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鄉市場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浙江省城鄉市場登記管理試行辦法》是一款地方法規,支持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城鄉市場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1-09-25
  • 生效日期:1991-09-25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102
【發布文號】浙政[1991]16號
【發布日期】1991-09-25
【生效日期】1991-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城鄉市場登記管理試行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91)16號檔案授權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9月25日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鄉市場的統一管理,根據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辦好城鄉市場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各類市場的主管機關,負責對城鄉各類市場開辦的審批登記,並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凡是提供服務設施和交易場地,有多種經濟成份參加交易的城鄉市場均屬申請登記範圍。包括城鄉農貿市場、專業市場、綜合市場、批發市場以及其它各類市場。
第四條開辦市場要在市、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發揮優勢,講究實效”的原則,考慮當地經濟基礎、交通條件、市容市貌、商品流向和購銷習慣,合理設定。
凡屬以本企業經營服務為主的經營性交易場所不得稱為市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個人或個人合夥辦市場和承包市場。
第五條凡新開辦的市場,主辦市場的單位必須向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在寧波市和省轄市市區開辦市場的,應向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省和地區級單位開辦市場的,分別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經核准領取《開辦市場許可證》後,方可開業。
申領《開辦市場許可證》時,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開辦市場的申請書;
(二)市場規劃圖、攤位和主要設施分布圖,及資金來源證明材料;
(三)規劃管理、公安等部門簽署同意的檔案;
(四)市場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五)聯辦市場須提交聯辦協定書;
(六)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檔案、證件。
第六條對現有的城鄉市場都要分期分批地進行登記,已具備條件的,發給《開辦市場許可證》;需要清理整頓的,暫緩登記,經過整頓後符合條件的發給《開辦市場許可證》。
現有市場申領《開辦市場許可證》時,應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繼續開辦市場的申請書;
(二)市場主體結構、店、攤、服務設施分布圖;
(三)規劃管理、公安等部門的有關檔案;
(四)市場的經營活動、稅收和管理費收繳情況;
(五)市場管理機構、制度;
(六)市場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七)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檔案、證件。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開辦的市場,應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核准後,發給《開辦市場許可證》。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檔案、證件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調查。
在收到申請單位應提交全部檔案、證件後的三十天之內作出答覆,通知申請單位。
第九條凡經審核批准的各類市場,必須建立市場檔案。
第十條市場需要合併、遷移以及改變核定的主要登記事項的,開辦單位必須向核發《開辦市場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市場的撤銷、關閉,開辦單位應提前三十天到核發《開辦市場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登記。
第十二條市場名稱應力求主題突出,行業清楚,簡明醒目,切合實際,符合規範,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定。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和省政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違反治安、交通、土地、規劃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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