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國資委委託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省屬企業實施審計工作,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加強委託審計管理和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充分發揮審計在國資監管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紹興市國資委發布《浙江省國資委委託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國資委委託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紹興市國資委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紹興市國資委發布《浙江省國資委委託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省屬企業實施審計工作,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更好地適應新形勢下加強委託審計管理和最佳化營商環境要求,充分發揮審計在國資監管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屬企業,是指省政府授權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或監管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下簡稱省屬企業本級)及所屬的各級全資、控股或其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
第三條 省屬企業中的下列財務審計項目,由省國資委負責選擇確定中介機構:
(一)省屬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含財務決算專項審計、經營業績考核專項審計和職工薪酬專項審計等);
(二)經省政府或省國資委批准的省屬企業本級有關經濟行為對應的專項審計業務,如清產核資專項審計、改制重組涉及的其他專項財務審計等;涉及企業股改上市或上市公司重組等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其他需要省國資委選擇中介機構的審計業務。
第四條 委託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競爭擇優的原則,並充分考慮擬選聘事務所與被審計企業資產規模、業務特徵等情況的匹配程度。
第二章 委託審計評審與評價專家庫
第五條 省國資委建立委託審計競標評審和質量評價專家庫,對競標項目實施評標,對省國資委委託審計項目及選定的省屬企業自行委託的審計項目進行質量評價。
專家庫成員從政府專業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財經類院校、省屬企業和監事會中產生,人數不少於20人。
第六條 擔任競標評審和質量評價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敢于堅持原則,客觀公正,責任心強;
(二)熟悉財務、審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業務知識,在財務管理、審計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三)具有經濟類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四)能認真履行專家評標評價工作職責,勝任相關工作;
(五)在以往執業、工作過程中無違規、違紀或其他不良記錄。
第七條 專家競標評審和質量評價實行迴避制度。競標評審和質量評價專家凡與經濟行為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提出,並予以迴避。
第三章 審計委託管理
第八條 省國資委選擇承擔審計和經濟鑑證業務的中介機構,原則上採取公開競標的方式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採取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比選指定等簡易方式選擇確定中介機構:
(一)因時間緊急或涉及範圍較小的(根據我省規定的審計收費標準估算審計費用在10萬元及以下)專項審計或經濟鑑證業務;
(二)參與競標的中介機構少於3家的;
(三)其他情況特殊的審計業務。
第九條 審計業務競標按以下程式依次進行:
(一)提出競標需求。除省國資委統一委託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外,其他需要省國資委選擇確定中介機構的審計項目,省屬企業應當向省國資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委託審計項目審計目的、審計對象和範圍、審計時點和期間、資產規模和分布狀況,以及有關審計要求等基本情況。
(二)發布競標信息。製作“審計競標邀請書”,通過省國資委網站等發布競標信息。
(三)接受競標檔案。中介機構按照公告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製作並送達競標檔案。投標書一式6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5份,分別用信封密封(5份副本密封在一起),封口處加蓋騎縫章,密封袋正面應標明招標項目名稱、項目編號、競標人名稱及正本或副本。
(四)組織專家評標。由評標專家對中介機構競標書進行獨立評審打分,形成評標結果。
(五)確定中標機構。由省國資委對專家評標結果進行審議,確定中標機構。
(六)公布中標結果。在省國資委網站等發布中標公告,並通知中標的中介機構和競標需求單位。
