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文學藝術獎暫行辦法

為促進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激發廣大文學藝術工作者的創作熱情,洞口縣發布了《洞口縣文學藝術獎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洞口縣文學藝術獎暫行辦法
  • 地點:洞口縣
  • 內容:文學藝術獎
  • 類型:暫行辦法
總 則,申 報,評 審,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激發我縣廣大文學藝術工作者的創作熱情,深入實施“文化人才工程”和“文化精品工程”,提升縣域文化軟實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設立“洞口縣文學藝術獎”,作為洞口縣文學藝術政府獎,是文藝界的最高獎勵級項,突出獎勵文學藝術優秀人才,獲獎者和作品應是代表我縣一定時期內文學藝術某一方面的最高成就。
機 構第三條 成立洞口縣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在縣委、縣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洞口縣文學藝術獎的評選工作。
第四條 洞口縣文學藝術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縣委宣傳部、縣文化局、縣文聯等單位人員組成,辦公地點設縣文聯,負責評選日常工作。

申 報

第五條 “洞口縣文學藝術獎”須由個人申報,協會推薦,按規定的要求將有關資料上報評審會。
第六條 申報或推薦的對象:
(一)本屆評獎時間內戶籍在洞口的各文藝家協會會員;
(二)在洞口工作(包括外來務工者),並加入縣文聯所屬協會的會員。
第七條 長期以來為洞口的文藝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外籍或洞口籍在外的藝術家,根據實際情況另行申報和獎勵。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存在智慧財產權、著作權方面糾紛未妥善解決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違背社會公德的;
(三)不利於民族團結、宗教信仰自由和社會穩定的;
(四)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的。

評 審

第九條“洞口縣文學藝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條 評選工作由評選委員會負責,評選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評審程式:
(一)各藝術門類由各協會根據評選細則進行初評。
(二)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評方為有效。
第五章 獎 勵
第十二條 “洞口縣文學藝術獎”在文學、音樂、戲劇、美術、攝影、書法、舞蹈等藝術門類中設立金獎、銀獎和銅獎若干名,獎勵名額由評審委員會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洞口縣文學藝術獎”的獎勵範圍為縣文聯所屬各文藝家協會會員於本屆評獎時間內所取得的文藝創作成果。其中被評為金獎的,須有作品獲國家級發表、展出或演出;被評為銀獎的,須有作品獲省級以上發表、展出或演出;被評為優秀獎的,須有作品獲市級以上發表、展出或演出。
第十四條 對自費出版的文藝專著,可作為銅獎的條件參評。
第十五條 獲獎人員由縣委縣政府頒發獲獎證書並一次性發給獎金。金獎獎勵3000元,銀獎獎勵2000元,優秀獎獎勵1000元。
第十六條 獎勵經費由縣政府安排專項資金支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洞口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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