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半導體行業協會(簡稱“浙半協”)於2001年經省民政廳批覆成立,由省內從事積體電路設計、製造、封裝、測試及半導體器件、設備、材料和其他產業鏈配套等領域的科研、生產製造、公共服務平台、教學及推廣套用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聯合發起和自願組織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半導體行業協會
- 外文名:ZHEJIANG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 簡稱:ZJSIA
- 主管單位:中共浙江省經信領域行業協會委員會
- 登記單位:浙江省民政廳
- 屬性:行業類社會團體
- 社團地址:杭州市濱江區六和路368號海創基地北樓B4068
協會宗旨,協會組成,協會服務,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作為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協會按照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旨在為我省半導體行業企事業單位服務,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的服務工作,推動浙江省半導體產業高質量發展。
協會組成
協會由省內從事積體電路設計、製造、封裝、測試及半導體器件、設備、材料和其他產業鏈配套等領域的科研、生產製造、公共服務平台、教學及推廣套用服務的企事業單位聯合發起和自願組織。
協會服務
(一)政府對接
貫徹落實政府有關政策、法規,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諮詢意見和建議;調查、統計、研究、預測本行業產業與市場,及時向主管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行業情況調查、市場趨勢、產業預測等信息。
(二)產業分析
協會產業發展研究中心構建浙江省積體電路產業鏈資料庫,深入產業研究、政策分析、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人才結構分析等工作;承接會員單位各類行業諮詢;為企業重大項目提供技術評估、可行性報告撰寫服務等專項服務,並贈送會員單位一本當年《浙江省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研究報告》。
(三)活動組織
在省發改委和經信廳的指導下,建立“浙江省積體電路產業協同發展中心”,構建以“政產學研用”為核心的積體電路產業協同發展平台,組織各類賽會活動,包括如高峰論壇、產業鏈對接會等,同時開展人才培訓、產教融合和招聘會等,以促進產業鏈的緊密合作,並為會員單位提供全面的專業服務。
(四)標準建設
牽頭構建與完善積體電路行業標準體系,為會員單位提供專業的標準化建設服務,包括團體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標準等,進一步提升我省積體電路行業標準化建設水平。
(五)政策申報
為會員單位提供浙江省各地積體電路政策、專精特新“小巨人”等政策申報指導,指導申報積體電路產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等稅務政策,助力企業發展壯大。
(六)職稱評審諮詢
通過職稱評審政策解讀、申報指導、材料核查及後續支持等服務,幫助會員單位和個人更好地理解積體電路領域中高級職稱改革後的評審流程,提升個人職業發展和企業人才競爭力。
(七)成果鑑定/鑑證服務
為會員和政府招商引資提供專業評審服務,並出具基於事實的行業數據評價報告,反映企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項目屬性、產能和行業地位。積極推薦企業或企業家參與評選,每年為積體電路企業及企業家申報省級榮譽提供推薦。
(八)信息共享/展會考察
促進會員單位在產品、技術、人才和市場等方面與國內外同行的信息共享與業務合作;及時提供國內外及本省產業動態資訊,宣傳推廣會員信息及相關展會信息;組織會員參展參會,爭取布展優惠,並根據需求安排國內外考察展覽,幫助企業拓展市場。
(九)投資融資
為企業項目的投資和落地進行引薦,與招商地市協調方案,組織調研活動;協助企業與銀行、產業基金、融資租賃等各大金融機構進行對接,為企業融資困難提供解決渠道。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中文名稱為:浙江省半導體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ZHEJIANG SEMICONDUC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簡稱 ZJSI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精神,由本省區域內從事半導體行業領域的生產、設計、科研教學、開發、經營、套用、培訓及其他經濟組織自願發起成立,實行服務和自律管理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愛國主義精神,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在行業管理中發揮積極作用,作為政府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與紐帶,為促進浙江省半導體產業健康發展提供服務。本協會將代表和維護浙江省區域內半導體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和會員的共同願望,開展行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聚焦規範提升,加強風險防範,積極參與清廉社會組織建設。
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浙江省經信領域行業協會委員會。本團體接受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地方政府關於鼓勵發展半導體產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推進行業健康、快速發展;
(二)廣泛收集整理國內外行業發展信息,進行產業發展的政策、環境、技術和市場等方面的研究,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為政府部門決策和制定產業政策提供參考及建議;
(三)代表本行業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產業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條例和規章,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或採取相應應對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
(五)履行行業自律職能,協助政府對本行業的管理和監督。恪守誠信原則,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對違法經營的企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六)促進行業內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拓展、發布會員單位技術轉讓、合作、成果推廣等方面的信息,促進行業內的產學研合作和高新技術的產業化;
(七)開展智慧財產權宣傳和保護工作,組織行業內各種層次的進修、培訓和國內外的合作與交流;在政府授權下,在積體電路和半導體設計企業認定、產品評測和登記、行業標準制定、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方面發揮作用;
(八)發揮協會的優勢,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政策、法律諮詢、市場推廣、展覽服務,幫助會員單位解決在發展中遇到的難題;
(九)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行業產品認定、評測、登記、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調查、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的編制和制定;
(十)開展政府授權的其它職能與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主要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半導體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連續兩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為5年一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黨建工作機構規定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協會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加強對本團體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和會員的廉潔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及黨建工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協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協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審批。
第五十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係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徵求本協會黨組織意見;本協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協會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4年6月20日四屆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