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浙江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浙江省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發布單位:浙江省政府
檔案內容
浙江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支持我省中心鎮培育發展,規範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快中心鎮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浙委辦〔2010〕115號)的總體要求和財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是指用於支持列入省政府“中心鎮培育工程”名單的中心鎮發展和改革項目的補助資金,每年由省小城市培育試點專項資金中切出安排5000萬元。
第三條 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點、強化引導,效率優先、適度傾斜,典型示範、講求效益”的原則。
第二章 分配範圍和分配方法
第四條 從2014年到2016年,列入省政府“中心鎮培育工程”名單的省級中心鎮(不含小城市培育試點鎮),納入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補助範圍。
第五條 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採用因素法進行切塊安排,各市、縣(市、區)補助資金規模主要以納入補助範圍的省級中心鎮個數為測算依據,並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適度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原則上經濟發達地區每箇中心鎮以100萬元、欠發達地區每箇中心鎮以125萬元為基數,三年一輪分批獲得專項資金補助。其中,第一年安排麗水、金華、紹興,第二年安排舟山、衢州、湖州、嘉興,第三年安排溫州、台州、杭州。
第六條 各年度實際分配方案將結合各地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和擬實施項目進展等情況進行適度調整。並根據擬實施項目核定後的建設內容、投資規模、項目實施進度等因素確定補助額度。對基礎工作紮實、補助資金能當年投入使用的省級中心鎮將優先安排。如申報情況不符合省專項資金管理要求,不予安排補助資金。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七條 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建設項目直接補助,也可以採取貼息方式使用,但只能用於以下方向和範圍:
1.中心鎮服務平台類,主要是行政審批服務、就業保障、行政執法和應急維穩等綜合公共服務平台和社區服務中心建設;
2.中心鎮基礎設施類,主要是按照近期建設發展規劃,推進“五水”共治、道路交通、水電氣、環境治理、垃圾處理、廣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
3.中心鎮社會事業類,主要是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等設施建設;
4.中心鎮產業園區類,主要是支持推進產業集聚發展的功能區(園區)、共性技術創新和人才集聚服務平台等設施建設;
5.中心鎮改革試點類,主要是農民市民化、戶籍制度、宅基地換房等改革試點的政府支付成本。
第八條 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由省發改委和省財政廳根據全省中心鎮培育總體要求,並結合中心鎮培育工作實際進展研究確定。省級中心鎮所在縣(市、區)發改、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聯合組織專項資金申報,並報送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和資金補助申請表。
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對各地的專項資金申報材料,按各自職能進行審核,並根據聯合審定的補助金額下達資金。各中心鎮使用專項資金安排的具體項目須報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備案。
第九條 各省級中心鎮所在的市、縣(市、區)政府,要認真組織中心鎮補助項目的建設,並根據自身財力狀況,安排一定的地方配套建設資金,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四章 資金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對於省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應及時、足額撥付到項目單位。項目單位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資金後,應嚴格按規定使用,並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發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各中心鎮使用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將適時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安排和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省發改委會同省財政廳負責對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項目的監督和管理,及時協調處理項目實施中的問題,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 對於有擅自改變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用途或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取消項目補助的資格,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 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中心鎮培育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建字〔2008〕142號)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改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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