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背景
《莫特楓丹協定》是美利堅合眾國和法國之間簽訂的一個條約,目的是終止兩國自1778年以來一直存在的聯盟關係和解決兩國的商船爭端。在法國1795~1799督政府執政期間,美國和法國之間的關係惡化。 從1798年到1800年,兩國之間存在著一種未宣布的海上戰爭,騷擾和捕獲商船。當時法國正與英國交戰,需要解決與美國關於商船問題的衝突,改善與美國的關係,同時法國也不想保持與美國的同盟,不想讓中立的美國站在他們一邊;因為如果美國保持與法國的同盟關係,美國海軍將很快被英國海軍粉碎,而中立的美國將能夠向法國提供急需的糧食。出於這兩個需要,法國迫切想要改善與美國的關係以及終止與美國的同盟。而出於同樣的原因,美國同樣希望改善與法國的關係以犁船連及保持中立,不願卷進歐洲的戰爭。於是雙方便於1800年簽訂了《莫特楓丹協定》,兩國之間聯盟關係最終和平終止,海上的爭端也基本停息。
條約內容
法蘭西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公約
法蘭西共和國總理領事以法國人民的名義和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同樣希望終止兩國之間出現的分歧,分別任命了他們的全權代表,並賦予他們處理和終止這些分歧的全部權力,也就是法蘭西共和國總理領事,以法國人民的名義,任命公民約瑟夫·波拿巴(前共和國駐羅馬大使、國務委員)、查爾斯·皮埃爾·克拉雷·弗萊厄(法國國家研究所和法國經度委員會成員、海洋部國務委員兼總統顧問)和皮埃爾·路易·羅德爾(法國國家研究所成員)為上述共和國的全權代表; 美利堅合眾國總統根據上述各州參議院的建議和同意,任命北卡羅來納州已故州長、美國首席大法官奧利弗·埃爾斯沃思和美國駐海牙公使威廉·萬·默里為全權代表,他們在交換了全部權力並就各自的利益進行謎轎料了充分和成熟的討論後,商定了以下條款。
第一條:法國與美國政府之間、兩國國境內任何領土、城市、城鎮以及人民之間都保持一種堅定的、不可侵犯的普遍的和平以判霉潤及真誠的友誼。
第二條:雙方全權代表部長就1778年2月6日的《同盟條約》、同日的《友好與商業條約》以及……1788年11月14日簽署的公約,在雙方就各自應負的或要求的賠償達成一致之前,雙方將在方便的時候就這些問題進行進一步談判,直到雙方就這些問題、上述條約達成一致,在達成一致前上述公約不再生效,兩國關係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第三條:被扣押的一方公共船隻或在交換批准條約生效之前被扣留的船隻應該予以釋放和自由。
第四條:第四條扣押的、尚未確定譴責的或在交換批准書前可能扣押的財產(運往敵方港再您主口的違禁品除外)應在下列所有權證明的基礎上相互歸還,即雙方關於商船(無論是否武裝)的證明應為護照。
即使有任何相反的條例,本護照在沒有任何其他檔案的情況下也是足夠的:無論該船航行了多少次,該護照都不應被視為需要更新或召回,除非該船在一年內已返回家園。關於貨物的證明,應是包含貨物的幾個細節、船舶起航地點和目的地的證明,以便通過這些證明來區分違禁和違禁貨物:這些證明應由船舶起航地點的官員按照該國的習慣形式出具。如果這種護照或證書,或兩者,應被意外銷毀或被武力帶走,他們的不足之處可以由其他國家普遍接受的所有權證明提供。關於商船以外的其他船舶的證明,應為其承擔的佣金。
本條自本公約簽署之日起生效。如果從上述簽字之日起,在獲得對本規定的了解之前,任何違反上述公約意圖的財產應被宣告有罪酷民,被宣告有罪的財產應立即予以恢復或賠償。
第五條:兩個國家之一與另一個國家的個人或一個國家的個人與另一個國家的個人簽訂的債務應當支付,或者可以以同樣的方式進行支付,就好像兩國之間沒有誤解一樣。但是這一條款不應延伸到因捕獲或沒收而要求的賠償。
