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及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起草科技創新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統籌推進全區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與金融結合、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健全科技創新激勵機制,推進重大科技決策諮詢制度建設。
(三)牽頭建立區級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組織管理區級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
(四)擬訂科學與工程研究、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基礎設施與條件保障等基地平檯布局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組織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科研機構和新型研發機構等科技基礎設施的建設。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統籌開放共享。
(五)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科技促進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六)負責全區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擬訂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促進產學研結合、科技智慧財產權創造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負責科技社會組織相關管理工作。
(七)統籌區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區域創新發展、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
(八)負責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指導服務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促進高新區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高新區編制建設規劃。組織指導各類科技園區和創新創業載體建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
(九)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指導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統籌科研誠信建設。組織實施全區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根據上級規定,負責國家、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組織推薦工作。指導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十一)擬訂全區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國際技術轉移工作,協調推進跨國(境)技術轉移工作,指導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和外資研發機構建設。
(十二)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擬訂引進外國專家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重點外國專家、團隊吸引集聚聯繫服務機制。擬訂出國(境)培訓規劃、政策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十三)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最佳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功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減少科技計畫項目重複、分散、封閉、低效和資源配置“碎片化”的現象。對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事項不再進行審核,重在加強科技創新規劃布局和績效評價,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
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負責局機關日常運轉,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會務組織、文電處理、檔案管理、政務公開和安全、機要、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財務資產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和信息化工作;負責本級科技部門經費預決算和績效管理;負責局機關黨建、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機關績效管理、機關創先爭優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工會、婦女、共青團等群團工作;負責落實建議提案辦理相關工作;負責重要活動的組織、重點工作的督查等工作。
(二)高新技術科。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其產業化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組織實施重點研發計畫(產業前瞻與共性關鍵技術),推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統籌推進高新技術開發區、科技產業園培育爭創工作;負責推進科技創新創業,承擔科技產業園、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等業務指導工作;根據上級規定,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報、推薦等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科技型創業企業孵育計畫、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等項目,培育企業創新梯隊;推動科技創新創業投融資體系建設,承擔推動科技與金融結合相關工作。
(三)科技資源與成果轉化科(科技合作與外國專家科)。協調提出全區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統籌管理區級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組織制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擬訂科技成果產業化及產業技術創新、科技智慧財產權創造政策措施;指導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作;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項目計畫;負責科技成果登記、評價、保密、推廣等技術市場管理工作;協調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根據上級規定,負責國家、省科技獎勵的組織推薦工作;負責科技社團、科技行業協會等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工作;擬訂推動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措施;負責制定大院大所對接等重大科技活動的計畫安排及組織實施,推進產學研合作、國際科技合作;承辦對外科學技術交流中有關團組、國際科技會議的組織、報批工作;負責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綜合管理全區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工作,擬訂引進國外智力和外國專家的規劃、政策、計畫並組織實施;推動建立重點外國專家吸引集聚機制和聯繫服務機制;承辦外國人來我區工作、外國高端人才資質管理和服務保障。
(四)農村科技與社會發展科。組織擬訂促進全區農業、農村和社會發展領域的創新政策措施;組織實施現代農業科技創新工作;指導農業科技載體以及農業科技示範園區、農業科技示範推廣基地的建設;負責農業(農村)科技培訓及農業科技企業相關管理工作;負責科技特派員、科技扶貧工作,推動農業和農村科技進步;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負責農業、基礎研究和社會發展等相關計畫的實施與管理;負責涉及資源環境、生態經濟、醫藥衛生和可持續發展綜合實驗區科技工作。
(五)科研機構與政策法規科。組織擬訂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的政策措施;負責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相關計畫的實施與管理;負責推進重大科技創新載體、各類研發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負責科技服務業、科研技術裝備、實驗動物管理等工作;承辦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的審核,負責自然科學研究機構設定的資質審核工作;牽頭負責推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以及創新型城市、創新型鄉鎮建設等工作;組織擬訂科技發展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開展科技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科研誠信建設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科技經費使用監督管理;負責依法行政、科技體制改革、科技評估管理、科技統計、考核、科學普及、軟科學研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