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泰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泰州市2023年度立法項目。

該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24年10月1日
立法歷程,條例公布,條例全文,

立法歷程

2023年3月15日,泰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202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的通知》:為保證立法工作的延續性和連貫性,將《泰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作為2023年度立法調研項目,由相關部門進行研究論證,起草形成條例草案,為市人大常委會2024年立法作準備,《泰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調研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牽頭承辦。

條例公布

2024年8月7日,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5號),《泰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已由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24年6月25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24年7月3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泰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
(2024年6月25日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選型配置和生產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選型配置、生產(包括製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範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非公共場所安裝且僅供單一家庭使用的電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安全責任考核體系,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協助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中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質量和電梯選型配置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受委託管理電梯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家庭和中國小校、幼稚園應當對未成年人加強電梯使用安全教育,培養未成年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意識和習慣。
第六條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運用保險機制創新電梯安全管理方式。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提供電梯安全綜合保險產品,開展風險管理服務。
第七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規範經營和有序競爭;依據協會章程,發布電梯維護保養服務標準、契約示範文本和主要零部件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組織開展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諮詢等活動。
第二章 選型配置和生產
第八條 電梯選型配置應當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滿足電梯正常使用和安全、應急救援、消防、節能環保、無障礙通行等需要。
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
電梯安裝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以及電梯製造或者安裝單位對電梯土建工程進行現場查驗,符合要求後方可進行電梯安裝施工。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當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並做好房屋安全性論證,確保新增工程結構、井道、底坑等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
電梯土建工程防滲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五年。
第九條 新安裝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溫度調節器,保障電梯正常運行。
鼓勵在既有電梯機房內採取加裝溫度調節器等環境溫度控制措施。
鼓勵為電梯配備斷電自動平層裝置、智慧型識別阻攔系統。
第十條 新安裝的載人電梯,建設單位應當在電梯交付使用前完成電梯轎廂和井道通信信號有效覆蓋;配備具備運行參數採集、信息網路傳輸、自動報警、實時通話等功能的電梯運行監測裝置,並提供符合相關標準的數據接口。
公眾聚集場所、住宅小區新安裝的載人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視頻圖像信息應當依法採集、保管、調取和使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推進既有載人電梯實現轎廂和井道通信信號有效覆蓋;鼓勵為既有載人電梯增設電梯運行監測裝置、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一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對其製造的電梯質量安全負責,保證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要求,並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義務:
(一)明確電梯主要零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質量保證期限,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不低於五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二)為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安全運行必需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協助排除電梯故障;
(三)永久保存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出廠隨附技術資料副本;
(四)配合相關部門調取電梯運行參數和故障記錄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委託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受委託單位不得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電梯製造單位已經註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許可的,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託其他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改造、修理。施工單位應當對改造、修理後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改造電梯的,施工單位應當更換電梯產品銘牌,標明改造單位名稱、改造日期和改造資質證件編號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並經監督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將鑰匙、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等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使用單位的,即為交付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交付使用前採取措施,防止電梯被擅自使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是電梯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未明確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於一個所有權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使用單位。
(四)以出租、出借或者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五)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給予協助、指導。
鼓勵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所有權人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管理電梯,履行電梯使用單位職責。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三十日內依法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之前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不得故意損毀檔案或者以任何理由拒絕移交。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修理、改造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規定的報廢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電梯的使用功能,並在三十日內向電梯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按照規定設定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崗位責任、風險管控、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應急專項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誌、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統一應急救援標識,並以明示方式告知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的緊急停止裝置;
(三)保持電梯機房、井道、底坑乾燥、無滲漏水,滿足電梯安全運行的溫度、濕度、光照度等環境要求,確保電梯應急照明、緊急報警裝置(對講系統)、電梯運行監測裝置、視頻監控設施等正常、有效;
(四)對電梯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查,保持電梯層門、轎廂內乾淨整潔,引導和監督乘用人正確使用電梯,運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裝修材料、建築垃圾等物品時,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者安排專人進行現場管理;
(五)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不得出現無維護保養單位的情形,對維護保養作業進行現場監督和簽字確認,配合做好現場安全工作,並將確認資料納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六)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發現事故隱患的,立即停止使用電梯,及時組織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並採取圍蔽、警示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公告停止使用原因和所需時間;
(七)購買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電梯零部件和型式試驗證明的安全保護裝置,不得採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修理;
(八)裝修電梯轎廂的,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不得改變層門、轎廂的結構;
(九)電梯轎廂內安裝電子廣告顯示屏等電子設施的,不得影響電梯使用安全;
(十)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義務。
消防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定消防電梯標識,確保消防電梯消防控制模式的優先權。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的,除履行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物業服務契約中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