第六條:雙方之間的貿易應是自由的。兩國的船隻及其私掠船及其戰利品,應在各自的港口按本國最優惠的港口對待;一般而言,雙方應在彼此的港口內,在商業和航海方面,享有最惠國的特權。
第七條:美國公民和居民有權通過遺囑、捐贈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歐洲法蘭西共和國境內持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法蘭西共和國公民對在美國境內持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享有相同的自由,有利於他們認為適當的人。兩國公民和居民中的任何一方,如果是另一方的貨物、動產或不動產的繼承人,則可以繼承無遺囑繼承,而不必獲得入籍證書,也不必以任何藉口質疑或阻礙這一條款的效力:上述繼承人,無論是通過特定的拔勸肯凳所有權還是無遺囑繼承,在兩國都應免煮船拳套除一切義務。雙方同意,本條不得以任何方式減損任何一國目前或今後可能為防止移民而頒布的法律:而且,如果兩個國家中的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禁止陌生人行使不動產財產權,則此類不動產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給其所在國的公民或居民,另一個國家可自由頒布類似的法律。
第八條:為了有利於雙方的商業交往,我們同意如果兩國爆發戰爭,在宣戰後的六個月期限內,應當保障在另一方境內的商人和公民、居民的權利。在此期間,他們可以自由地自行提取、攜帶物品和動產,他們可以自由地攜帶、運走或出售這些物品,不受任何阻礙;在這六個月期間,也不應扣押他們的財物,更不用說扣押他們的人身;相反,護照在他們返回所需的時間內有效,應發給他們、發給他們的船隻以及他們願意運走或隨身攜帶的物品;這種護照應是一種安全的行為,不受私掠船可能對其人員和財物進行的一切侮辱和獎勵。當事人一方、其公民或者居民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從其身上搶走或者對其造成損害或者產生影響的,應當向其支付全部賠償。
第九條: 在任何戰爭或民族差異的情況下,不得扣押或沒收一個國家的個人、另一個國家的個人所欠的債務、股份或他們在公共基金、公共銀行或私人銀行中可能擁有的資金。
第十條:締約雙方可自由任命商業代理人以保護貿易,並可在法國和美國居住。未有照會下雙方都不被允許進入代理人的官邸。在任何代理人行使其職能之前,他應以通常的形式被其被派遣到的一方接受,當他被接受並獲得其授權書時,他應享有最惠國類似代理人的權利和特權。
第十一條:法蘭西共和國公民在美國的港口、避風港、道路、國家、島嶼、城市和城鎮中,不得支付任何其他或更大的關稅或關稅,無論其性質如何,也無論其名稱如何,都不得超過最惠國待遇或義務支付的關稅或關稅,並享有貿易、航海和商業方面的所有權利、自由、特權、豁免和豁免。無論是從上述各州的一個港口到另一個港口,還是從上述各州前往或從上述各州前往上述各州所享有或將要享有的世界任何地方。 美國公民在法蘭西共和國和歐洲的領土上,對於他們的財產和個人,享有與貿易、航海和商業同等的特權和豁免。
第十二條: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都可以帶著他們的船隻和商品(違禁品總是除外)從任何港口航行到另一個國家的敵人的任何港口,並且可以在完全安全和自由的情況下,從兩國或任何一方的敵人的港口和地方航行,與他們的船隻和商品進行貿易,不得有任何反對或干擾。並且不僅從上述敵人的地方和港口直接通到中立港口和地方,而且從屬於敵人的一個地方通到屬於敵人的另一個地方,無論這些地方是在同一政權管轄下,還是在幾個政權管轄下,除非這些港口或地方實際上被封鎖、包圍或投入。
