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偃師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遺址現狀,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偃師二里頭遺址和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條例
- 發布單位:洛陽市文物局
- 保護地址:偃師二里頭遺址和屍鄉溝商城遺址
- 時間:2009年10月1日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偃師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分別是指夏、商朝代在偃師市行政區域內的都城遺址。
第三條 在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區域內進行規劃建設、考古發掘、旅遊開發、生產生活或者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洛陽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
洛陽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工作的指導。
第五條 偃師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的保護工作。
偃師市文物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的保護工作。
偃師市其他相關部門以及遺址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工作,實行國家保護與社會保護相結合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制止、舉報和控告。
第八條 二里頭遺址保護範圍:二里頭村南土冢向東850米,向西1600米,向北至洛河大堤,向南至排水渠,東南以自然台地為限。
二里頭遺址建設控制地帶:自保護範圍周邊向四周各擴100米。
二里頭遺址保護範圍內已發現並確認的重要遺址為:
(一)宮殿區:位於遺址東南部,東至圪(編者註:此字左邊為土,右邊為當)頭村委會西牆南北一線長約378米、南至四角樓村一組至五組村間大路東西一線長約295米、西至二里頭村至四角樓村間大道以西100米南北一線長約359米、北至二里頭村南東西向生產路東西一線長約292米。
(二)鑄銅作坊區:位於遺址南部偏東、宮殿區之南200米,東至新莊村南北大路一線長約255米、南至四角樓村國小門前東西大道向南200米東西一線長約200米、西至四角樓村國小東圍牆南北一線長約255米、北至四角樓村國小門前東西大道向北50米一線長約200米。
(三)祭祀區:位於遺址中部,東至二里頭考古工作站東牆南北一線長約110米、南至東西向生產大路東西一線長約203米、西至二里頭至四角樓村大路以西200米南北一線長約110米、北至大冢廣場北東西一線長約203米。
(四)手工業(綠松石)作坊區:位於宮殿區南部一線,面積約2025平方米。
(五)貴族墓葬區:位於宮殿區,東至圪(編者註:此字左邊為土,右邊為當)頭村南北大道東150米南北一線長約300米、南至圪(編者註:此字左邊為土,右邊為當)頭村國小南牆東西一線長約390米、西至翟東高壓線以西50米南北一線長約300米、北至岳佃路以南200米東西一線長約390米。
第九條 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範圍:自商城城牆向東、西、北各擴250米,向南至洛河堤。
屍鄉溝商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自保護範圍周邊向外各擴50米。
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範圍內已發現並確認的重要遺址為:
(一)宮城:位於塔莊村正北,以圍牆為界,東牆長180米、南牆長190米、西牆長185米、北牆長200米。面積約40000平方米。
(二)西南府庫:位於塔莊村西南角,長寬各200米。面積約40000平方米。
(三)東北府庫:位於塔莊村東北,東至310國道以東200米,西至310國道,南至華夏路以南150米,北至華夏路以北80米。遺址範圍東西、南北各約140米,面積約19600平方米。
(四)城牆:西城牆全長1710米。北城牆全長1240米。東城牆全長1640米。小城北城牆全長740米。以各城牆中心為準向兩側各順延80米。
第十條 根據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考古發現或者研究成果,應當及時依法增補重要遺址及其範圍並適用本條例。
第十一條 偃師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的保護納入偃師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偃師市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建設總體規劃。
第十二條 偃師市文物管理部門應當在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重要遺址設立保護標誌、界樁等保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保護設施。
第十三條 在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的重要遺址上不得建設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工程,並禁止下列行為:
(一)對設有禁止拍攝標誌的區域或者文物進行拍攝;
(二)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上塗污、刻畫、攀爬、張貼;
(三)傾倒、堆放、焚燒垃圾和野炊、排污、排水;
(四)建墓、立碑;
(五)建房、建窯、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墾荒;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害遺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採集地面遺存文物;
(八)其他危害遺址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確需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符合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規劃,在選址時應當提前徵求偃師市文物管理部門的意見,並依法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時,應當符合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規劃,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工程設計方案在依法報有關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偃師市文物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對危害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本體,破壞遺址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與遺址保護展示不相協調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遷,並依法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在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從事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並報偃師市文物管理部門備案。
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結束後,應當及時向偃師市文物管理部門提供勘探、發掘情況、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移交有關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需留作標本的,應當報經國家或者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條 利用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拍攝電影、電視等影像資料以及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方或者舉辦方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制訂文物保護預案,落實保護措施,並接受偃師市文物管理部門的監督。文物保護單位所得收益應當用於遺址保護。
第十九條 偃師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經費列入偃師市財政年度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鼓勵國內外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自願捐資、捐贈等方式發展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文物保護事業。
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的保護經費及社會捐資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並接受上級部門和偃師市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對於在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工作中有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偃師市人民政府或者偃師市文物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偃師市文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擅自移動、損毀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標誌、界樁等保護設施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三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三條第(五)、(六)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和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三)違反第十四條規定,在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與遺址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危害遺址安全,對遺址本體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在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未履行報批手續,破壞遺址歷史風貌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對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及其保護設施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因工程建設施工對遺址本體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責令拆除違法建築或者構築物、恢復遺址原狀,對相關的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偃師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由於工作失職造成遺址嚴重破壞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二里頭遺址、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和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