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和深化省級外經貿企業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在1998年發布的關於加快和深化省級外經貿企業改革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和深化省級外經貿企業改革的通知
  • 發布文號:浙政辦發[1998]119號
  • 發布日期:1998-08-07
  • 生效日期:1998-08-07
發布背景,檔案來源,通知內容,

發布背景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辦發[1998]119號
【發布日期】1998-08-07
【生效日期】1998-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通知內容

(浙政辦發〔1998〕119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麗水地區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級外經貿公司是我省外經貿事業的重要力量,為適應市場經濟發需要,促進企業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快和深化省級外經貿企業改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改革指導思想和目錄。省級外經貿企業的改革要以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以“三個有利於”為標準,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積極探索各種促進生產力發展的公有制有效實現形式和先進的經營管理方式,提高國有資產的質量,提高經營者和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使企業與職工真正成為利益緊密的命運共同體,建立起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充滿活力的機制,以適應市場競爭的要求。
加快和深化企業改革,最終是要建立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特徵的現代企業制度,更好發揮省級外經貿公司在我省開放型經濟中的骨幹作用。
二、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選擇改制形式。對規模較大、淨資產較多、經營穩定以及有發展潛力的優勢企業,鼓勵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資產質量一般、歷史包袱較重、市場前景不明的企業,也可以採取委託經營、租賃經營、股份合作、聯合兼併、轉讓出售等更加靈活的改制形式;特困企業經過論證和批准,還可以採取“抵貸返租”、分立新設等形式改制。對整體改制條件不成熟的企業,可以探索以現有業務部室(分公司)或附屬生產、加工、服務型企業為基礎,通過資產最佳化組合併吸收內部職工投資,組建規範的有限責任子公司的部分改制形式。
三、積極處理不良資產。企業改制時應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按“真實、科學、公正、合理”的原則,對原有的存量資產進行評估。對清理出來的各類不良資產,企業必須落實人員和責任,依法積極處理,儘量減少損失;對確實造成損失的,符合核銷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沖銷相關權益;暫時難以核銷的,經主管財政機關和國資部門核准,由改制企業單獨掛帳,今後按淨收回數再轉入相關權益。對部分改制的企業,不良資產留由母公司承擔的,除按上述原則處理外,應根據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鼓勵擴大外貿出口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1998〕55號)精神,將企業上交的所得稅統一返還到母公司,用於彌補處理不良資產所造成的損失,增強母公司實力。
四、推動國有資產有序流動。鼓勵企業職工出資購買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數量不作上限規定,價格依據評估結果。一次性繳清價款的,可按購買數額的大小,給予10 ̄15%的價格優惠;數額較大一次難以繳清的,可以3年內繳清,但第一次繳款金額不低於50%。國有資產的出讓收入,暫由改制企業有償使用。
五、合理確定各類投資主體的出資比例。對整體改制的企業,可以通過產權出讓降低國有資產比重,有的企業也可以將部分國有資產設定成優先股。部分改制的企業,股本設定應考慮開展經營的需要和前3年的平均利潤率,兼顧出資各方的利益。積極發展多元投資主體,加大法人和個人的出資比重。鼓勵企業的股份向經營者、業務骨幹適當集中,其持股數一般可多於其他職工平均持股數的10倍,堅持入股自願的原則,對暫時不入股的職工,企業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契約或對其勞動權利作出其他限制。
六、鼓勵內部職工持股。改制企業的職工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出資入股,也可以成立職工持股會或委託工會出資入股。內部職工股主要由個人現金出資;同時企業可以將歷年應付工資結餘,按照總額不超過50%或人均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與個人現金出資掛鈎量化給職工。在保證職工集體福利項目支出的前提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將一定比例的應付福利費通過職工持股會投入改制企業;有集體資產的企業還可以將相應的公共積累依法設定為職工集體股,這兩種投資產權屬企業職工集體所有,分配權可以按照崗位、貢獻、技能、工齡動態量化到個人。內部職工股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在企業內部以不同方式轉讓,並在職工離開企業或去世時由職工持股會回購。具體管理辦法由公司章程和職工持股會章程規定。
