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風險可以防範:一名會計人的執業感懷》針對財務人員工作中的法律風險。結合作者多年的財務、審計、法律和紀檢工作經歷,以深入淺出的方式,運用大量案例剖析了如何防範因職業特點所帶來的風險;同時,《法律風險可以防範:一名會計人的執業感懷》對於其他具有職業風險行業的從業人員,也具有較強的參考價值。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律風險可以防範:一名會計人的執業感懷
-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 頁數:298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總社)
- 作者:張國峰
- 出版日期:2008年3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09504840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法律風險可以防範:一名會計人的執業感懷》作者結合作者自己多年的財務、審計、法律和紀檢工作經歷,從財務人員所遇到的法律風險的來源出發,首先講述了財務人員應當遵循的法律規範、可以採用的防範策略、應當掌握的基本法律理念和知識;其次用典型案例回放與剖析的方式予以佐證;最後介紹了公安、檢察機關部門的一般程式性規定,並從單位的角度對防範法律風險、保護財務人員提出了建議。《法律風險可以防範:一名會計人的執業感懷》立意新穎,行文生動,深入淺出,案例翔實,可供以下讀者群體閱讀、使用:財務從業人員——幫助他們了解、認識自己在執業過程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法律風險,提高執業水平、增強法律意識。
作者簡介
張國峰,男,1973年出生,高級會計師,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中國註冊會計師、律師,從事企業財務和金融監管工作十餘年,後任一家大型公司紀檢審計部總經理助理,多次協助公安機關查辦經濟案件;現任北京某企業財務總監。近年來在《人民日報》、《中國證券報》、《財務與會計》、《涉外稅務》等報刊發表論文60餘篇,通過全程查辦案件總結了諸多財務人員如何防範法律風險的實戰經驗。
圖書目錄
第1章 財務人員的法律風險來自哪裡
1.1 引子:兩個案例
1.1.1 出納代簽字案
1.1.2 曉慶公司偷稅案
1.2 財務人員法律風險的根源
1.2.1 以身試法自會帶來風險
1.2.2 “迫於壓力”——多數風險的緣起
1.2.3 無意也會釀風險
1.2.4 現實中的風險根源更為複雜
第2章 套在財務人員頭上的“緊箍咒”有哪些
2.1 財務人員的“緊箍咒”:法律責任
2.1.1 違反《會計法》應擔何責
2.1.2 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應擔何責
2.2 金額達到多少才算構成犯罪
2.3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誰的孩子誰抱走
2.3.1 問題的由來
2.3.2 如何認定會計信息欺詐
2.3.3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準確表述和區分
2.4 不只是定責:法律對財務人員的保護
第3章 源自實戰的十六大策略:財務人員之“正當防衛術”
3.1 單位“小金庫” 處理有學問
3.2 財務代簽名 萬萬要慎重
3.3 用途最關鍵 罪非分水嶺
3.4 公私要分明 否則會污身
3.5 證據要備份 獨份成大錯
3.6 矛盾要當心 常是重地雷
3.7 同是謀福利 科目能定性
3.8 大股東分利 潤走程式又何妨
3.9 有人安排把 光沾沾沾自喜是禍端
3.10 拿住證據證 清白當心人證不可靠
3.11 支票背書要當心 知與不知性不同
3.12 沒有發票實無奈 以防萬一有四招