鑒於船隻在不知道敵人被包圍、封鎖或投入的情況下駛往屬於敵人的港口或地方的情況經常發生,雙方同意,每艘如此處境的船隻均可被驅離該港口或地方,但不得扣留,其貨物的任何部分,如果不是違禁品,也不得沒收,除非在接到封鎖或投入的通知後,她應再次試圖進入:但應允許她前往她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港口或地方。任何一方的船隻,如在被另一方實際包圍、封鎖或投入之前,可能已進入該港口或地點,均不得被限制帶著貨物離開該地點,如在該地點被減少和移交後在該地點被發現,則該船隻或其貨物應予以沒收,但應歸還其所有人。
第十三條:為了規定什麼應被視為戰爭違禁品,在該名稱下應包括火藥、鹽瓶、火柴、球、炸彈、手榴彈、屍體、長矛、戟、劍、皮帶、手槍、槍套、騎兵鞍具和家具、大炮、迫擊炮、馬車和床,以及一般各種武器、戰爭彈藥和適合部隊使用的工具,所有上述物品,無論何時運往敵人港口,均宣布為違禁品,和貨物的剩餘部分應被視為自由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違禁貨物的影響,無論這些貨物屬於同一或不同的所有人。
第十四條:在此規定,自由船舶應給予貨物自由,每樣東西都應被視為自由的,並且在屬於締約任何一方公民的船舶上發現的東西都應被豁免,儘管“全部提貨單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應屬於任何一方的敵人,違禁品總是除外”。以同樣的方式也同意,同樣的自由應給予自由船上的人,因此,儘管他們是任何一方的敵人,但不得將他們帶出自由船,除非他們是士兵並實際為敵人服務。
第十五條:相反,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的公民在屬於另一方敵人或其公民的任何船隻上裝載的任何貨物,應被沒收,而不區分貨物、違禁品或非違禁品,沒收方式與沒收屬於敵人的相同,但宣戰前或宣戰後放在該船上的貨物和商品除外,如果是這樣做的,而不知道這樣的聲明,那么任何一方的公民的貨物,無論其性質是被禁止的,還是其他,如前所述,在戰爭之前或聲明之後,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放在屬於敵人的任何船隻上,不得沒收,但應很好地,並真正地歸還要求沒收的所有人;但是,如果所述商品是違禁品,以後將它們運往屬於敵人的任何港口都是不合法的。締約雙方同意,在宣戰後兩個月的期限內,他們各自的公民,無論來自世界任何地方,均不得以本條所述的無知為藉口。
第十六條:屬於締約任何一方公民的商船,如須駛往締約一方敵人的港口,且其航程及其貨物有正當理由懷疑,則有義務在公海上,如同在港口或公路上一樣,不僅出示其護照,而且出示其證書,強調其貨物不符合本公約第13條規定為違禁品的貨物的質量。
第十七條:在輕微懷疑的情況下,可以避免扣押,並防止由此產生的傷害,雙方同意,當一方參戰,另一方中立時,船舶;應提供類似於第四條所述的護照,以使船舶看起來確實屬於中立方的公民:這些護照應適用於任何航次,但應每年更新,也就是說,如果船舶碰巧在一年內返回家園。如果船舶滿載,不僅應向其提供上述護照,還應提供與同一條所述類似的證書,以便了解其是否攜帶任何違禁品。即使有任何相反的用法或條例,也不需要其他檔案。如果從上述證書上看不出船上有違禁品,應允許船舶繼續航行。如從證明書看來,任何該等船舶上有違禁品,而該船舶的船長須主動提出交出該等違禁品,則該項要約須予接受,而該船舶有權繼續航行。除非違禁品的數量超過了軍艦或私人船隻上可以方便地接收的數量,在這種情況下,船隻可以被運送到港口進行交付。如果任何船舶不具備上述要求的護照或證書,這種情況可由適當的法官或法庭審查,如果從其他檔案或證據來看,該船舶屬於中立國的公民,則不得沒收該船舶,但應與其貨物(違禁品除外)一起放行,並允許其繼續航行。
如果護照上指名的船長碰巧死亡,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被帶走,而另一名船長代替他,則該船和貨物仍應同樣安全,護照仍然完全有效。