(二)發現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事故隱患的,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每年度公開一次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經費支出情況,接受業主監督,公開期限不得少於十五日;
(四)非電梯故障等安全原因,未經業主共同決定,不得擅自停用住宅電梯或者限制業主乘用電梯。
第十八條 電梯保修期滿後的更新、改造、修理費用,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相關費用。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所有權人應當在電梯加裝前明確電梯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資金的來源和分攤辦法。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老舊電梯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經費籌措機制。
第十九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的要求,安全、文明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於停止使用狀態的電梯;
(二)超過電梯額定載重量使用電梯;
(三)倚靠電梯門,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攀爬、逆行,或者在其出入口滯留;
(四)強行開啟或者阻擋關閉電梯門;
(五)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緊急報警裝置(對講系統)、附屬設施、安全注意事項或者電梯安全相關的標誌、標識;
(六)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或者未採取防護、防灑漏措施運送裝修材料、建築垃圾以及其他可能影響電梯安全的物品;
(七)非緊急狀態下使用緊急停止裝置;
(八)在電梯轎廂內打鬧、蹦跳、吸菸、遺撒垃圾、便溺;
(九)其他影響電梯安全、文明使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職責。
發現乘用人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其他乘用人有權進行勸阻;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繼續使用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是否繼續使用或者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一)因電梯故障導致人員死亡或者嚴重人身傷害的;
(二)遭遇嚴重水浸或者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停止使用的;
(三)故障率高,電梯使用單位認為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應當在電梯恢復使用之前完成安全評估。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顯著位置公示安全評估結論。
受委託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評估,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並將評估報告報送電梯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章 維護保養和檢驗、檢測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前,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範圍、固定辦公場所、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採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強對維護保養人員和工作過程的管理,將維護保養數據及時上傳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路平台,並保證數據真實、完整。
鼓勵利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開展線上檢查維護和現場維護保養相結合的按需維護保養。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安全技術規範、維護保養說明書、電梯維護保養契約和電梯實際使用狀況,制定、實施維護保養方案;
(二)定期對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的電梯進行應急演練;
(三)對維護保養現場採取圍蔽、警示或者安排專人保護等安全防護措施,保障施工安全;
(四)建立電梯維護保養檔案,如實記載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四年;
(五)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後,及時排除故障,並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在故障排除前停止使用電梯;
(六)更換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電梯零部件和型式試驗證明的安全保護裝置,不得將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經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修理;
(七)不得取消電梯安全保護功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或者設定技術障礙,限制、干擾電梯正常使用;
(八)不得擅自將其承攬的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
(九)法律、法規以及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書面意見,配合電梯使用單位採取有效安全措施,並向電梯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檢測或者檢驗不合格、檢測存在較嚴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梯的;
(二)使用已經報停、報廢的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改造、修理的;
(四)其他嚴重危及電梯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本市首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業務前,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範圍、固定辦公場所和檢驗、檢測人員等相關信息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五條 電梯的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由依法核准的電梯檢驗機構實施。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自行開展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檢測。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整改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並在電梯顯著位置公示電梯檢測內容以及檢測發現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情況,公示期不少於十五日。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自行開展檢測的電梯使用單位、受委託實施檢測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及時將檢驗、檢測相關數據上傳至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網路平台,並保證數據真實、完整。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依法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依法及時處理。監督檢查結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困人故障率高或者近二年發生過安全事故的電梯;
(三)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
(四)安全投訴、舉報較多的電梯;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的電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對電梯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信息進行採集、統計、分析,開展風險監測,實現智慧監管。
第二十七條 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電梯安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投訴、舉報。接到投訴或者舉報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協調和保障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處置平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電梯應急處置平台,按照就近就快原則指揮調度,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第三十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確保救援服務聯繫正常、應急救援通道安全暢通;收到電梯困人故障報警後,立即組織救援,通知並協助維護保養單位實施救援,採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
發生電梯事故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維護保養單位組織排險救援,同時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設立二十四小時應急救援電話,服從電梯應急處置平台的指揮調度。除不可抗力外,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趕到現場實施救援,並及時向電梯應急處置平台報告救援情況。電梯所在地為城市建成區的,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在三十分鐘內到達現場;其他區域的,應當在一個小時內到達現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未組織進行現場查驗或者在查驗不符合要求的情況下安裝電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在新安裝的電梯機房內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溫度調節器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受委託單位轉委託或者變相轉委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八項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擅自將其承攬的業務轉包、分包或者以授權、委託、掛靠等方式變相轉包、分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統一應急救援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未保持電梯應急照明、緊急報警裝置(對講系統)正常、有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或者出現無維護保養單位的情形的,責令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未對維護保養作業進行現場監督或者簽字確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更換不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的電梯零部件、不具有型式試驗證明的安全保護裝置,或者將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零部件用於電梯修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取消電梯安全保護功能,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設定技術障礙,限制、干擾電梯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到達現場實施救援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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