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辦發〔2019〕20號)等規定,結合我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公示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9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30日
- 發布單位:浙江省交通運輸廳
全文,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含屬於政府工作部門的港航管理部門,下同)主動向社會或者當事人公開或者公示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工作。
依申請公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信息按照交通運輸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辦理。
第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明確公示內容的採集、傳遞、審核、發布職責,規範信息公示內容的標準、格式。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信息,經適當處理後可以予以公開。
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要及時予以更正。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會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對行政執法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全面準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及執法輔助人員、執法依據、執法程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
第七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職權職責,廳體改處牽頭編制並公開本系統的企業和民眾辦事事項服務指南、辦事流程圖;廳法規處牽頭編制並公開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流程圖。
設區的市、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根據上級指南、流程圖結合本單位實際進行具體化,並按要求公開指南及流程圖。
第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公開的信息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及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九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採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要佩戴並主動出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按規定著交通運輸制式服裝、佩戴執法標識,暗查暗訪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要主動告知當事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按規定出具行政執法文書。
第十一條 交通運輸政務服務視窗要按照各地行政服務中心的要求統一設定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視窗基本服務信息。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視窗應設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信息公開欄。內容由以下3部分組成:
(一)抬頭由“交通執法”標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等2項內容組成。
(二)正文由“工作範圍和檢查內容”“主要執法依據”“民眾滿意基層站所規範”“行政處罰程式”“工作人員”“救助/投訴與監督”“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程式”“常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內容組成。
(三)落款為本視窗單位的規範化全稱。
公開欄的整體背景為白色,每個小欄目的背景色以深藍綠色為主色調,抬頭字型(方正美黑簡體)和深藍綠色線條的標準色為C100、M5、K47,橙黃色線條的標準色為M40、Y100,其他文字(方正黑體)為黑色。版面比例為2:3。
工作人員的照片以白色為底色(執法證的背景色),著春秋裝,並註明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號。照片和證號應設計成移動式。黨員標識、職務、姓名等信息由各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全市統一。
第十三條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按照規定標準統一歸集到浙江政務服務網後公開。雙隨機抽查檢查結果共享交換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浙江政務服務網等渠道向社會公示。
在本單位網站、政務新媒體、公示欄等載體公開行政執法結果信息的,應當與浙江政務服務網公開的內容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結果信息,不予網上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公開或者不適宜網上公開的其他情形。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處罰結果信息在網際網路上公示時間最長為5年,對於一些社會危害不大、情節輕微、當事人已及時糾正的行政處罰,適當縮短公示時限,但最短不得少於1年。 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健全執法決定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確保執法信息實時有效。依照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經批准予以公開。
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應當及時從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統計年報制度,於每年1月15日前公開本機關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交通運輸部門。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信息除在浙江政務服務網公布外,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予以公開:
(一)政府公報;
(二)政府網站或者其他網際網路政務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
(四)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
(五)其他方便社會公眾查閱監督的途徑。
第二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當事人認為與其自身相關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內容不準確,要求更正的,責任部門應當進行核實並將處理情況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