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學者藍色產業領軍人才團隊支撐計畫項目中期評估辦法》是為強化泰山學者藍色產業領軍人才團隊支撐計畫項目管理,規範項目中期評估工作,推進項目順利實施,根據《關於實施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的意見》(魯辦發〔2014〕36號)和《泰山學者藍色產業領軍人才團隊支撐計畫》(魯辦發〔2013〕5號)等有關規定製定的實施辦法。
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泰山學者藍色產業領軍人才團隊支撐計畫(以下簡稱藍色產業計畫)項目管理,規範項目中期評估工作,推進項目順利實施,根據《關於實施泰山產業領軍人才工程的意見》(魯辦發〔2014〕36號)和《泰山學者藍色產業領軍人才團隊支撐計畫》(魯辦發〔2013〕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區域專項資金支持的泰山學者藍色產業計畫項目中期評估工作。
第三條 評估工作堅持科學、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組織開展項目中期評估工作。市藍色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或省國資委等主管部門負責項目中期評估自查材料的核查工作。
第五條 根據項目申報書確定的任務目標完成時限,中期評估原則上安排在項目實施時間過半後進行;項目提前完成中期任務目標的,項目單位可以申請提前中期評估。
第六條 項目中期評估主要內容:
(一)項目實施情況。主要包括階段性任務目標完成情況、計畫進度控制情況、項目投資完成情況等。
(二)人才團隊工作情況。主要包括領軍人才作用的發揮情況、人才團隊的工作時間、團隊協作、科技研發、促進項目單位人才培養與集聚等情況。
(三)項目技術研發和產業化中期目標完成情況。包括科技攻關階段性目標完成情況、技術優勢及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研成果等情況、產業化推進情況和市場預期等。
(四)項目組織管理情況。包括項目單位管理制度建立及項目組織管理情況、產學研合作機制建立情況。
(五)省區域專項資金到位及管理使用情況。
(六)實施成效及匹配條件。項目單位保障能力情況、項目現階段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七)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重大變更、原因分析和應對措施等。
第七條 中期評估採取項目單位自查、市藍色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或省國資委等主管部門現場審核、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的方式。
第八條 項目單位應當開展項目中期總結,按要求編制完成《項目中期評估自查報告》(範本見附屬檔案1),向市藍色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或省國資委等主管部門提交中期評估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九條 市藍色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或省國資委等主管部門收到項目單位中期評估申請後,應當會同市財政局或相關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審核項目單位自查報告,出具審核意見。項目經審核通過後,市藍色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或省國資委應將企業自查報告、審核意見和中期評估申請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項目中期評估。評估工作結束後,受託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中期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 中介機構組織成立項目中期評估專家組,專家組由3-5人組成,成員須熟悉本行業和領域內技術狀況、產業發展和市場前景等相關情況。項目承擔人員不得作為中期評估專家組成員。
第十二條 項目中期評估一般以會議方式進行。專家組在審閱項目單位自查報告、聽取項目中期總結匯報的基礎上,對項目申報書確定的任務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填寫項目中期評估評議表(附屬檔案2)和項目中期評估專家組意見表(附屬檔案3),形成中期評估報告。必要時可有重點地進行現場查看。
第三章 評估結果適用
第十三條 中期評估報告對項目可以形成“優秀、良好、中等、較差”四個等次評價結論。
(一)優秀。項目全面實現或提前實現階段性預期目標,團隊科技成果顯著,取得重大技術突破,已經進入產業化實施階段。項目單位保障能力強,預計完全能夠按期完成任務目標。
(二)良好。項目實現階段性預期目標,團隊科技成果明顯,已經或即將進入產業化實施階段。項目單位保障能力強,預計能夠按期完成任務目標。
(三)中等。項目實現部分階段性預期目標,團隊取得一定科技成果,尚未進入產業化實施階段,項目保障條件需要進一步落實。
(四)較差。項目未實現、無法實現或嚴重偏離原定主要任務目標,項目單位不具備後續正常實施保障條件。
第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根據項目中期評估報告,研究提出項目支持意見。
(一)對於取得“優秀”、“良好”等次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商省財政廳,按相關規定撥付中期扶持資金。針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二)對於取得“中等”、“較差”等次的項目,市藍色經濟區建設辦公室(發展改革委)或省國資委等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評估意見,督促項目單位限期整改,省發展改革委組織進行覆核。
1.限期整改後經覆核達到要求的,省發展改革委商省財政廳按相關規定撥付中期支持資金。
2.規定限期內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未通過覆核的,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提出取消“泰山學者藍色產業計畫專家”稱號、終止扶持的處置意見,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實施。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中介機構必須履行保密職責,未經委託方許可,不得泄漏評估結果、被評估項目有關檔案資料和數據信息。在評估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紀違法行為的,須承擔相應責任,並取消其參與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重大項目評估資格。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必須如實提供項目相關材料。在評估過程中發現項目單位存在弄虛作假的,終止專項資金扶持,並取消其省泰山產業人才項目申報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