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學技術獎

為了獎勵在本省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推廣套用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加快建成創新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該獎項,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2022年度浙江省科學技術獎獲獎名單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科學技術獎 
  • 創辦時間:2019年12月1日 
  • 創辦機構:浙江省人民政府 
  • 評審時間:每年評審一次 
獎項設定,評選規則,提名規則,提名單位或個人,不得提名情況,評審規則,評審員組成,評審迴避,評審細則,綜合評審,獎項及獎金分配,歷屆回顧,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獎項設定

省科學技術獎類別:
(一)浙江科技大獎;
(二)自然科學獎;
(三)技術發明獎;
(四)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浙江科技大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數量不超過2個。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授獎總數不超過300項。其中一等獎不超過45項,二等獎不超過90項,三等獎不超過165項。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個人或者組織不超過10個。
獎金及證書
省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獎金。浙江科技大獎獎金每項300萬元。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每項分別為一等獎30萬元、二等獎15萬元、三等獎5萬元。

評選規則

浙江科技大獎規則
(一)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或者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特別是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社會效益和生態環境效益的。
自然科學獎規則
在基礎研究或者套用基礎研究中有重大科學發現的單位和個人。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或者普遍實用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技術發明獎規則
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研究開發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有重大技術發明的單位和個人。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或者安全效益,且具有廣泛的套用前景。
科學技術進步獎規則
完成並套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有重大技術創新,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對產業、行業技術進步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二)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有重大科學技術創新並實現成果轉化,使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者國內領先水平的;
(三)在農業、醫療衛生、地球科學、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普及、資源節約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工作中,有重大成果並推廣套用,取得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的;
(四)在管理和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對政府決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規則
(一)與本省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二)向本省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特別顯著的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三)為本省對外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提名規則

提名單位或個人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由專家學者、組織機構、相關部門提名的制度,候選者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統稱提名者)提名: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第一完成人;
(四)浙江科技大獎獲獎人或者獲獎團隊第一人;
(五)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六)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
(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確定的浙江大學等在浙部屬單位、創新型領軍企業、重點科研機構以及省級行業協會、學會等單位。

不得提名情況

  1. 已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不再提名為浙江科技大獎候選者
  2. 已獲得國家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不再提名為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
  3. 已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不再提名為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其智慧財產權、標準、論文專著等主要創新內容不能作為候選者的支撐材料。
  4.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一般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5. 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性工作的人員,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6. 同一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成果的完成人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7. 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提名中重複使用。
  8. 在智慧財產權權屬以及成果完成單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有爭議尚未解決的,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9. 依法應當取得相關行政許可而未取得的,不得被提名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

評審規則

評審員組成

根據行業、專業、學科等分類情況,設立若干行業評審組,評審委員會以及行業評審組的組成人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從省科技專家庫中隨機抽選產生,其中省外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評審委員會以及行業評審組的組成人員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當保密。

評審迴避

本人是省科學技術獎提名者或者候選者的,不得擔任評審專家;
本人與省科學技術獎候選者有利害關係的,不得擔任評審專家。
提名者和被提名者認為評審專家以及評審工作人員參加評審活動可能影響公正的,可以在評審前申請其迴避並說明理由。評審專家以及評審工作人員的迴避,由監督委員會決定。

評審細則

浙江科技大獎不進行行業評審;
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者按照提名等級,分別經行業評審組專家記名投票和評分,在不超過本行業評審組可選名額的前提下,按照得票數多少確定通過行業評審的候選者。得票數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確定。通過評審的候選者,得票數不得少於本行業評審組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二分之一;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經評審專家記名投票,以得票數不少於本行業評審組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二分之一,按照得票數多少確定不超過規定數量的候選者通過行業評審;
浙江科技大獎候選者和通過行業評審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由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評審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浙江科技大獎和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候選者應當接受現場考察,並參加陳述和答辯。綜合評審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審委員會專家參加方為有效;

綜合評審

  1. 對浙江科技大獎候選者進行投票,以得票數不少於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並按照得票數多少,提出獲獎者建議。
  2. 對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者進行投票,以得票數不少於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並按照得票數多少,提出獲獎者建議。
  3. 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候選者進行投票和評分,根據得票數多少提出一等獎獲獎者建議。入選一等獎建議的候選者得票數不得少於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得票數相等的,按照得分高低確定。
  4. 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二等獎、同意參加低於提名等級評審的一等獎候選者進行投票,以得票數不少於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並按照得票數多少,提出二等獎獲獎者建議。
  5. 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三等獎、同意參加低於提名等級評審的二等獎候選者進行投票,以得票數不少於參加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並按照得票數多少,提出三等獎獲獎者建議。

獎項及獎金分配

浙江科技大獎的獎勵榮譽和獎金由獲獎人或者團隊享有。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榮譽由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共享,獎金由完成人按照貢獻大小或者事先協定分配。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的獎勵榮譽由獲獎人或者組織享有。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不受個人績效工資總額限制。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的情況載入獲獎人員人事檔案。

歷屆回顧

2019年度

浙江省自然科學獎一等獎7項;
浙江省自然科學獎二等獎10項;
浙江省自然科學獎三等獎26項;
浙江省技術發明獎一等獎3項;
浙江省技術發明獎二等獎4項;
浙江省技術發明獎三等獎4項;
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20項;
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73項;
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三等獎147項;
授予顏松遠浙江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2020年度

浙江省自然科學獎一等獎11項;
浙江省自然科學獎二等獎18項;
浙江省自然科學獎三等獎15項;
浙江省技術發明獎一等獎1項;
浙江省技術發明獎二等獎4項;
浙江省技術發明獎三等獎4項;
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26項;
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68項;
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三等獎146項;
浙江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組織)1項;

2021年度

浙江科技大獎2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299項,其中,一等獎44項,二等獎90項,三等獎165項。

2022年度

2023年11月,2022年度浙江省科學技術獎獲獎名單公布。杭州市錢塘(新)區企業、高校承擔和參與的成果共有48項位列其中,包括自然科學獎3項,技術發明獎8項,科學技術進步獎3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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