3.13 費用賄金須分明 行賄受賄是犯罪
3.14 發票背面要簽字 假票泛濫要當心
3.15 單位個人名不同 勿使好事變壞事
3.16 職責分工要明確 消極卻比積極好
第4章 財務人員應掌握的基本法律理念和知識:授人以漁
4.1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4.2 結合曉慶公司偷稅案看何時構成犯罪
4.3 牢固樹立證據鏈的概念
4.4 哪些人會“肚子疼”
4.5 公檢法辦理刑事案件如何分工
4.6 大家同犯一種罪誰判決輕
4.7 法律鼓勵什麼
4.8 強制措施:有耳聞但未必知
4.9 不可不知的幾個重要期限
4.10 牢固樹立法律底線最終不會吃虧
4.11 破除一個誤區:審計證據與司法證據
第5章 典型案件回放與剖析
5.1 陰陽發票套出資金:為何公安撤銷案件
5.2 費用花不完“紅人”們報銷忙:為何財務部經理全身而退
5.3 向行政監管部門提供虛假收入資料:為何沒被移送司法機關
5.4 大家喝涼水為何幾個人肚子疼:謀福利還是私分國有資產
5.5 中國證券死刑第一案:為何財務經理受此牽連
5.6 從匡達偷稅案看:哪些人要為刑事責任“買單”
5.7 銷毀會計資料:真正的作繭自縛
5.8 帶上會計去行賄:最重要的是說得清
5.9 虛報註冊資本:為何會計也被判刑
第6章 公安、檢察機關偵查的一般程式性規定
6.1 財務人員為什麼要了解這些法律規定
6.1.1 學習程式法的體會和技巧
6.1.2 穿插講解 消化吸收
6.1.3 如何在必要時尋求律師的幫助
6.1.4 案例模擬
6.2 結語:開開心心工作 堂堂正正做人
第7章 法律責任認定:最後一道屏障
7.1 行政責任的認定
7.1.1 什麼是行政處罰
7.1.2 行政處罰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哪些權利
7.1.3 哪些違法行政行為應當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7.1.4 行政處罰只有兩種程式
7.1.5 行政處罰的證據有哪些要求
7.1.6 行政處罰的三種救濟途徑
7.1.7 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中會有哪些常見錯誤或失誤
7.2 刑事責任的認定
7.2.1 刑事審判並沒有那么神秘
7.2.2 刑事二審程式及抗訴不加刑
7.2.3 死刑判決分兩種
7.2.4 法定刑以下及假釋還要經核准
7.2.5 被冤枉了怎么辦
7.2.6 刑事訴訟證據:理解兩個至關重要的理念
第8章 單位如何建立保護財務人員的“安全網”
8.1 單位負責人:應認識到自己的責任:
8.2 財務人員:推動單位建立和完善保護我們自身的制度
8.2.1 建立財務人員垂直管理的體制:讓他有權威也能踢“皮球”
8.2.2 財務人員強制輪崗、強制休假和迴避制度:自身的反腐機制
8.2.3 資金集中管理:大案難發
8.2.4 自設財務任職高門檻:想換人卻不好找
8.2.5 健全長本事的制度:培訓和交流
8.2.6 推動建立高效的內審機構:另一種保護
附錄
1.《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至四十五條
2.《稅收徵收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
3.《審計法》中的有關規定
4.《商業銀行法》中的有關規定
5.《證券法》中的有關規定
6.《保險法》中的有關規定
主要參考文獻和網址
後記
1.1 引子:兩個案例
1.1.1 出納代簽字案
1.1.2 曉慶公司偷稅案
1.2 財務人員法律風險的根源
1.2.1 以身試法自會帶來風險
1.2.2 “迫於壓力”——多數風險的緣起
1.2.3 無意也會釀風險
1.2.4 現實中的風險根源更為複雜
第2章 套在財務人員頭上的“緊箍咒”有哪些
2.1 財務人員的“緊箍咒”:法律責任
2.1.1 違反《會計法》應擔何責
2.1.2 違反《會計法》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應擔何責
