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制管理評價實施辦法

《浙江省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制管理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是為充分發揮律師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根據《浙江省司法廳關於深化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指導意見》等要求,結合浙江律師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7月7日,浙江省司法廳發布《浙江省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制管理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制管理評價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浙江省司法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充分發揮律師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和法務部《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21-2025年)》等部署,根據《浙江省司法廳關於深化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省司法廳起草了《浙江省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制管理評價實施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如有修改意見建議,請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信函、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省司法廳律師工作處。
浙江省司法廳
2023年7月7日

內容全文

各市、縣(市、區)司法局:
為充分發揮律師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法律服務需求,根據《浙江省司法廳關於深化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指導意見》等要求,結合浙江律師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以有序覆蓋、多維協同、效果導向、數字賦能為原則,建立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制管理評價指標體系,科學評價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工作績效,激發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積極性、主動性,激勵督促廣大律師不斷提高政治業務素質,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在服務推進現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二、評價對象與評價內容
(一)積分制管理評價的主體對象為全省各律師事務所及社會律師(包括專職律師、兼職律師)。今後根據工作需要,可逐步拓展到“兩公”律師。
(二)律師事務所、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先行納入積分制管理評價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參與人民調解:通過擔任人民調解員等方式直接參與矛盾糾紛案件化解;
2.參與鄉鎮(街道)行政合法性審查:協助司法所對鄉鎮(街道)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執法行為提供合法性審查意見;
3.參與立法:提出立法建議,承接立法項目,參與立法調研、論證、評估等工作;
4.參與行政複議:為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提供諮詢意見,主持或推動複議案件成功調解等;
5.提供法律援助: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等;
6.開展法治宣傳:加入普法宣講團、開展普法講座或法律知識培訓等;
7.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受司法行政機關指派擔任村(社區)法律顧問;
8.參與法治扶貧活動:到律師資源不足地區擔任法律援助志願律師、設立分所或開展結對幫扶活動;
9.公益值班:在公共法律服務站點、法院、檢察院、公安監管場所、信訪部門等駐點值班,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10.參與其他公益服務:參與黨委政府專項法律服務工作、參加“千所聯千會”活動、參與中小微企業法律服務月等各項公益性專項法律服務活動。
純社會化、市場化的律師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暫不納入積分評價範圍。
(三)建立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制管理評價細則,對納入積分評價的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按照參與頻次和服務質效等指標逐一賦分。根據律師行業發展情況和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的需要,動態修訂和完善評價細則。
評價指標類型包括過程性指標和結果性指標,重點評價律師、律師事務所參與公共法律服務成效。
三、賦分規則和獲取方式
根據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事項的細分內容,明確具體的賦予賦分評價指標。完善“律師線上”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制管理評價模組,對接相關公共法律服務等業務管理系統,建立“雙軌對接、一體集成,量化賦分、多元積分,分類管理、智慧型評價”模式,實現自動歸集為主、人工填報審核為輔的積分獲取途徑。具體賦分評價指標詳見《浙江省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制評價細則表》。
(一)平台自動抓取數據。律師參與的公共法律服務項目第1-5項、第7-9項,分別從浙江省人民調解大數據平台、鄉鎮(街道)合法性審查系統、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系統、浙江省立法系統、浙里複議數智套用、浙江省法律援助統一服務平台、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務平台以及律師線上業務模組等系統歸集數據,並由評價系統根據評價細則賦予相應積分。
(二)自主申報。律師參與第6項、第10項公共法律服務後,可在“律師線上”平台填報服務情況,並闡明參與活動的名稱、時間、地點、內容以及服務方式、對象等,上傳能夠體現法律服務內容的相關圖片資料。經相應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後,由評價系統根據評價細則自動賦予相應積分。
司法行政機關組織指派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項目情況,應當及時在“律師線上”平台錄入相關信息。
相關信息系統尚未建設完成的,按照自主申報流程辦理。
律師事務所應積極引導、組織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對律師個人申報內容真實性進行監督。
(三)給律師個人賦分的項目,同時匯集到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總分中;僅對律師事務所賦分的項目,不再對律師個人賦分。
四、積分展示與評價結果套用
(一)公開展示。評價系統以自然年為區間,區分地域、對象等不同維度,按一定比例對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情況進行公開展示。
(二)結果套用。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工作情況,納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年度考核內容,作為誠信檔案和行業信用評價參考,以及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評先評優、律師職稱評審等工作中考量其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
五、其他
(一)《浙江省律師參與公共法律服務積分制評價細則表》相關公共法律服務項目中的“簡單”“一般”“重大”等分類,以各業務線確定的標準為依據。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開展積分制管理評價工作。
(三)本辦法從2023年 月 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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