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洛陽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徵收關稅和其它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它海關業務。 1993年1月1日,洛陽海關籌備組成立。1995年10月12日正式開關,隸屬鄭州海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海關
- 設立時間:1942年1月1日
- 開關時間:1995年10月12日
- 隸屬部門:鄭州海關
- 占地面積:11332平方米
- 建築面積:11506平方米
機構介紹,發展歷程,歷史回顧,機構設定,結構,海關業務,收費依據標準,
機構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洛陽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徵收關稅和其它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它海關業務。
發展歷程
洛陽海關最早設立於1942年1月1日,當時名稱為"洛陽關",抗戰勝利後於1946年5月正式撤消。1993年1月1日,洛陽海關籌備組成立。1995年10月12日正式開關,隸屬鄭州海關。洛陽海關關址設在洛陽市澗西區周山東路, 占地面積11332平方米,建築面積11506平方米。
歷史回顧
洛陽以前稱為"洛陽關"。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日本占領上海租界,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署不能在上海存在下去,國民黨政府財政部在重慶重新建立起海關總稅務司署,並且決定在未淪陷區內原未設有海關機構的地方設立海關。
洛陽海關位置
洛陽關就是在這時和西安關、蘭州關、上饒關、曲江關同時建立的,洛陽關當時設在洛陽東華街2號,稅務司為李桐華,副稅務司為周寶蔭,下設界首、南陽、鎮平、漯河、郟縣、禹縣等6個直關和關林、車站、郵局三個直所,內設會計、秘書、監察、總務、驗估等5科,總人數在200人左右。抗戰後期,戰局緊張,洛陽關曾於1944年3月向西撤到西安,抗戰勝利後於1946年5月正式撤消。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擴大,洛陽、三門峽等內陸地區的對外經濟迅速發展,特別是洛陽,大工業集中,科研單位集中,利用外資項目集中,三資企業已多達300多家,並且有著十分豐富的旅遊資源,礦藏物產資源,還有著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為適應豫西地區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形勢,國務院於1992年8月批准在洛陽設立海關。
1993年2月4日開始承擔洛陽航空口岸旅檢業務,6月開始承擔洛陽關區進出口貨物查驗工作。
1994 年10月承擔國家重點工程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施工設備材料監管業務。
1995年10月12日正式開關,隸屬鄭州海關。
機構設定
結構
洛陽海關內設辦公室、綜合業務科、監管科、稽查科、加工貿易監管科和行政科。
海關業務
接受進出口貨物、物品的報關,並實施查驗,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各種進出口貨物的減免稅審批及後續管理
加工貿易、易貨貿易的登記備案和後續管理
負責關區裡的報關員培訓
對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海關監管倉庫進行審批及管理
對企業進行海關信譽等級評估,實施分類管理
對各類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企事業單位進行海關稽查
對寄售代銷、維修服務、租賃業務進行審批管理
辦理境外捐贈有關手續;監管進出境運輸工具
監管免稅商店的進口貨物和進出境產品、技術交流物品及展覽品
查處各種走私、違規行為;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對各類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企事業單位進行海關註冊登記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常駐機構的登記備案和管理
收費依據標準
序號 | 收費項目 | 計算單位 | 收費標準 | 批准收費的機關及文號 |
1 | 海關監管手續費 | 價費字[1992]293號、計價格[1999]1707號、財預字[1994]37號、財文字[1996]227號 | ||
1.1 | 海關監管區域外貨物監管 | 元/天 | 25 | |
1.2 | 行李物品監管 | |||
1.2.1 | 單位 | 元/工作日/次 | 25 | |
1.2.2 | 個人 | |||
1.2.2.A | 一件 | 元/工作日/次 | 5 | |
1.2.2.B | 二件以上(含二件) | 元/工作日/次 | 10 | |
2 | 進口貨物滯報金 | 到岸價格 | 0.05% | 價費字[1992]293號、財預字[1994]37號、海關總署令第128號 |
3 | 智慧財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費 | 元/件 | 800 | 財綜字[1996]68號、計價費[1996]1594號、計價格[1999]1707號 |
4 | ATA單證冊調整費 | 元/證 | 350 | 財綜字[1996]68號、計價費[1996]1594號 |
5 | 貨物行李物品保管費 | 元/日/件 | 0.8-8 | 價費字[1992]293號、計價費[1997]84號、計價格[1999]1707號、財預[2002]9號 |
6 | 報關員資格考試費 | 元/人次 | 90 | 價費字[1992]293號、財預[2002]9號、財綜函[2009]4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