七、規範改制企業核算管理。部分改制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以前,仍以母公司名義從事進出口業務並由母公司開具發票和統一結算的,其進出口業務按照母公司的業務部進行管理,納入母公司的財務核算體系。部分改制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的非進出口業務以及取得進出口經營權以後,應按照國家規定獨立核算,單獨納稅。
八、合理分配稅後利潤。改制企業在分配中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首先保證優先股的分配,優先股股利原則上根據銀行當年基準利率確定。普通股的分配要把眼前利益和企業發展的長遠利益結合起來,注重積累,當年現金紅利原則上掌握在25%以內。考慮到外貿企業資金普遍不足,國有股紅利暫留在改制企業有償使用,增資擴股時轉為國有股。鼓勵職工將分紅所得留在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相關政策按照省政府有關檔案執行。部分改制成立的有限責任子公司,應按照同股同利原則,及時上交母公司應得的紅利。為鼓勵先進,凡完成當年出口任務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改制企業,經股東大會同意,可以在普通股分配前,提取不超過20%的利潤用於獎勵有貢獻的職工。
九、依法保障債權人利益。企業在改制中要落實各種債務的償還責任,防止懸空銀行貸款,不得借改制之名抽逃資產逃廢債務。有閒置資產(包括房產和土地使用權)的企業,經有關部門同意,可以實行“賣資償債”或“抵貸返租”。銀行等金融部門對改制企業要一視同仁,在貸款上可以由母公司統貸統還,也可以在提供有效擔保後直接向子公司貸款。
十、妥善安置好離退休職工和下崗職工。改制前的離退休職工由改制企業接受並負責管理。改制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離退休人員養老、醫療費用經同級財政、國資部門核准,可以一次性用企業公益金彌補,不足部分可在淨資產中提足;對改制前未參加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的醫療、養老金費用,以改制前一年醫療、養老金的實際支出水平和改制時離退休人員的實際年齡計算到75周歲止,從改制時產權置換出來的國有資產中提留,不足部分從企業的淨資產中予以提足,作為改制後離退休人員醫療、養老金開支。富餘人員以改制企業安置為主,在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運用各種途徑組織他們再就業。
十一、鼓勵外經貿企業聯合、兼併。對企業結合改制組建的企業集團,凡淨資產在3億元以上、年進出口額在3億美元以上的,實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被兼併的企業優先列入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破產兼併和再就業計畫,享受停息掛帳等有關政策。對個別嚴重資不抵債確實無法挽救的企業,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依法實施破產。
十二、落實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對部分改制成立的外經貿專業子公司,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省外經貿主管部門都要積極幫助其申報進出口經營權。為了保證企業對外業務的連續性,對更名的企業,可以在兩年內保留企業原名稱的使用權。對部分改制後新設立的子公司,在其名稱中可以冠母公司的字號或簡稱。
十三、正確處理制度創新與轉換經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的關係。企業改制後,必須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切實轉換企業內部的經營機制。要建立和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體系,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監督制約機制,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運作;對部分改制的企業,要建立科學合理的母子公司關係,明確財產關係和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加強經營風險的控制;抓住突出問題,特別是在對外投資、對外擔保、貨款結算、逾期應收款項等方面要制定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和解決辦法。
十四、省級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主動為外經貿企業改革服務,積極推進外經貿企業的改革。除本檔案規定的政策措施外,凡省里出台的支持國有工業企業、流通企業等各項政策同樣適用於外經貿企業;凡原支持外經貿企業的政策,企業改制後應該繼續執行。為減少改制成本,在改制中發生的資產轉讓和劃撥,原則上不予收費;涉及的評估、驗資、審計、交易、公正、抵押、鑑定等手續,按不超過原收費標準的40%收費;需要辦理水、電、氣、房產、土地、工商登記等變更或過戶手續的,一律按最高不超過100元的工本費收取。對特困企業提供無償服務。
十五、切實加強外經貿企業改革的組織領導。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制訂企業改革的總體規劃和具體的實施意見,要按照政企分開的要求,建立和理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企業改革。企業要增強改革的危機感和緊迫感,明確責任、落實任務,積極穩妥地做好改制工作。改制方案應事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在改制中的政治領導作用和保證監督作用。企業實行整體改制的,應事先報經行政主管部門和外經貿行業管理部門同意;部分改制的,由企業自主選擇改制形式,制訂方案,送行政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改制方案均報省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備案。
十六、本意見適用於省級外經貿企業。行政管理在本省的部屬外經貿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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