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鑄造協會

浙江省鑄造協會成立於1986年,是由省內鑄造企業及科研院校、鑄造設備、原輔材料企業自願組成的省級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浙江省鑄造企業的行業組織。其宗旨和任務是團結全省鑄造行業,聯繫政府服務企業,傳遞鑄造界最新技術和市場信息,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為全省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鑄造協會
  • 外文名:ZhejiangFound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6年
  • 簡稱:ZFA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浙江省機械工程學會鑄造分會是本協會的兄弟組織,是我省從事鑄造工作的教授,專家和工程技術人員的學術組織,與本會合署辦公領導交叉任職,他們與國內外鑄造企事業單位和科研院校有著密切的交流與合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浙江省鑄造協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Foundry Association簡稱ZF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浙江省範圍內以鑄造企業(含分廠、車間)為主體的,以及與鑄造行業有關的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行業組織。不受隸屬部門,地區和所有制的限制。屬於社會中介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在政府領導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省鑄造行業,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面向企業,為企業服務,維護鑄造企業的合法權益。在政府和鑄造企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推運我省鑄造行業的進步和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浙江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職能
第六條 行業協會的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實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
(二)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本行業的發展,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經省經貿委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四)經省經貿委同意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參與行業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行業標準制訂、質量管理、資質審查等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調行業內價格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
(五)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創辦內部刊物,開展咨活動;參與組織展銷會、展覽會;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
(七)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相關業務知識培訓。
(八)受省經貿委委託,配合、協助進行行業管理活動。
會員本協會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團體會員為主。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從事鑄造生產和鑄造生產有關單位,具有一定生產能力、生產規模的各類金屬鑄造企業和生產鑄造設備、儀器、原輔材料、環保設備的企業(廠、車間)以及鑄造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所和教育院校者可成為團體會員。
(四)凡對鑄造工作有專門研究和具有豐富實踐經驗,並熱心於鑄造行業的專家、學者、鑄造工作者,本人提出申請者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批准;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有權套用本協會經濟與技術成果和技術管理信息;
(四)有權要求協會對其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等重大問題進行諮詢、評估以及向行政管理部門轉達他們的要求和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五)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六)不願繼續參加協會,有權申請退會。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維護全行業共同利益,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積極向協會提供有關鑄造生產情況、經驗總結、科研成果等資料和一年一度統計報表;
(四)提出發展本行業生產、科技和管理等方面的建議;
(五)團體會員每年按規定繳納會費,如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或暫停會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確定本屆代表大會期間的工作計畫;
(五)審查通過各項提案;
(六)根據情況也可以召開代表會議代行代表大會職責;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及理事單位的基本條件: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副秘書長、秘書處人員的聘任;
(六)領導協會秘書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理事單位的基本條件:
(一)模範履行會員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二)理事要能“理事”按時出席理事會議;
(三)關心協會工作,積極支持並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單位經濟效益好,產品質量高,重視經營管理和技術創新,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六條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度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每年召開一次事事會,討論通過年度總結和下一度工作計畫,增補調整理事和常務理事人選,審查協會經費開支。
第十八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1/2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公室專職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務。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設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
秘書處由正、副秘書長及工作人員若干人組成,受會長領導;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單位每年按規定激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有關單位資助;
(四)開展有關諮詢和培訓等正當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櫝。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物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待遇由原借調單位負責,根據協會經濟狀況給予一定津貼。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
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社團處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六經三分之二的會員認可本協會無能力完成本章程規定的各項任務,提出終止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經省民政廳社團處辦理註銷登記手櫝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2006年11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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