(七)簽訂業務約定書。中標中介機構在接到中標通知後與委託單位、被審計企業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為上市公司的,由省國資委按照規定程式初步確定年報審計中介機構後,根據上市公司法定程式遞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並由上市公司與審計中介機構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十一條 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業務競標原則上統一安排在每年一季度或三季度進行,其他審計業務競標根據需要組織。省國資委可以按有關規定委託代理機構辦理審計競標事宜。
第十二條 參加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競標的中介機構,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須達到3000萬元以上(含,下同),上年度年檢通過的註冊會計師在職人數須在40名以上;並且實際承擔審計工作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審計業務收入2000萬元以上,在職註冊會計師25名以上。競標項目有特別要求的,在競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十三條 中介機構應按照競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和條件參與競標,競標書中應當至少載明以下內容,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一)機構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組織形式、註冊會計師隊伍、上一年度業務收入、前3年承擔項目情況、行業排名、質量評估和處理處罰等情況;
(二)審計工作方案。包括審計項目的認知、擬採用的審計策略、審計力量配備、審計時間安排以及質量保證措施等;
(三)審計費用報價。項目整體審計費用報價及其組成部分、報價依據,報價必須符合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四)有關聲明。包括對競標資料真實性、中標後履約保證、獲悉信息保密、嚴格按照審計準則開展審計、接受審計質量評價等內容的承諾。
第十四條 競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作為廢標處理:
(一)超過規定時限遞交的;
(二)未按規定密封的;
(三)以他人名義競標、串通競標或其他弄虛作假方式競標的;
(四)不能滿足競標檔案提出的全部實質性要求的;
(五)競標人有其它違法違規情況的。
第十五條 評標工作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組成評標專家組。評標專家組由5人組成,包括被審計單位專家1名和4名業務專家。4名業務專家從審計競標評審與質量評價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考慮迴避原則後確定;被審計單位專家由被審計單位提出。評標專家組名單在開標前予以保密。
(二)開標。發標人在評標專家監督下,對競標書密封情況確認無誤後當場拆封開標。
(三)競標有效性審查。由評標專家組對競標書進行是否為廢標的審查,明確為廢標的不再進入下一程式。
(四)現場陳述。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及重大專項審計競標,增加競標人現場陳述環節,由競標人對審計項目認知、審計策略安排、審計質量保證、自身優勢劣勢等重點內容進行陳述。
(五)專家獨立評審。評標專家嚴格按照競標檔案要求和條件,依據評標標準,結合競標人現場陳述和競標書審閱情況進行獨立評審打分。
(六)確定評標結果。省國資委工作人員現場統計各競標人得分,按高低順序排出名次,並撰寫評標報告。
省國資委機關相關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評標業務專家抽取,並對評標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審計競標實行結構式評分,由客觀要素、審計方案、費用報價三類構成,滿分100分,另設貢獻加分最多8分(詳見附屬檔案1)。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中標後,因各種原因無法履約的,省國資委按照該項目競標時的專家評分結果,由高至低依次替補。
第十八條 審計業務委託單位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項目,以省國資委為委託單位,由省國資委、省屬企業和中介機構簽訂三方審計業務約定書;
(二)經濟行為對應的專項審計業務,原則上以產權持有單位為委託單位,與中介機構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第十九條 審計業務約定書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業務範圍、審計期間或審計基準日和實施目的;
(二)審計的主要內容與要求;
(三)項目完成時間及報告出具要求;
(四)各方的權利責任義務;
(五)收費標準與支付方式;
(六)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二十條 企業連續聘用同一中介機構(包括其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原則上不超過5年。確因申報上市等特殊原因需延長聘用年限的,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國資委核准,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四章 審計業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中介機構實施審計業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守則,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全面履行競標承諾和業務約定書約定的義務與責任,確保按要求完成審計業務,並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條 中介機構應當在業務約定書規定的時限內全面完成審計任務。如遇客觀因素造成不能按時完成審計報告的,應當在約定時間到期前10日,與省國資委溝通一致後,提交經被審計單位認可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三條 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省國資委要求,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審計報告,報告格式規範、審計意見恰當、信息披露完整,並對出具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按以下規定提交:
