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浙江期貨行業協會成立於2008年11月3日。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及相關法規,加強期貨經營機構自律管理,維護會員及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堅持期貨經營機構依法規範運作,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促進期貨經營機構和期貨市場又好又快發展。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協會秘書處是協會常設機構,下設辦公室、會員部、教育培訓部、維權中心四個部門。在理事會統一領導下,協會設立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教育培訓專業委員會、信息技術專業委員會以及浙江期貨行業維權中心。
截至2019年12月,協會會員總計224家,聯繫會員11家。協會聘請了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作為
常年法律顧問。會刊《浙江期貨市場》,作為協會同會員及對外聯繫的重要視窗。
在新的起點上,協會將認真貫徹執行“法制、監管、自律、規範”的八字方針和《浙江期貨行業協會章程》,在浙江證監局的監督指導下,協會將進一步加強內部建設,打造一支“特別能吃苦、特別能戰鬥、特別能奉獻”的工作團隊;團結和依靠全體會員,切實履行“自律、服務、傳導”三大職能,竭誠為會員服務、為投資者服務,聯合業內專家,深入市場調研,引導市場創新,提升自律水平,增強會員綜合競爭力,打造與提升期貨公司“浙江板塊”的整體形象,為服務浙江經濟、推動浙江資本市場更好更快地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協會章程
浙江期貨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浙江期貨行業協會(英文譯名THE FUTURES ASSOCIATION OF ZHEJIANG 縮寫ZJFA)(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浙江省(不含寧波)期貨行業的自律性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期貨經營機構各項業務的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促進期貨市場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浙江證監局和登記管理機關
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中國證監會及其浙江監管局組織和督促會員執行期貨法律、法規;
(二)制定行業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行業規則和本章程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三)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浙江證監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
(四)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發生的糾紛,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
(五)組織按照規定的從業人員培訓、考試和評比,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六)蒐集、整理國內外期貨業的信息、資料,編輯出版刊物,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組織開展期貨市場相關問題的研究,組織有關學術交流、考察活動;
(八)開展期貨業的民間國際交流;
(九)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是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凡經批准在浙江省(除寧波市外)依法從事期貨業務的期貨經營機構和投資諮詢機構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許可在浙江省(除寧波市外)從事期貨業務;
(四)在浙江省(除寧波市外)境內註冊從事期貨業務;
(五)本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期貨營業部提交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經營許可證》,沒有期貨營業部的期貨公司提交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
(四)填寫《浙江期貨行業協會會員單位登記表》;
(五)經本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由協會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 會員大會決議事項表決權;
(三) 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四) 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五) 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六)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 對本協會的處分進行聽證、申辯的權利;
(八) 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向本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及統計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員年費;
(六) 接受本協會的監督與檢查,服從本協會的協調與管理;
(七) 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 制定行業自律規則;
(三) 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 審議本協會的會員年費標準;
(七) 審定本協會財務預算、決算;
(八) 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九)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證監局審查並經
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浙江證監局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地在浙江的法人機構(除寧波)及會員單位共同推薦的會員;
(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三)支持本協會工作;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證券期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證券期貨行業工作經歷3年以上;
(四)熱愛本協會工作;
(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浙江證監局審查並經浙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聘任秘書長;
(五)聘請業內外專家擔任本協會顧問;
(六)聘任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日常辦事機構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各地期貨業同業例會系本協會在當地開展自律活動的工作形式,依據會員大會制定的行業自律規則行使職能。同業例會接受本協會的考核、監督和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會費;有關單位、團體的捐贈、資助;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
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浙江省民政廳和浙江證監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浙江證監局審查同意,並報浙江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浙江證監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浙江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浙江證監局和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浙江監管局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