第十八條:如果任何一方的公民的船隻在沿海或公海上遇到另一方的軍艦或私人船隻;為避免任何混亂,上述軍艦或私掠船應保持在佳能拍攝範圍之外,並可將他們的船隻送上商船,他們應與商船會面,並可將船隻登記為兩人或三人,船長或指揮官應向其出示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格式製作的有關船隻財產的護照。雙方明確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中立方都不得被要求登上檢查船出示其證件或進行任何其他檢查。
第十九條:締約雙方明確同意,上述關於交戰國在海上對中立國船舶應遵守的行為的規定,僅適用於沒有護航的船舶;當上述船隻被護送時,由於公共船隻所展示的旗幟受到保護,雙方有意遵守所有規定,因此不可探訪這些船隻:但應由船隊指揮官口頭聲明,他所護送的船隻屬於他所懸掛的旗幟所屬的國家, 並且船上沒有違禁品,應被各自的巡洋艦視為完全足夠:雙方相互承諾不允許在其車隊的保護下運送運往敵人的違禁品的船隻進入。
第二十條:在所有船隻被捕獲或扣留的情況下,如果船隻攜帶違禁品,捕獲者應就其保留的船隻檔案出具收據,該收據應附在所述檔案的描述性清單之後;並且,打碎或打開船上發現的艙口、箱子、行李箱、桶包或船隻,或移走貨物的最小部分,都是非法的。除非在主管官員在場的情況下將貨物帶到岸上,並由他們對所述貨物進行清點。 以任何方式出售、交換或轉讓這些貨物也是不合法的,除非有合法的程式,並且主管法官應宣布對這些貨物沒收,但始終保留船隻及其所載的其他貨物。
第二十一條:並且可以適當注意船舶和貨物,防止貪污,雙方同意,在船舶可能在海上期間、被捕獲後、或在對其或其貨物或任何相關事物提起訴訟之前,不得將任何被捕獲船舶的船長、船長或押運員從船上帶走。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任何一方的公民的船隻被捕獲或扣押,並被扣押以供裁決,其官員、乘客和船員應受到友好對待。他們不得被監禁,不得被剝奪任何部分的服裝,不得擁有和使用他們的錢,不超過船長的超級貨物,並交配五百美元,水手和乘客,每人一百美元。
第二十二條:此外,雙方還同意,在所有情況下,在可能舉辦獎品的國家,設立的獎品事業法院應單獨審理這些獎品。當任何一方的法庭對另一方的公民要求的任何船隻、貨物或財產作出判決時,判決或法令應提及判決或法令所依據的理由或動機,如有要求,應立即將判決或法令和案件中所有訴訟程式的認證副本交付給該船隻的指揮官或代理人,由他為此支付法律費用。
第二十三條:為了締約雙方各自公民的安全,並為了防止他們遭受任何一方的軍人或私掠船、所有軍艦的指揮官和私掠船以及所有其他上述公民的傷害,應避免對另一方的公民造成任何損害或對他們犯下任何暴行,如果他們的行為與此相反,則應受到懲罰,並在其人身和財產上有義務對所有損害及其利益作出賠償和補償,無論所述損害的性質如何。為此,所有的私掠船指揮官在接受委任之前,必須在一名合格的法官面前,由至少兩名對所述私掠船不感興趣的負責任的擔保人提供足夠的擔保,他們中的每一個人與所述指揮官應共同和分別承擔7000美元或36820法郎的責任。 或如果此類船舶配備超過150名海員或士兵,總額為14000美元或73640法郎,以支付上述私掠船或其官員或人員,或他們中的任何人在巡航期間違反本公約或法律的規定和規範其行為的指示可能造成的所有損害和傷害;此外,在所有侵略案件中,上述委員會應被撤銷和廢除。
第二十四條:當締約雙方的軍艦或屬於其公民的武裝在戰爭中的軍艦被允許帶著獎品進入締約雙方任何一方的港口時,上述公共或私人船隻及其獎品無須向當地官員、法官或任何其他人支付任何關稅;這些獎品在下列情況下也不得支付: 進入任何一方的港口,被逮捕或扣押,地方官員也不得檢查這種獎賞的合法性; 但他們可以在任何時候起航,離開,並攜帶他們的獎品,在他們的委員會表達的地方,這種軍艦的指揮官有義務顯示。眾所周知,本條的規定不應超出最惠國待遇。