2.2 金額達到多少才算構成犯罪
2.3 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誰的孩子誰抱走
2.3.1 問題的由來
2.3.2 如何認定會計信息欺詐
2.3.3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準確表述和區分
2.4 不只是定責:法律對財務人員的保護
第3章 源自實戰的十六大策略:財務人員之“正當防衛術”
3.1 單位“小金庫” 處理有學問
3.2 財務代簽名 萬萬要慎重
3.3 用途最關鍵 罪非分水嶺
3.4 公私要分明 否則會污身
3.5 證據要備份 獨份成大錯
3.6 矛盾要當心 常是重地雷
3.7 同是謀福利 科目能定性
3.8 大股東分利 潤走程式又何妨
3.9 有人安排把 光沾沾沾自喜是禍端
3.10 拿住證據證 清白當心人證不可靠
3.11 支票背書要當心 知與不知性不同
3.12 沒有發票實無奈 以防萬一有四招
3.13 費用賄金須分明 行賄受賄是犯罪
3.14 發票背面要簽字 假票泛濫要當心
3.15 單位個人名不同 勿使好事變壞事
3.16 職責分工要明確 消極卻比積極好
第4章 財務人員應掌握的基本法律理念和知識:授人以漁
4.1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4.2 結合曉慶公司偷稅案看何時構成犯罪
4.3 牢固樹立證據鏈的概念
4.4 哪些人會“肚子疼”
4.5 公檢法辦理刑事案件如何分工
4.6 大家同犯一種罪誰判決輕
4.7 法律鼓勵什麼
4.8 強制措施:有耳聞但未必知
4.9 不可不知的幾個重要期限
4.10 牢固樹立法律底線最終不會吃虧
4.11 破除一個誤區:審計證據與司法證據
第5章 典型案件回放與剖析
5.1 陰陽發票套出資金:為何公安撤銷案件
5.2 費用花不完“紅人”們報銷忙:為何財務部經理全身而退
5.3 向行政監管部門提供虛假收入資料:為何沒被移送司法機關
5.4 大家喝涼水為何幾個人肚子疼:謀福利還是私分國有資產
5.5 中國證券死刑第一案:為何財務經理受此牽連
5.6 從匡達偷稅案看:哪些人要為刑事責任“買單”
5.7 銷毀會計資料:真正的作繭自縛
5.8 帶上會計去行賄:最重要的是說得清
5.9 虛報註冊資本:為何會計也被判刑
第6章 公安、檢察機關偵查的一般程式性規定
6.1 財務人員為什麼要了解這些法律規定
6.1.1 學習程式法的體會和技巧
6.1.2 穿插講解 消化吸收
6.1.3 如何在必要時尋求律師的幫助
6.1.4 案例模擬
6.2 結語:開開心心工作 堂堂正正做人
第7章 法律責任認定:最後一道屏障
7.1 行政責任的認定
7.1.1 什麼是行政處罰
7.1.2 行政處罰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哪些權利
7.1.3 哪些違法行政行為應當從輕、減輕或不予處罰
7.1.4 行政處罰只有兩種程式
7.1.5 行政處罰的證據有哪些要求
7.1.6 行政處罰的三種救濟途徑
7.1.7 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中會有哪些常見錯誤或失誤
7.2 刑事責任的認定
7.2.1 刑事審判並沒有那么神秘
7.2.2 刑事二審程式及抗訴不加刑
7.2.3 死刑判決分兩種
7.2.4 法定刑以下及假釋還要經核准
7.2.5 被冤枉了怎么辦
7.2.6 刑事訴訟證據:理解兩個至關重要的理念
第8章 單位如何建立保護財務人員的“安全網”
8.1 單位負責人:應認識到自己的責任:
8.2 財務人員:推動單位建立和完善保護我們自身的制度
8.2.1 建立財務人員垂直管理的體制:讓他有權威也能踢“皮球”
8.2.2 財務人員強制輪崗、強制休假和迴避制度:自身的反腐機制
8.2.3 資金集中管理:大案難發
8.2.4 自設財務任職高門檻:想換人卻不好找
8.2.5 健全長本事的制度:培訓和交流
8.2.6 推動建立高效的內審機構:另一種保護
