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對杭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進行了審議,現決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