和方法,為提高我省電力工業的經濟效益與企業管理水平服務。

協會章程

浙江電力會計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為浙江省電力會計學會。(the zhejiang province electric power accountant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ZPEPAA)。
第二條本學會屬於專業性學會,是研究會計科學的民眾性團體,為國家電力公司會計學會和浙江省會計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本分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以及“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電力企業財會、審計人員,開展財會、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創建誠信財務,努力提高電力企業財會、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理論水平,為電力企業的改革開放和電力事業的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學會研究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財務模式,探討電力財會、審計及相關理論和方法,為實現電力企業“商業化運營,法制化管理”的改革戰略和提高我省電力工業的經濟效益與企業管理水平服務。
第五條本學會接受國家電力公司會計學會和浙江省會計學會的業務指導,接受浙江省電力公司、浙江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學會的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金祝南路二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學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財政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制度。
二、組織學習貫徹《會計法》有關會計法規。
三、組織會員積極從事財務、會計、審計科學理論研究,向行政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總結電力系統會計理論研究成果和實際工作經驗,介紹組國內外財會科學的經驗方法合會計工作的發展趨勢,提出改進電力系統財會、審計工作的建議,協助行政部門修訂財務會計制度以及會計審計工作管理制度,推進會計電算化合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與套用。
五、調查研究財會改革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規範解決問題的方法與途徑,提高財會工作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合理性,創建誠信財務。
六、協助行政開展財會、審計人員業務培訓,承擔行政和有關部門委託的財務、會計、審計、價格、投資等方面的諮詢業務。
七、舉辦各種形式的專題討論會、報告會、講座會等,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水平,增強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
八、組織會員調查。考察、參觀、學習,交流經驗,取長補短,共同提高。
九、協助行政開展財務評估工作,對企業財務狀況作出客觀評價,不斷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水平。
十、編印財務信息刊物和其他學術資料,交流會計信息和會計理論研究成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學會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一、 團體會員:凡浙江省內電力企業、在當地註冊登記的電力會計學會,承認學會章程,交納會費,經批准均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凡擁護本會章程,從事財務、會計、審計工作,有會計證從業資格,由本人申請,經批准後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熱心支持學會工作,關心會計、審計學科研究,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知名度的同志,可特邀為名譽會員。
第十條個人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 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所在企業財務、審計部門或電力會計學會推薦。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學會範圍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有關書刊資料的權利。
五、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學會章程,執行本學會的決議,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 宣傳學會章程,介紹會員發展。
三、 更具學會宗旨,結合工作實際,進行調查研究、撰寫學術論文。
四、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學會電力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時間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學會理事由學會團體會員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最多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章、付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 決定付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常務理事由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優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學會會長、付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政治素質好,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最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學會會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以上工作。
第三十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三、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主管部門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諮詢及服務收入。
五、 利息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省電力公司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學會專職、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理事會與受聘人員協商擬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三條本分會終止建議須經2/3 以上理事表決通過,並報會計中國學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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