(一)年度財務會計審計報告主送被審計單位,分送省國資委;財務決算、經營業績考核和職工薪酬等專項審計報告主送省國資委,分送省屬企業本級;
(二)經濟行為對應的專項審計業務,主送委託單位,分送被審計單位;
(三)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審計業務約定書中明確報告報送單位。
第二十五條 中介機構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應當關注被審計單位內控制度是否健全並有效執行,對發現的內控制度缺陷等問題應當予以披露。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業務必須隨附管理建議書。
第二十六條 中介機構在審計工作中,應當主動與省國資委、省屬企業監事會進行溝通,及時報告工作進度、實施情況及發現的重要問題,並提交書面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審計工作組織情況,遇到的重大阻礙,與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類型和審計報告內容存在的分歧;
(二)被審計單位存在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前期會計差錯更正等導致期初數發生重大調整、本期發生的重大資產減值事項;
(三)被審計單位存在重大內部控制缺陷或舞弊行為;
(四)導致出具非標準意見審計報告的事項;
(五)在審計中已糾正、規範、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需要關注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中介機構對省國資委在審核中提出的質疑,應當及時予以答覆和解釋。必要時,應當出具書面補充意見或修正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應當積極配合中介機構開展業務工作,依法提供相關資料,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在不干預中介機構獨立執業的前提下,對中介機構依法執業和履行競標承諾情況進行評價,並於審計工作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向省國資委書面反饋。
第二十九條 競標項目的審計費用由競標確定。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費用由被審計單位承擔,以後年度續聘的,如納入審計範圍的企業戶數、資產規模、審計工作量等審計收費計價基礎增減變動較大的,由中介機構與省屬企業協商提出審計收費調整建議,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三十條 年報項目審計費用實行分期支付,中介機構提交符合規定的審計報告後1個月內,被審計單位支付50%審計費用,其餘費用在審計質量評價結束後支付;非因註冊會計師原因導致無法出具審計報告的,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支付相關費用。其他審計項目的費用按業務約定書的規定支付。
第五章 審計質量評價
第三十一條 省國資委對中介機構的執業活動實施跟蹤指導和監督檢查,並建立審計質量評價機制,評價結果與審計項目付費、審計年限、是否允許參與競標等掛鈎,同時作為今後競標項目評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審計質量評價包括專家評價和常規評價。質量評價採用百分制,評價內容包括審計程式充分和適當性、審計報告規範和公正性、審計溝通解答及時和充分性及管理建議書建設性、審計工作時效性等(詳見附屬檔案2)。
第三十三條 審計質量專家評價,按以下工作程式進行:
(一)確定本年度納入專家評價的審計項目。包括省國資委統一委託項目和企業自行委託的項目。
1.年報審計項目原則上每年抽取1/5,5年輪評一遍。
2.企業自行委託項目原則上每年抽取2~4項,重點為上市公司、金融企業、重大交易、清產核資等項目。
省屬企業每年6月底前梳理上一年度自行委託中介機構審計項目情況,填寫《省屬企業委託中介機構審計項目情況表》(詳見附屬檔案3),上報省國資委。
(二)確定質量評價專家組。按照迴避原則,從專家庫中選取4名個人專家,並選取1個法人專家,共同組成審計質量評價專家組。法人專家單位原則上自願申報,由省國資委選擇確定,與被評價中介機構綜合排名相近的優先。
(三)法人專家單位開展評價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審閱中介機構提交的書面匯報材料,包括審計業務完成情況、對審計報告質量的自查情況,以及與評價相關的其他內容;
2.審閱審計報告,對包含多家下屬主體的審計項目原則上抽取不低於20%的審計報告樣本(資產總額、或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合併報表10%及以上的子企業審計報告全部抽取),合併審計報告為必評樣本;
3.抽查審計工作底稿,必要時到企業進行調查核實;
4.向省國資委相關業務部門、監事會及被審計單位了解中介機構審計業務完成情況,並取得監事會和被審計單位對中介機構執業情況的評價表;
5.對質量評價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梳理,根據審計質量評價標準進行評分,形成初步的質量評價報告。
(四)個人專家對質量評價報告初稿進行審核。主要工作包括:
1.審閱審計報告,對審計報告整體質量情況進行把握;
