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細則

《浙江省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細則》是浙江省實施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登記細則
  • 實施地區:浙江省
第一條為規範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推進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終身學習”,提升隊伍能力水平,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社部令第25號)、《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省政府令第157號),以及《浙江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時管理辦法(試行)》(浙人社發〔2016〕63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是指針對林業專業技術崗位需要開展的,使專業技術人員能經常獲得知識、技能的補充、更新、提高和完善的教育。
第三條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全省在職從事林業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林業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林業專業科目、林業行業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林業專業科目學習內容主要包括森林培育、林木遺傳育種、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利用等林業專業課程(件)及林業專業技術相關的專業論文、調研報告等。
林業行業公需科目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力社保部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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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學習課程(件),內容主要包括林業行業的職業道德、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等。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門明確學習課件,學習內容主要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普遍掌握的政治法律、規劃政策、職業素養、科技創新等。
第五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行政隸屬關係具體負責本轄區林業專業科目和林業行業公需科目繼續教育以及學時登記服務管理工作。一般公需科目繼續教育按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規定實施。
第六條林業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每年度應達到90學時,其中林業專業科目不少於60學時,林業行業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於18學時。
第七條接受林業專業科目繼續教育的途徑及學時登記,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參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考試,考試合格的,認定登記36學時。以考試合格證或證明檔案為認定依據。專項考試是指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針對特定課程(業務知識)學習推出的考試,旨在以考試的形式檢驗特定課程學習情況。具體參見相關專項考試通知檔案。
(二)參加列入省林業廳年度業務培訓計畫的培訓,每半天可認定登記4個學時。以培訓檔案通知、考試考核合格證、日程安排表等相關材料為認定依據。
(三)參加“浙江林業幹部網路學堂”學習,可認定登記課程標定的學時。以系統記錄為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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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其他機構組織開展的林業專業培訓、短期進修、學術研討活動,每天可認定登記6個學時。以舉辦方的培訓檔案(通知)、考試(考核)合格證、日程安排表等相關材料為認定依據。
(五)參加林業類課題研究(調查研究)、規劃制訂的,每項省部級、市廳級和其他課題規劃可分別認定登記36個、24個和12個學時,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別按100%、80%、60%計算學時,其後作者不計學時,作者順序以實際參與人的範圍為準。以立項檔案、課題結題報告、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為認定依據。
(六)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刊物上發表林業類論文(譯文)、著作(譯作)的,每篇論文(譯文)、每萬字著作(譯作)可認定登記36個學時,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分別按100%、80%、60%計算學時,其後作者不計學時,作者順序以實際參與人的範圍為準。以公開發行的刊物為認定依據。
(七)參加林業類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的,每門考試考核合格課程可認定登記3個學時。以相關部門出具的合格證等證件為認定依據。
(八)林業專業其他繼續教育的學時認定及登記標準,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八條取得第七條各項學時的年度界定,以相關部門頒發的證件(證書)、檔案(通知)等佐證材料的時間為準。同一項目跨年度的,只計為其中一個年度的學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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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林業專業科目和林業行業公需科目可通過下列途徑開展學習:
(一)浙江林業幹部網路學堂;
(二)浙江繼續教育網;
(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相關資質的培訓機構;
(四)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人力社保部門提供或認可的網路平台、培訓機構;
(五)其他正規的網路平台、培訓機構。
第十條林業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根據人事隸屬關係,在學時登記管理系統進行及時、如實登記。專業科目和行業公需科目的繼續教育學時到所在地區林業工作主管部門提供的學時登記管理系統進行登記,一般公需科目到所在地區的人力社保部門提供的學時管理登記系統進行登記。
第十一條繼續教育學時登記情況作為林業專業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稱評審的必備條件之一。林業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林業專業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資格評審時,應從相應學時登記管理系統列印並提交繼續教育學時登記情況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林業專業技術人員在申報林業專業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資格評審時,存在學時登記弄虛作假等行為的,取消其林業專業工程師、高級工程師的申報資格。
第十三條鼓勵各林業企事業單位將繼續教育情況與林業專業技術人員聘期考核、執業註冊、業績考核等進行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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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本細則中繼續教育年度指從當年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省林業廳、省人力社保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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