附錄
1.《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至四十五條
2.《稅收徵收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
3.《審計法》中的有關規定
4.《商業銀行法》中的有關規定
5.《證券法》中的有關規定
6.《保險法》中的有關規定
主要參考文獻和網址
後記
文摘
第1章 財務人員的法律風險來自哪裡
1.1 引子兩個案例
1.1.1 出納代簽字案
某公司總經理上班時交給單位出納5000元的餐費發票,說是前幾天陪客戶吃飯的發票,要她拿去幫著把票貼一貼。我們都知道,這種事情其實財務人員幹得多了,也是不足為怪的。該出納拿到發票後,自己找了“票據報銷單”和“貼上單”貼好後,找財務經理簽字,並向財務經理說明這是總經理拿過來的,要幫忙貼一下,財務經理也並不懷疑,就把字簽了,然後拿著去找這位總經理簽批,自然很順利就簽了字。之後,出納從自己保管的保險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給了總經理。但這裡面有一個問題:出納只是讓總經理在“批准人”一欄中籤了字,而“報銷人”和“領款人”兩欄都是出納代這位總經理簽了字——其實她是出於好心,既然是總經理安排的,並且已經過他批准了,其他這些“小事”就幫著做了吧。可事實上,這是她經驗嚴重不足,後來事情的發展也證明了這點。大約一年後,這位總經理離任,總公司安排做離任審計,在離任審計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要查清總經理在任期內所報銷的所有事項,包括金額、內容等。審計人員最後拉出一個清單,要總經理確認,這位總經理髮現有一筆5000元的餐費報銷,卻怎么也想不起來。審計人員說這事好辦,立即就把那筆5000元的報銷單子找了出來,總經理仔細一看,馬上就說:“報銷人和領款人雖然是我的名字,但都不是我簽的字。”這時,審計人員也發現“批准人”一欄的字型明顯與“報銷人”、“領款人”的字型不相同,又把財務經理叫過來,財務經理一看就說這是出納的筆體,那就把出納叫過來,出納一看就知道這筆單子是怎么回事,說“這是哪年哪月哪日總經理交給的餐費發票,要我幫忙貼一下,我貼好領出錢來就給老了”。
1.1 引子兩個案例
1.1.1 出納代簽字案
某公司總經理上班時交給單位出納5000元的餐費發票,說是前幾天陪客戶吃飯的發票,要她拿去幫著把票貼一貼。我們都知道,這種事情其實財務人員幹得多了,也是不足為怪的。該出納拿到發票後,自己找了“票據報銷單”和“貼上單”貼好後,找財務經理簽字,並向財務經理說明這是總經理拿過來的,要幫忙貼一下,財務經理也並不懷疑,就把字簽了,然後拿著去找這位總經理簽批,自然很順利就簽了字。之後,出納從自己保管的保險柜中拿出5000元直接給了總經理。但這裡面有一個問題:出納只是讓總經理在“批准人”一欄中籤了字,而“報銷人”和“領款人”兩欄都是出納代這位總經理簽了字——其實她是出於好心,既然是總經理安排的,並且已經過他批准了,其他這些“小事”就幫著做了吧。可事實上,這是她經驗嚴重不足,後來事情的發展也證明了這點。大約一年後,這位總經理離任,總公司安排做離任審計,在離任審計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要查清總經理在任期內所報銷的所有事項,包括金額、內容等。審計人員最後拉出一個清單,要總經理確認,這位總經理髮現有一筆5000元的餐費報銷,卻怎么也想不起來。審計人員說這事好辦,立即就把那筆5000元的報銷單子找了出來,總經理仔細一看,馬上就說:“報銷人和領款人雖然是我的名字,但都不是我簽的字。”這時,審計人員也發現“批准人”一欄的字型明顯與“報銷人”、“領款人”的字型不相同,又把財務經理叫過來,財務經理一看就說這是出納的筆體,那就把出納叫過來,出納一看就知道這筆單子是怎么回事,說“這是哪年哪月哪日總經理交給的餐費發票,要我幫忙貼一下,我貼好領出錢來就給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