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對外商直接投資服務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對外商直接投資服務的通知》是一部浙江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4年07月08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對外商直接投資服務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102
  • 發布文號:浙政辦[1994]12號
  • 發布日期:1994-07-08
  • 生效日期:1994-07-0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辦[1994]12號
【發布日期】1994-07-08
【生效日期】1994-07-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善對外商直接投資服務的通知
(浙政辦〔1994〕1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了更快、更好地擴大利用外資,促進我省開放型經濟的發展,現就進一步改善對外商直接投資服務,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各部門都要從擴大對外開放、加快利用外資的大局出發,努力做好對外商投資的服務工作,進一步減少環節,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要結合本地本部門的實際,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制定改善對外商投資服務的具體措施,儘快組織實施,並認真檢查落實,努力為外商創造一個良好的投資環境。
二、省計經委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抓緊制定外商投資的產業導向,明確鼓勵、限制、禁止利用外資項目的類別,同時按照我省經濟發展規劃,定期編制《浙江省吸收外資項目名錄》,並對外公布,以方便外商投資和選項。
三、省外經貿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對外招商工作。要在認真分析國外產業結構、資金流向變化的基礎上,制定每年全省的對外招商計畫,組織指導各地、各部門開展對外招商工作。對重大項目的洽淡,要加強部門協調,為外商提供全方位服務。
四、進一步加快外商投資企業的立項、契約章程審批和工商登記。各地和有關部門在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內,對立項、契約章程審批和工商登記,要制訂審批工作日制度。對需報國家和省審批的項目,市(地)級有關部門可簡化轉報手續,儘快上報省有關部門審批或轉報,以縮短審批時間。
五、外商投資企業在籌建過程中,涉及用地、用水、用電、通訊、規劃、消防、環保、勞動、驗資、進口等具體事項時,各級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簡化手續,加快辦理。生產經營中必需的資金、水電、原料、通訊、運輸等要素,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優先予以安排解決。除突發事故外,對外商投資企業須停電、停水的,一定要事先通知,並嚴格執行停電、水的時限。
六、各級審批部門要加強制度建設,改善服務態度,方便企業辦事。要增強辦事透明度,公開辦事程式,公開辦事制度,公開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以權謀私和故意刁難的人員,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七、建立外商投資重大項目的責任制。對總投資在一千萬美元以上的項目,主管部門要有專人負責,加強聯絡,掌握進度,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計畫、外經貿、工商等部門,要建立專門檔案,加強跟蹤服務,促使項目早簽約、資金早到位、企業早投產。
八、省物價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向外商投資企業收費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在此基礎上,列出收費目錄,規定收費標準,核定收費單位,並定期檢查收費情況。對亂收費的地方和單位,要給予嚴肅處理。
九、加強外商投資企業中方人(雇)員的業務培訓及管理工作。有關部門要定期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組織中方人員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知識,有計畫地為企業培訓各種業務骨幹。要逐步建立人才庫,向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各類人才。
十、努力改進外商投資企業的社會服務工作。對外商投資企業安裝電話和外商在住宿、就醫及購車、船、機票等方面,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給予優先照顧,提供良好服務。對外商要求其子女在當地入學、入托的,有關部門應積極幫助解決。
十一、各地外商投資服務中心要進一步強化服務職能,拓寬服務範圍,為外商提供全方位服務。有關部門要定期徵詢外商的意見,及時改進本部門的工作。
十二、隨著外商投資企業的不斷增加,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經濟和勞資糾紛日益增多。對外商投資企業出現的糾紛,主管部門要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儘可能的予以調解。為方便外商投訴,及時協調化解矛盾,有條件的地方應建立外商投訴中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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