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同意設立杭州新虹泰會計師事務所的復函

根據《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有關規定,我廳對你們報送的申請設立杭州新虹泰會計師事務所的材料進行了審查,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同意設立杭州新虹泰會計師事務所的復函
財政會計
浙財會12號
浙江省財政廳
2011-5-3

法規內容

吳虹飛、應旭明:
現函復如下:
一、準予設立杭州新虹泰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為普通合夥制。
二、杭州新虹泰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為吳虹飛(註冊會計師證書編號:330000181928)、應旭明(註冊會計師證書編號:330002020003)。
三、杭州新虹泰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兼執行合伙人為吳虹飛。
四、杭州新虹泰會計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為杭州市解放路138號航天通信大廈1115室。
五、杭州新虹泰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範圍是: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基本建設年度決算審計;代理記賬;會計諮詢、稅務諮詢、管理諮詢、會計培訓;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
請你們持本復函,於發文之日起9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本檔案失效。會計師事務所應於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0日內將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報我廳備案。
浙江省財政廳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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