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爾斯(精)

洛爾斯(精)

《洛爾斯(精)》是1989年6月東大圖書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石元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爾斯(精)
  • 作者:石元康
  • 出版社:東大圖書
  • ISBN:9789571901503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是批判地介紹洛爾斯的公正論。洛爾斯最主要的工作是建立一個分配公正的理論,他把自己的理論稱之為「公平式的公正」(Justiceas Fairness)。這個理論所處理的是社會基本結構的公正問題。他提出了二個原則 作為分配公正的原則:第一個原則是「最大均等自由的原則」,第二個原則是「差異原則」。本書詳細地討論了這二個原則的內容,並且鋪陳出洛爾斯以什麼作為它們的前提,以及如何從這些前提推導出這二個原則。對於他的推論,作者提出了批評,並詳細地討論了以契約論的方法作為建立道德哲學所面對的困難。由於洛爾斯及哈伯馬斯都宣稱他們繼承了康德的傳統,同時他們兩人對新道德理論的性質的看法都受了喬姆斯基(Chomsky)的語言學的影響, 但哈伯馬斯卻對洛爾斯提出的自由主義的理論有所批評,所以作者對他們的理論作了一個比較。這個比較,使得洛爾斯理論的特色更為顯出。
自 序
英語世界中,在哲學由社會中隱退了將近半個世紀之後,洛爾斯的《一種公正理論》(ATheory of Justice)的出版,將它重新由象牙塔中帶進了社會。這本書在一九七一年出版之後所引起的衝擊不僅是限於學院中的哲學系以及專業的哲學刊物;經濟學家、法理學家、政治學家也都紛紛討論及批評洛爾斯的理論。更有甚者,除了學術界的專業刊物之外,我們可以在《紐約書評》(New York Review of Books),《紐約時報書評》(NewYorkTimes Book Review),《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旁觀者》(The Spectator),《新共和國》(New Republic),華盛頓郵報,《觀察者》(Observer)及《時報高等教育增編》(The Times HigherEducation Supplement)等非專業性的書報中找到討論洛爾斯的文章及書評。一本哲學著作引起非哲學界中如此的迴響,在半個世紀以來英語世界的哲學界中幾乎是空前的。
這個現象顯示了西方世界在經過六十年代的動盪之後,大家了解到西方社會的根本基礎之──自由主義──並非如六十年代初期高唱意識形態的時代已經終結那些人所描繪的那么完美無缺,它本身只是諸多意識形態中的一種,同時,它的普遍有效性仍是可以被質疑的。這個現象所顯示的另一點是,哲學,尤其是倫理學與政治哲學,與現實世界是息息相關的。它不僅也不應該只是哲學家們在象牙塔中的一套概念遊戲。一個哲學理論之所以對人類有影響力,主要是由於它對於當代人們所面臨的最尖銳及最具挑戰性的問題提出了一套系統的看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笛卡爾、康德、洛克等大哲學家所提出的理論,正是對於他們時代所面臨的最尖銳的基礎性問題所提出的看法。這個問題可能是有關知識的基礎,也可能是有關政府的合法性,也可能是有關道德的根據。六十年代中期以來在西方世界出現的幾個運動,如美國少數民族的民權運動,以學生為主的新左派運動,嬉皮運動及反越戰運動等,都促使人們從美夢中驚醒過來。這些運動所針對的並非資本主義制度中的小枝小節的問題,而是對整個現代西方社會建立的哲學基礎提出懷疑。洛爾斯的工作可以被視為是受這個運動的激盪所做出的一種哲學性的反省,他的理論則可以被視為是對於這些運動所引起的問題的一個答案。
他的理論是一個有關公正的理論,它所處理的是分配公正(distributivejustice)的問題。分配公正所牽涉到的是:社會的成員應該根據甚么原則來分配他們的權利、自由、物質報酬,以及他們應有些甚么義務。這是規範倫理學(normative ethics)的問題。有關這個問題,在現代西方傳統中,主要有兩派不同的主張,一派是「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另一派則為「契約論」(contractualism)。雖然有這二派不同的哲學主張,但是,自十八世紀以來,效益主義幾乎籠罩了整個西方倫理、政治及經濟思想的領域。休姆、邊沁、亞當‧史密斯、米爾等思想家所提出的理論,最後都歸結到效益這個原則。這個思想一直延伸到二十世紀。當今的福利經濟學(welfare economics)可以被視為是效益主義的繼承人。
雖然,效益主義本身面臨許多困難,但是,沒有人提得出一個與它在系統性及涵蓋性上能夠相對抗的理論。大家所作的只是對它作一些枝節性的批評及一些修補的工作。最終我們所能達成的只是一種妥協──基本上,我們接受效益主義作為最根本的原則,但是用一些直覺上認為是正確的原則對它加以一些限制。洛爾斯指出,效益主義之一直占著這樣壟斷性的地位,並非由於它真正的道出了公正的原則,而是由於我們缺乏一個如它那樣系統性強且力量相當的理論。
由於上面這些原因,洛爾斯認為我們必須建構另外一個道德理論來取代效益主義。他所提出的理論──公平式的公正(justice as fairness)就是希望能夠完成這個目的。這個理論是繼承傳統的契約論而發展出來的。洛爾斯說:「我所嘗試作的乃是將傳統上由洛克、盧騷及康德所代表的社會契約論普遍化,將它推向一個更高的抽象層次。」
自從倫理學受分析哲學的影響,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在後設倫理學以來,哲學與道德、公正等規範性的問題就開始脫節。因此,在英語世界中,哲學與現實人生、文化變得幾乎完全不相干。柏納‧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曾說:「當代道德哲學發明了一種具有原創性的使人們感覺沉悶的途徑,這就是,它完全不談論道德的問題。」洛爾斯想要作的是恢復從亞里士多德到西幾維克(Henry Sidgwick)這個倫理學的傅統。這點正是《一種公正理論》所提供給我們的。這本書的工作有三個方面。首先,在實質的規範理論上,洛爾斯要指出效益主義的缺點;其次,在方法學上他要指出概念分析的工作在哲學上只能具有從屬的地位。在倫理學或其他哲學領域中,最重要的工作是理論的建立。最後,當然他要建立起自己的公正論。我認為這三項工作他都作到了。有人將洛爾斯比作當代的米爾。只要讀了《一種公正理論》,你就會覺得這種比喻並非過譽了。最後,讓我引貝利(Brian Barry)的一段話做為本序文的結束:「很簡單地,對這本書我們可以這樣說,將來任何人要處理這本書中所觸及的問題時,如果他想要學者們重視他的工作,則他的工作必定要顯示出與本書是沒有脫節的。
石元康
—九八九年四月二日於香港中文大學