第二十五條:任何外國私掠船,如果受任何王子或國家的委託,與任何一個國家為敵,不得在任何一個國家的港口安裝船隻,出售獎品,或以任何方式交換獎品;也不允許他們購買食品,除非他們必須前往他們接受委託的王子或國家的下一個港口。
第二十六條:雙方還進一步商定,雙方不僅應拒絕將任何海盜接收到其港口港口或城鎮,或允許其任何居民以任何方式接收、保護、窩藏、隱藏或協助他們,而且將對犯有此類行為或罪行的所有此類居民給予應有的懲罰。他們所有的船舶,連同貨物或商品,被他們帶進上述任何一方的港口,應儘可能被扣押,並應歸還給經他們正式授權的所有人或他們的代理人(首先在主管法官面前提供證明財產的適當證據),即使這種影回響通過出售轉移到其他人手中,如果證明,買方知道,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或懷疑,他們被海盜帶走。
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方都不干涉另一方在其海岸的漁業,也不干涉另一方行使權利。它現在擁有或可能獲得紐芬蘭海岸,聖勞倫斯河的奎爾夫或美國北部除鯨魚和海豹漁業之外的其他地方。在世界的每一個角落都是自由的。
本公約應由雙方以適當形式予以批准,批准書應在六個月內交換,如有可能,應提前交換。
本著這種尊重,全權代表已用法語和英語簽署了上述條款,並已在條款上加蓋公章,聲明無論如何,用兩種語言簽署的滑雪板不得以任何方式被引入先例。
條約影響
《莫特楓丹協定》的簽署,使得美法兩國自1778年以來一直存在的同盟關係宣告結束,同時也終止了兩國多年的海上衝突。同時,《莫特楓丹協定》的簽署意味著美國與外國聯盟的結束。受即將離任的喬治·華盛頓總統告別演說的影響,美國在未來一個半世紀內不會與另一個國家結盟,忠實地貫徹光榮孤立的政策。
本條自本公約簽署之日起生效。如果從上述簽字之日起,在獲得對本規定的了解之前,任何違反上述公約意圖的財產應被宣告有罪,被宣告有罪的財產應立即予以恢復或賠償。
第五條:兩個國家之一與另一個國家的個人或一個國家的個人與另一個國家的個人簽訂的債務應當支付,或者可以以同樣的方式進行支付,就好像兩國之間沒有誤解一樣。但是這一條款不應延伸到因捕獲或沒收而要求的賠償。
第六條:雙方之間的貿易應是自由的。兩國的船隻及其私掠船及其戰利品,應在各自的港口按本國最優惠的港口對待;一般而言,雙方應在彼此的港口內,在商業和航海方面,享有最惠國的特權。
第七條:美國公民和居民有權通過遺囑、捐贈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歐洲法蘭西共和國境內持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法蘭西共和國公民對在美國境內持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享有相同的自由,有利於他們認為適當的人。兩國公民和居民中的任何一方,如果是另一方的貨物、動產或不動產的繼承人,則可以繼承無遺囑繼承,而不必獲得入籍證書,也不必以任何藉口質疑或阻礙這一條款的效力:上述繼承人,無論是通過特定的所有權還是無遺囑繼承,在兩國都應免除一切義務。雙方同意,本條不得以任何方式減損任何一國目前或今後可能為防止移民而頒布的法律:而且,如果兩個國家中的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禁止陌生人行使不動產財產權,則此類不動產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給其所在國的公民或居民,另一個國家可自由頒布類似的法律。