2.對法人專家單位撰寫的初步質量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對法人專家提出的質量扣分合理性進行審核。
(五)質量評價意見溝通。個人專家與法人專家進行溝通,取得一致或多數意見後,由質量評價專家組將初步評價意見與被評價單位和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徵求被評價單位意見。
(六)法人專家完成審計質量評價報告,並蓋章報送省國資委。審計質量評價報告主要包括:總體質量、主要問題、有關扣分因素、被評價單位主要溝通意見、評分結果、個人專家簽署等。
第三十四條 未被抽到審計質量專家評價的省屬企業年報審計項目,由省國資委按照統一評分標準進行常規評價打分。
第三十五條 審計質量評價結果分以下四個等級: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為A級,80~90分之間為B級,60~80分之間為C級,60分以下(或發現存在與企業嚴重通同舞弊行為、重大實質性審計差錯、嚴重預設重要審計程式等問題的)為D級。
以後年度發現審計報告存在重大問題的,原則上該中介機構當期質量評價結果降一級。
第三十六條 審計項目質量評價結果與審計付費直接掛鈎。質量評價為A級的,全額支付審計費用;質量評價為B級和C級的,每扣1分扣減審計費用的0.5%;質量評價為D級的,扣減50%審計費用。
第三十七條 年度財務報告審計項目的質量評價結果,作為中介機構能否連續承擔下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重要依據。
(一)審計質量評價連續為A級的,中介機構連續承擔同一項目審計可達5年(含中標當年,下同);未連續A級的但達B級以上,連續承擔同一項目審計可達3年;第4年為B級及以下的,不得再承擔下年度審計工作。
(二)審計質量評分為C級及以下的,中介機構不得繼續承擔該項目下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其中評為D級的,其簽字的註冊會計師5年內不得擔任省國資委委託的其他審計項目的主審人員。
第三十八條 省國資委每年將審計質量評價結果向行業主管部門、省屬企業、中介機構進行通報。
第三十九條 省國資委建立中介機構執業質量和誠信檔案,作為以後年度競標項目評標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國資委取消其競標資格,5年內不得從事省屬企業審計業務:
(一)在審計工作中存在重大過錯,致使審計結果嚴重失實的;
(二)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質量問題,同一報告的同一事項經2次修正仍未解決問題的;
(三)在競標中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等行為的;
(四)未經同意,將中標業務轉包或分包的;
(五)違反保密有關規定,泄露企業商業秘密、相關信息,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被審計單位或委託方重大損失的;
(六)中標後無故棄標的;
(七)對省國資委依法實施的跟蹤指導和監督抽查不予配合的;
(八)年度質量評價為D級的;
(九)其他嚴重情況。
第四十一條 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違法違規執業的,省國資委將視情通報相關部門,建議給予相應處罰;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省屬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國資委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審計結果不得作為對應經濟行為的實施依據;存在嚴重違法違規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一)未按有關規定選聘中介機構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配合中介機構開展業務工作,導致審計受到限制的;
(三)向中介機構虛假或未完整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或者與中介機構串通舞弊,導致報告結果失實的;
(四)干預中介機構獨立執業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三條 參加競標評價工作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專家庫成員資格。
(一)與競標人或者利害關係人進行私下接觸,透露競標評審及相關工作情況的;
(二)在評標評價過程中,未履行勤勉義務,評標評價結果明顯有失公正的;
(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 省國資委工作人員在競標和審計質量評價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工作紀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式,加強監督,強化責任。省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對相關人員給予相應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省屬企業所屬企業的相關審計業務原則上由省屬企業本級負責選擇確定中介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中介機構選聘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國資委委託中介機構審計管理辦法》(浙國資發〔2013〕2號)、《關於印發浙江省國資委委託中介機構〈審計競標工作細則〉和〈審計質量評價工作細則〉的通知》(浙國資財評〔2014〕4號)、《浙江省國資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省屬企業審計質量管理的通知》(浙國資財評〔2018〕13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