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二里頭遺址保護條例

洛陽市二里頭遺址保護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洛陽市實際,制定《洛陽市二里頭遺址保護條例》,該條例已經洛陽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6月21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7月30日審查批准,共二十五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二里頭遺址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指定背景,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指定背景

隨著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工作的開展和遺址考古、保護、利用等工作的不斷深入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上位法的修訂,原條例的內容已難以適應二里頭遺址保護新的需要。為加快二里頭遺址申遺步伐,解決現實問題,創新二里頭遺址保護舉措,推動遺址保護水平提升,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新的條例,將二里頭遺址保護單獨立法。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二里頭遺址的保護,推進中華文明探源工程,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歷史自覺、堅定文化自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二里頭遺址的保護、管理、研究、利用以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二里頭遺址是指位於洛陽市偃師區行政區域內,列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以夏文化為核心的都城遺址。
  第三條 二里頭遺址保護工作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堅持遺址保護與城鄉發展、生態保護、文化建設、民生保障相結合,確保遺址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二里頭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二里頭遺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偃師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二里頭遺址保護工作。
  二里頭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二里頭遺址保護工作。
  第五條 市、偃師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二里頭遺址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偃師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文廣旅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二里頭遺址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偃師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二里頭遺址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方式籌集二里頭遺址保護資金。
  二里頭遺址保護經費及資金,應當按照規定專門用於二里頭遺址保護相關工作,嚴格管理,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監督。
  第七條 二里頭遺址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准公布。
  二里頭遺址保護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照程式報批。
  二里頭遺址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納入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並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八條 二里頭遺址保護區包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依法劃定並與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相銜接。
  偃師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
  第九條 二里頭遺址保護工作實行專家諮詢制度。編制二里頭遺址保護規劃、報批與二里頭遺址有關的建設工程等重大事項,應當徵求專家意見。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二里頭遺址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對在二里頭遺址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偃師區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一條 在二里頭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損壞文物;
  (二)損壞文物保護設施;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誌和界樁;
  (四)擅自打井、挖塘、挖渠、采砂、取土、建墳、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等活動;
  (五)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植物;
  (六)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或者違規傾倒建築垃圾、排放污染物;
  (七)其他影響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二里頭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進行與文物保護、展示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確需開展上述作業的,應當依法按照程式履行報批手續,確保遺址的安全。
  在遺址保護範圍內已經存在的影響文物安全或者與遺址歷史風貌和周邊環境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逐步治理或者依法拆遷。
  第十三條 市、偃師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二里頭遺址保護範圍內居民和單位搬遷安置規劃,統籌解決搬遷安置用地和費用。因遷建造成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在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其保護規劃要求,不得破壞遺址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相應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在二里頭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開展考古工作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由具有資質的考古發掘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田野考古規程實施。
  第十六條 二里頭遺址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由考古發掘單位登記建檔、妥善保管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交。
  二里頭夏都遺址博物館是二里頭遺址出土文物的收藏單位和展示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藏、展示二里頭遺址出土文物,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加強對遺址的闡釋與宣傳。
  第十七條 市、偃師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做好二里頭遺址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工作,加強洛河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保護二里頭遺址安全和歷史風貌。
  第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中國早期文明和國家起源、夏文化的研究,推進國內外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九條 鼓勵開展與二里頭遺址相關文化交流、文藝創作、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活動,在確保遺址安全的前提下發展遺址特色文化和旅遊產業,促進文旅融合發展。
  第二十條 市、偃師區人民政府和二里頭遺址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健全管理制度,加強遺址保護。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刻劃、塗污、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罰款;
  (二)損壞文物保護設施的,依法賠償,由文物主管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誌和界樁的,依法賠償,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罰款;
  (四)擅自打井、挖塘、挖渠、采砂、取土、建墳、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土丘,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植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違規傾倒建築垃圾、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從事二里頭遺址保護和管理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洛陽市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30日洛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9年7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的《洛陽市偃師二里頭遺址和屍鄉溝商城遺址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二里頭遺址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條例》第十條規定,對在二里頭遺址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偃師區人民政府區其文物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統籌:制定搬遷安置規劃 依法給予補償
  在遺址保護範圍內已經存在的影響文物安全或者與遺址歷史風貌和周邊環境不相協調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逐步治理或者依法拆遷。
  《條例》指出,市、偃師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二里頭遺址保護範圍內居民和單位搬遷安置規劃,統籌解決搬遷安置用地和費用。因遷建造成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鼓勵:支持相關文化研究 促進文旅融合發展
  為了統籌保護與利用,鼓勵和引導二里頭遺址文化研究交流和文旅融合發展,《條例》第十六條、十八條、第十九條對二里頭遺址的考古研究、展示闡釋、產業發展等作出了詳細規定。鼓勵和支持中國早期文明和國家起源、夏文化的研究,推進國內外的學術交流與合作。鼓勵開展與二里頭遺址相關文化交流、文藝創作、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等活動,在確保遺址安全的前提下發展遺址特色文化和旅遊產業,促進文旅融合發展。  
  禁止:明確刻劃文物等七類禁止行為
  (一)刻劃、塗污、損壞文物;
  (二)損壞文物保護設施;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保護標誌和界樁;
  (四)擅自打井、挖塘、挖渠、采砂、取土、建墳、立碑、深翻土地、平整士丘等活動;
  (五)種植危害遺址安全的植物;
  (六)建設污染遺址及其環境的設施或者違規傾倒建築垃圾、排放污染物;
  (七)其他影響遺址安全及其環境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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