第八條:為了有利於雙方的商業交往,我們同意如果兩國爆發戰爭,在宣戰後的六個月期限內,應當保障在另一方境內的商人和公民、居民的權利。在此期間,他們可以自由地自行提取、攜帶物品和動產,他們可以自由地攜帶、運走或出售這些物品,不受任何阻礙;在這六個月期間,也不應扣押他們的財物,更不用說扣押他們的人身;相反,護照在他們返回所需的時間內有效,應發給他們、發給他們的船隻以及他們願意運走或隨身攜帶的物品;這種護照應是一種安全的行為,不受私掠船可能對其人員和財物進行的一切侮辱和獎勵。當事人一方、其公民或者居民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從其身上搶走或者對其造成損害或者產生影響的,應當向其支付全部賠償。
第九條: 在任何戰爭或民族差異的情況下,不得扣押或沒收一個國家的個人、另一個國家的個人所欠的債務、股份或他們在公共基金、公共銀行或私人銀行中可能擁有的資金。
第十條:締約雙方可自由任命商業代理人以保護貿易,並可在法國和美國居住。未有照會下雙方都不被允許進入代理人的官邸。在任何代理人行使其職能之前,他應以通常的形式被其被派遣到的一方接受,當他被接受並獲得其授權書時,他應享有最惠國類似代理人的權利和特權。
第十一條:法蘭西共和國公民在美國的港口、避風港、道路、國家、島嶼、城市和城鎮中,不得支付任何其他或更大的關稅或關稅,無論其性質如何,也無論其名稱如何,都不得超過最惠國待遇或義務支付的關稅或關稅,並享有貿易、航海和商業方面的所有權利、自由、特權、豁免和豁免。無論是從上述各州的一個港口到另一個港口,還是從上述各州前往或從上述各州前往上述各州所享有或將要享有的世界任何地方。 美國公民在法蘭西共和國和歐洲的領土上,對於他們的財產和個人,享有與貿易、航海和商業同等的特權和豁免。
第十二條:任何一個國家的公民都可以帶著他們的船隻和商品(違禁品總是除外)從任何港口航行到另一個國家的敵人的任何港口,並且可以在完全安全和自由的情況下,從兩國或任何一方的敵人的港口和地方航行,與他們的船隻和商品進行貿易,不得有任何反對或干擾。並且不僅從上述敵人的地方和港口直接通到中立港口和地方,而且從屬於敵人的一個地方通到屬於敵人的另一個地方,無論這些地方是在同一政權管轄下,還是在幾個政權管轄下,除非這些港口或地方實際上被封鎖、包圍或投入。
鑒於船隻在不知道敵人被包圍、封鎖或投入的情況下駛往屬於敵人的港口或地方的情況經常發生,雙方同意,每艘如此處境的船隻均可被驅離該港口或地方,但不得扣留,其貨物的任何部分,如果不是違禁品,也不得沒收,除非在接到封鎖或投入的通知後,她應再次試圖進入:但應允許她前往她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港口或地方。任何一方的船隻,如在被另一方實際包圍、封鎖或投入之前,可能已進入該港口或地點,均不得被限制帶著貨物離開該地點,如在該地點被減少和移交後在該地點被發現,則該船隻或其貨物應予以沒收,但應歸還其所有人。
第十三條:為了規定什麼應被視為戰爭違禁品,在該名稱下應包括火藥、鹽瓶、火柴、球、炸彈、手榴彈、屍體、長矛、戟、劍、皮帶、手槍、槍套、騎兵鞍具和家具、大炮、迫擊炮、馬車和床,以及一般各種武器、戰爭彈藥和適合部隊使用的工具,所有上述物品,無論何時運往敵人港口,均宣布為違禁品,和貨物的剩餘部分應被視為自由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受到違禁貨物的影響,無論這些貨物屬於同一或不同的所有人。
第十四條:在此規定,自由船舶應給予貨物自由,每樣東西都應被視為自由的,並且在屬於締約任何一方公民的船舶上發現的東西都應被豁免,儘管“全部提貨單或其中任何一部分應屬於任何一方的敵人,違禁品總是除外”。以同樣的方式也同意,同樣的自由應給予自由船上的人,因此,儘管他們是任何一方的敵人,但不得將他們帶出自由船,除非他們是士兵並實際為敵人服務。
