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1、辦公室(監察綜合室)
主要職織建設、幹部隊伍建設情況,負責牽頭對紀委(紀檢組)、監察室工作進行百分考核,負責督查、督辦上級機關和委領導交辦的其它各項工作。
2、教育調研室
主要職能:負責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調查研究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
3、信訪室(縣行政監察舉報中心)
主要職能:受理個人或單位對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違犯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對黨政紀律處分或紀檢監察機關所作的其它處理不服的申訴;組織對重要信訪案件的調查;依據規定向有關單位移送、交辦檢舉和控告、申訴信訪件,並督促檢查辦理情況,及時反映信訪情況。
4、案件審理室
主要職能:負責縣委、縣紀委批准查處的違反黨紀案件的審理;審理由縣監察局自查並直接作出行政處理的監察對象違反政紀的案件,報縣政府審批的案件;負責有關申訴複查複議(複審、覆核)案件的審理;負責對下級紀檢監察組織案件審理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協助委領導對受黨紀政紀處分的黨員幹部進行回訪教育考察。
5、執法監察室
主要職能:負責監督檢查黨政機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決定、命令以及縣委、縣政府規章、決定、命令的情況;對本縣行政機關的工作效能及執法監管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上級下達的專項檢查;指導、協調全縣紀檢監察機關的執法監察業務。
6、紀檢監察一室
主要職能:負責對縣直各部門案件檢查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業務指導;負責檢查縣直科級黨員幹部、黨政組織和領導交辦的需要直接查處的違紀案件;協助委領導及時掌握縣直黨政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行政監察對象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方面的情況。
7、紀檢監察二室
主要職能:負責對縣直各部門案件檢查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業務指導;負責檢查縣直科級黨員幹部、黨政組織和領導交辦的需要直接查處的違紀案件;協助委領導及時掌握縣直黨政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行政監察對象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方面的情況。
8、黨風廉政建設室
主要職能:負責全縣黨風廉政建設和糾風治亂工作的計畫、組織實施;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和糾正不正之風中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全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行風評議工作;負責全縣黨風廉政責任追究工作;負責科級領導幹部重大事項的申報審批工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糾風治亂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與督促檢查。
機構職能
(1)、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市、縣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
(2)、主管全縣行政監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行政監察工作的決定,監督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各鎮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執行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及國務院、省、市、縣政府頒發的決議、決定和命令的情況。
(3)、負責檢查並處理縣委各部門和縣級機關各部門黨的組織和縣管黨政領導幹部違反黨的章程及其它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必要時直接查處下級黨的紀檢部門管轄範圍內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
(4)、負責調查處理縣政府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鎮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並根據責任人所犯錯誤的情節輕重,作出撤職和撤職以下的行政處分(對涉及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按法定程式辦理);受理監察對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5)、負責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制訂黨風黨紀教育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黨的紀檢工作方針、政策的宣傳工作和對黨員遵守紀律的教育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政監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教育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為政清廉。
(7)、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工作及其措施、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法規的實施意見。
(8)、負責對縣紀委、監察局派駐各部門紀檢組、監察室領導幹部進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見;組織和指導全縣紀檢、監察幹部的培訓工作。
(9)、承辦縣委、縣政府授權和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