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離婚登記是由民政局直接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離婚登記辦理指南
- 受理機構:民政局
信息名稱,發布機構,辦理依據,辦理條件,辦理程式,
信息名稱
離婚登記辦理條件
發布機構
民政局
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二)、民政部《關於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答覆》(民函〔2004〕32號)
辦理條件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可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定離婚登記手續。在我處辦理協定離婚登記的必須雙方或其中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定的;
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辦理程式
當事人備齊證件、證明材料後,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交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初審-→申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登記員受理、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聲明書-→登記、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