第十五條:相反,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的公民在屬於另一方敵人或其公民的任何船隻上裝載的任何貨物,應被沒收,而不區分貨物、違禁品或非違禁品,沒收方式與沒收屬於敵人的相同,但宣戰前或宣戰後放在該船上的貨物和商品除外,如果是這樣做的,而不知道這樣的聲明,那么任何一方的公民的貨物,無論其性質是被禁止的,還是其他,如前所述,在戰爭之前或聲明之後,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放在屬於敵人的任何船隻上,不得沒收,但應很好地,並真正地歸還要求沒收的所有人;但是,如果所述商品是違禁品,以後將它們運往屬於敵人的任何港口都是不合法的。締約雙方同意,在宣戰後兩個月的期限內,他們各自的公民,無論來自世界任何地方,均不得以本條所述的無知為藉口。
第十六條:屬於締約任何一方公民的商船,如須駛往締約一方敵人的港口,且其航程及其貨物有正當理由懷疑,則有義務在公海上,如同在港口或公路上一樣,不僅出示其護照,而且出示其證書,強調其貨物不符合本公約第13條規定為違禁品的貨物的質量。
第十七條:在輕微懷疑的情況下,可以避免扣押,並防止由此產生的傷害,雙方同意,當一方參戰,另一方中立時,船舶;應提供類似於第四條所述的護照,以使船舶看起來確實屬於中立方的公民:這些護照應適用於任何航次,但應每年更新,也就是說,如果船舶碰巧在一年內返回家園。如果船舶滿載,不僅應向其提供上述護照,還應提供與同一條所述類似的證書,以便了解其是否攜帶任何違禁品。即使有任何相反的用法或條例,也不需要其他檔案。如果從上述證書上看不出船上有違禁品,應允許船舶繼續航行。如從證明書看來,任何該等船舶上有違禁品,而該船舶的船長須主動提出交出該等違禁品,則該項要約須予接受,而該船舶有權繼續航行。除非違禁品的數量超過了軍艦或私人船隻上可以方便地接收的數量,在這種情況下,船隻可以被運送到港口進行交付。如果任何船舶不具備上述要求的護照或證書,這種情況可由適當的法官或法庭審查,如果從其他檔案或證據來看,該船舶屬於中立國的公民,則不得沒收該船舶,但應與其貨物(違禁品除外)一起放行,並允許其繼續航行。
如果護照上指名的船長碰巧死亡,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被帶走,而另一名船長代替他,則該船和貨物仍應同樣安全,護照仍然完全有效。
第十八條:如果任何一方的公民的船隻在沿海或公海上遇到另一方的軍艦或私人船隻;為避免任何混亂,上述軍艦或私掠船應保持在佳能拍攝範圍之外,並可將他們的船隻送上商船,他們應與商船會面,並可將船隻登記為兩人或三人,船長或指揮官應向其出示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格式製作的有關船隻財產的護照。雙方明確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中立方都不得被要求登上檢查船出示其證件或進行任何其他檢查。
第十九條:締約雙方明確同意,上述關於交戰國在海上對中立國船舶應遵守的行為的規定,僅適用於沒有護航的船舶;當上述船隻被護送時,由於公共船隻所展示的旗幟受到保護,雙方有意遵守所有規定,因此不可探訪這些船隻:但應由船隊指揮官口頭聲明,他所護送的船隻屬於他所懸掛的旗幟所屬的國家, 並且船上沒有違禁品,應被各自的巡洋艦視為完全足夠:雙方相互承諾不允許在其車隊的保護下運送運往敵人的違禁品的船隻進入。
第二十條:在所有船隻被捕獲或扣留的情況下,如果船隻攜帶違禁品,捕獲者應就其保留的船隻檔案出具收據,該收據應附在所述檔案的描述性清單之後;並且,打碎或打開船上發現的艙口、箱子、行李箱、桶包或船隻,或移走貨物的最小部分,都是非法的。除非在主管官員在場的情況下將貨物帶到岸上,並由他們對所述貨物進行清點。 以任何方式出售、交換或轉讓這些貨物也是不合法的,除非有合法的程式,並且主管法官應宣布對這些貨物沒收,但始終保留船隻及其所載的其他貨物。
