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審定管理辦法

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審定管理辦法

為規範我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審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規定,我廳對我省原有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清理,重新修改制定了《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審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審定管理辦法
  • 發布:浙衛發〔2013〕120號
  • 時間:2013年5月7日
  • 目的:規範我省職業病診斷機構
全文內容,附屬檔案,

全文內容

浙衛發〔2013〕120號
浙江省衛生廳關於印發
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審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衛生局,省衛生監督所:
為規範我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審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規定,我廳對我省原有的相關規定進行了清理,重新修改制定了《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審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衛生廳
2013年5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
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審定管理辦法
資質審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審定工作,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是指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是指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證書,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工作的執業醫師。
第二章 職業病診斷機構
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申請職業病診斷資質,應當向省衛生廳提出,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的複印件;
(三)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的診療科目及相關資料;
(四)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情況;
(五)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清單;
(六)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條 省衛生廳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 應當受理。
第六條 決定受理的,省衛生廳應當及時組織專家組進行技術評審。專家組從浙江省職業病鑑定專家庫中抽取5名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專家組成。
第七條 專家組應當自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技術評審,提交技術評審報告。專家組在進行技術評審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公平,並對提交的技術評審報告負責。
(一)技術評審要求。專家組應按照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基本條件(附屬檔案2)和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技術評審標準(附屬檔案3)進行技術評審。
(二)技術評審內容。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技術考核。資料審查主要是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現場技術考核主要是對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以及儀器設備使用、實際工作運行情況的審查考核。
(三)技術評審程式。1.聽取申請單位負責人有關情況的介紹;2.核查申請材料;3.考核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4.檢查儀器、設備及其使用情況;5.抽查相關原始記錄、報告等;6.形成技術評審意見,製作技術評審報告。技術評審意見分為三種:通過、不通過、整改後覆核(整改後書面審核或再次現場考核)。
第八條 省衛生廳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批准的申請單位頒發《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附屬檔案4),有效期五年;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對需整改後覆核的申請單位,省衛生廳應當自收到技術評審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整改意見通知書;在收到申請單位提交的整改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審核或組織再次現場考核,並根據覆核結論,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申請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的,視為放棄。
第九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擬增加職業病診斷項目的,應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省衛生廳提出申請。
第十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需要延續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批准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機關申請延續,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延續申請表(附屬檔案5)及相關資料。原批准機關應當結合衛生行政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延續批准證書。
第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原批准機關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變更申請表(附屬檔案6)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原批准機關審核,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職業病診斷管理制度,加強職業病診斷醫師和相關工作人員法規、政策和業務技術培訓,並採取措施改善職業病診斷工作條件,提高職業病診斷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三章 職業病診斷醫師
第十三條 執業醫師申請職業病診斷資格,應當向省衛生廳提出,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浙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申請表(附屬檔案7);
(二)《醫師執業證書》複印件;
(三)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複印件;
(四)從事相關工作三年以上,參加相應類別的職業病診斷醫師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省衛生廳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 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 理。
第十五條 決定受理的,省衛生廳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批准的申請人頒發《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有效期四年;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需要延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機關申請延續,提交浙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延續申請表(附屬檔案8)及相關資料。原批准機關應當結合申請人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繼續教育考試成績和相關工作情況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延續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依法在其資質範圍內從事職業病診斷工作。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書期滿前應至少參加一次職業病診斷醫師繼續教育,及時更新、掌握職業病診斷有關法規、政策和業務技術知識。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部分省級行政審批和管理事項的通知》(浙政發〔2012〕73號)的規定,本辦法規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審定工作,委託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具體承擔。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省衛生廳浙衛發〔2004〕179號、浙衛發〔2005〕18號、浙衛發〔2005〕69號、浙衛發〔2006〕53號檔案中關於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病診斷醫師資質審定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
附屬檔案1
申請單位名稱(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制
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表
申請單位名稱

申請單位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電子郵件

法定代表人

職務/職稱

申請診斷項目
1.塵肺   () 2.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
3.職業中毒 () 4.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
5.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 6.職業性皮膚病 ()
7.職業性眼病 () 8.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9.職業性腫瘤 () 10.其他職業病  ()
所附資料清單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複印件);  ()
2.與申請開展的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關資料; ()
3.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
技術人員情況;  ()
4.與申請項目相適應的場所和儀器、設備清單;  ()
5.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有關資料;  ()
6.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本單位保證申報的全部資料屬實。
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  申請單位:
(簽章) (公章)
年 月 日








職業病診斷醫師等相關醫療衛生技術人員情況表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學歷
職務/職稱
所在科室
從事專業
工作年限
取得職業病診斷醫師
等相關資格證書日期









職業病診斷儀器和設備清單
序號
儀器、設備名稱
型號
數量
用途
工作狀態
購置日期
備註








2.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基本條件
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基本條件
一、機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具有滿足開展所申請職業病診斷項目所需要的診療科目;
(三)有專門科室承擔職業病診斷的組織工作,設立職業病診斷辦公室,設主任、聯絡秘書各一名,並明確相應的崗位職責;成立職業病診斷組,由取得《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的醫師組成;
(四)有用於職業病診斷所需的辦公和檔案存放場所與設施。
二、人員要求
(一)有與職業病診斷項目相適應的醫師、檢驗、放射等醫(技)師人員10名以上,其中,中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名以上,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2名以上;
(二)每個申請職業病診斷項目應有3名以上取得相應類別《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證》的醫師(表1),各申請項目所需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類別相同的,不需要重複配置;
(三)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熟悉崗位職責,本專業業務,相關法律、標準和檔案,以及本單位質量管理制度。
三、儀器設備和實驗室檢驗基本要求
(一)具有所申請職業病診斷項目所需的儀器設備(表1),各申請項目所需儀器設備相同的,不需要重複配備;
(二)儀器設備的數量、性能、量程、精度應能滿足工作的需要,並能良好運行;目前暫時不具備的儀器設備,可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每類限2台(套)。但必須有完備的委託文書(協定),委託項目的質量應滿足職業病診斷要求;
(三)儀器設備應定期進行計量檢定,並貼有檢定或校驗標識。無計量檢定規程的儀器設備,應有自行編制的校驗和檢驗方法並進行定期校驗;
(四)儀器設備應有完整的操作規程,並按規定建檔;
(五)檢驗項目應開展實驗室質控並有相應記錄。
四、工作制度和質量控制
(一)有職業病診斷工作流程和臨床檢查、實驗室檢驗等工作規程;有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與職業病診斷工作流程控制記錄;
(二)有職業病診斷檔案管理制度;
(三)及時收集職業病診斷有關的法規、標準和檢驗方法等。
3.浙江省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技術評審標準
4.職業病診斷機構批准證書
5.職業病診斷機構延續申請表
6.職業病診斷機構變更申請表
7.浙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申請表
8.浙江省職業病診斷醫師資格延續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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