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外部功能和內部功能

法的外部功能和內部功能,丹麥多元論法學家S·喬根森對法功能的分類。法的外部功能,是統治和管理的職能。它表現在維護社會的和平與秩序,解決各種衝突,實施倫理道德影響,促進公益和進行社會批評五方面。法的內部功能,指對正義的認識和期望,反映人類社會長期以來形成的價值觀念。它表現為形式正義、實質正義和義務觀念。喬根森把法的政治功能與道德功能結合一起進行考察有其合理性,但失之於脫離法的階級性,所以不可能從本質上揭示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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