圖書目錄

《世界哲學家叢書》總序
自 序
第一章 道德哲學與公正理論
1.後設倫理學
2.洛爾斯對道德哲學的看法
3.公正的優先性
4.公正在社會中的功能
5.社會基本結構及公正的主題
第二章 契約、政治權威以及道德原則──傳統的契約論與洛爾斯的契約論
1.由地位到契約
2.傳統的社會契約論
3.契約論與忠信原則
4.洛爾斯的契約論
5.道德契約論
第三章 洛爾斯的二個公正原則
1.一般的與特定的公正概念
2.最大均等自由的原則
3.差異原則
4.純粹的程式公正
第四章 從原初的境況到公正的社會
1.自然狀態及契約
2.原初的境況
3.最高程度的最低額的規則
4.二個公正原則以及自由之優先性的導出及理據
5.最高程度的最低額規則能導出差異原則嗎?
第五章 契約與道德方法學
1.契約論所面對的一個二難式
2.社會契約與道德理論的證立
3.合理的選擇與道德原則
4.公正在社會中的角色
5.原初境況與道德的觀點
第六章 理性的中立性與基本有用物品
1.公正論與價值論
2.工具理性與單薄的價值論
3.終極目的與非理性的人生
4.基本有用物品與道德的中立性
第七章 契約倫理與交談倫理──洛爾斯與哈柏瑪斯
1.重建式的理論與溝通行動
2.倫理學與道德判斷的客觀性
3.交談與契約
4.市民社會與社群
5.社會的統一性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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