第二十一條:並且可以適當注意船舶和貨物,防止貪污,雙方同意,在船舶可能在海上期間、被捕獲後、或在對其或其貨物或任何相關事物提起訴訟之前,不得將任何被捕獲船舶的船長、船長或押運員從船上帶走。在任何情況下,如果任何一方的公民的船隻被捕獲或扣押,並被扣押以供裁決,其官員、乘客和船員應受到友好對待。他們不得被監禁,不得被剝奪任何部分的服裝,不得擁有和使用他們的錢,不超過船長的超級貨物,並交配五百美元,水手和乘客,每人一百美元。
第二十二條:此外,雙方還同意,在所有情況下,在可能舉辦獎品的國家,設立的獎品事業法院應單獨審理這些獎品。當任何一方的法庭對另一方的公民要求的任何船隻、貨物或財產作出判決時,判決或法令應提及判決或法令所依據的理由或動機,如有要求,應立即將判決或法令和案件中所有訴訟程式的認證副本交付給該船隻的指揮官或代理人,由他為此支付法律費用。
第二十三條:為了締約雙方各自公民的安全,並為了防止他們遭受任何一方的軍人或私掠船、所有軍艦的指揮官和私掠船以及所有其他上述公民的傷害,應避免對另一方的公民造成任何損害或對他們犯下任何暴行,如果他們的行為與此相反,則應受到懲罰,並在其人身和財產上有義務對所有損害及其利益作出賠償和補償,無論所述損害的性質如何。為此,所有的私掠船指揮官在接受委任之前,必須在一名合格的法官面前,由至少兩名對所述私掠船不感興趣的負責任的擔保人提供足夠的擔保,他們中的每一個人與所述指揮官應共同和分別承擔7000美元或36820法郎的責任。 或如果此類船舶配備超過150名海員或士兵,總額為14000美元或73640法郎,以支付上述私掠船或其官員或人員,或他們中的任何人在巡航期間違反本公約或法律的規定和規範其行為的指示可能造成的所有損害和傷害;此外,在所有侵略案件中,上述委員會應被撤銷和廢除。
第二十四條:當締約雙方的軍艦或屬於其公民的武裝在戰爭中的軍艦被允許帶著獎品進入締約雙方任何一方的港口時,上述公共或私人船隻及其獎品無須向當地官員、法官或任何其他人支付任何關稅;這些獎品在下列情況下也不得支付: 進入任何一方的港口,被逮捕或扣押,地方官員也不得檢查這種獎賞的合法性; 但他們可以在任何時候起航,離開,並攜帶他們的獎品,在他們的委員會表達的地方,這種軍艦的指揮官有義務顯示。眾所周知,本條的規定不應超出最惠國待遇。
第二十五條:任何外國私掠船,如果受任何王子或國家的委託,與任何一個國家為敵,不得在任何一個國家的港口安裝船隻,出售獎品,或以任何方式交換獎品;也不允許他們購買食品,除非他們必須前往他們接受委託的王子或國家的下一個港口。
第二十六條:雙方還進一步商定,雙方不僅應拒絕將任何海盜接收到其港口港口或城鎮,或允許其任何居民以任何方式接收、保護、窩藏、隱藏或協助他們,而且將對犯有此類行為或罪行的所有此類居民給予應有的懲罰。他們所有的船舶,連同貨物或商品,被他們帶進上述任何一方的港口,應儘可能被扣押,並應歸還給經他們正式授權的所有人或他們的代理人(首先在主管法官面前提供證明財產的適當證據),即使這種影回響通過出售轉移到其他人手中,如果證明,買方知道,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或懷疑,他們被海盜帶走。
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方都不干涉另一方在其海岸的漁業,也不干涉另一方行使權利。它現在擁有或可能獲得紐芬蘭海岸,聖勞倫斯河的奎爾夫或美國北部除鯨魚和海豹漁業之外的其他地方。在世界的每一個角落都是自由的。
本公約應由雙方以適當形式予以批准,批准書應在六個月內交換,如有可能,應提前交換。
本著這種尊重,全權代表已用法語和英語簽署了上述條款,並已在條款上加蓋公章,聲明無論如何,用兩種語言簽署的滑雪板不得以任何方式被引入先例。
條約影響
《莫特楓丹協定》的簽署,使得美法兩國自1778年以來一直存在的同盟關係宣告結束,同時也終止了兩國多年的海上衝突。同時,《莫特楓丹協定》的簽署意味著美國與外國聯盟的結束。受即將離任的喬治·華盛頓總統告別演說的影響,美國在未來一個半世紀內不會與另一個國家結盟,忠實地貫徹光榮孤立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