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學會成立於1984年,是中共浙江省委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民眾團體和學術團體,是省委、省政府聯繫全省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法學會
- 成立時間:1984年
- 組織性質:人民團體、民眾團體和學術團體
- 組織隸屬:中共浙江省委
發展歷史
組織構架
目的宗旨
活動平台
工作機制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法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法學界、法律界的全國性民眾團體、學術團體和政法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和團結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全國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維護憲法法律尊嚴和權威,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理論聯繫實際,開展法學研究、法學交流和法治實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 本會按照自身特點,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學習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憲法法律,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不斷提高政治素質、法律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五條 引領、繁榮法學研究,推進法學理論創新、法律制度創新和法治文化創新,促進法學研究成果的推廣和套用轉化,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服務。
第六條 參加國家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對我國改革開放和法治中國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學術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七條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總結新經驗,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加強信息的交流和傳播。
第八條 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規劃的研究以及法律、法規、法律解釋的諮詢、論證、草擬、修改等工作,參與全國性、地方性和行業性法治評估工作。
第九條 組織評選和表彰優秀法學人才和優秀法學成果等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的良好環境。
第十條 開展同各國、各地區和國際組織間的法學學術交流與合作,發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諮詢、論證、草擬工作,提升中國在國際法律實務和全球治理方面的話語權。
第十一條 參與法治宣傳,主管主辦本會法制、法學報刊和網站,編輯出版法學法律圖書、資料。
第十二條 參與法學教育,培養法學、法律人才。
第十三條 發揮人才、智力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諮詢、培訓和法律服務,發揮人才庫和思想庫的積極作用。
第十四條 指導、協調團體會員和地方法學會的工作。
第十五條 履行主管法學研究、法學教育和法學交流社團的職責,做好管理、監督、服務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十六條 反映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凡贊成本會章程,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或法律工作實踐經驗,並有較強研究能力的我國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地法學會批准,報中國法學會備案後,即為本會個人會員;特殊情況者,由中國法學會直接批准。
凡贊成本會章程的我國法學、法律團體,可提出入會申請,經所在地法學會批准,即為同級法學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中的成員,符合本會個人會員條件的,可根據前款規定的程式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八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自願退會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所在地法學會應當準予退會,並報中國法學會備案。
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經所在地法學會審核,註銷其會員資格,並報中國法學會備案。
第十九條 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及相關法學社會團體組織的學術研究活動和其他活動;
(三) 利用本會的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二、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的討論;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三)利用本會的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本會提供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研究成果、信息資料等;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 全 國 組 織
第二十一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一、中國法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中國法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須完成下屆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推薦工作。如遇特殊情況,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可決定延期或提前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地方法學會、各法學社會團體和其他團體會員組織推薦產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會理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
一、中國法學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一至兩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二、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五)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個別成員。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
一、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提議,可臨時召集。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超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二、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召集理事會會議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推舉常務副會長;
(四)必要時可增免個別理事和常務理事,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確認;
(五)聘任本會學術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四條 中國法學會會長、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對外代表中國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會議聽取本會重要工作的報告,並可以就相關事項作出決定。
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重要工作。
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五章 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是中國法學會學術評議和學術諮詢機構,在中國法學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名,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聘任,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條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應政治堅定、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學術造詣高,為所在學科學術帶頭人,具有較高的學術聲譽。
第二十八條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對中國法學會法學研究規劃、年度課題研究計畫等進行評議;
二、參與組織中國法學會重大研究項目的立項評審、期中檢查和成果鑑定評審;
三、參與組織評選優秀法學人才和優秀法學成果;
四、對設立全國性法學社團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論證或評議;
五、對中國法學會的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工作進行學術指導,為中國法學會領導機構的學術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六、參與中國法學會重大法學研究、諮詢事項的協調工作;
七、承擔中國法學會學術規範、學風建設等有關工作;
八、中國法學會領導機構交辦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二十九條 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在中國法學會機關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六章 地方組織
第三十條 地方法學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自治州)和有條件的縣(市、區)設立。
地方法學會是中國法學會的地方組織,在同級黨委領導和上級法學會指導下,按照本章程,結合本地實際開展工作,完成相關任務。
第三十一條 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本級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可以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准本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級法學會的工作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
三、選舉本級理事會理事。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本級理事會的常務理事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增免個別理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級法學會的有關重大事項。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一般一至兩年舉行一次。
地方各級法學會的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
會長主持本級法學會的工作,常務副會長(或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根據法學研究的需要,省級法學會應設立學術委員會,地市級法學會可視情設立學術指導與諮詢機構。
第三十五條 在個人會員集中的單位,設立會員聯絡組或聯絡員,加強同會員的聯繫。
第七章 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
第三十六條 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簡稱全國性法學社團)是由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十七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按照《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規則》和各自章程規定的任務和業務範圍開展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活動。
第三十八條 中國法學會為全國性法學社團的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依照國務院的相關規定,對全國性法學社團履行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職責。
第三十九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接受中國法學會的管理、監督和業務指導。
第四十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可自願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中國法學會團體會員。
第四十一條 全國性法學社團設立分支機構,須經中國法學會審查同意。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全國性法學社團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 中國法學會主管的其他社會組織,參照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地方法學會主管的地方性法學社會團體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參照適用本章規定。
第八章 經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費;
三、社會捐贈;
四、其他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本會依法使用和管理財政撥款、會費;依法依約使用和管理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中國法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