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係總論(第一卷)

法律關係總論(第一卷)

《法律關係總論(第一卷)》是2015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葡]曼努埃爾·德·安德拉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律關係總論(第一卷)
  • 作者:[葡]曼努埃爾·德·安德拉德
  • 出版時間:2015年1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305 頁
  • ISBN:9787511870735
  • 定價:42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曼努埃爾·德·安德拉德(Manuel de Andrade)的這部《法律關係總論》(Teoria Geral da Relacao Jurídica),被譽為葡萄牙現代民法學奠基之作。
  在他和其他同代法學家的推動下,葡萄牙展開了“第二次法典化”運動,將原來充滿法國法味道的塞亞布拉法典替換成現行的德國式五篇制民法典。在這個過程中,此作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新民法典總則部分的主要理論支撐。在許多問題上,曾參與總則部分草案工作的作者,其見解都被公認對葡萄牙民法典(與以其為基礎的澳門民法典)影響甚大。
  《法律關係總論(第一卷)》以法律關係為中心,並以各項“法律關係元素”為展開,闡述民法學的各大論題(第一冊是主體、客體的理論,第二冊是法律事實尤其是法律行為的理論)。
  在葡萄牙學界,此作的引用率極高,並一直是葡萄牙多所大學民法課的標準教材與司法實務的參考。隨著法律繼受,作者的理論亦已在澳門民法學上植根。

作者簡介

曼努埃爾·德·安德拉德,全名Manuel Augusto Domingues de Andrade(曼努埃爾·奧古斯都·多明格斯·德·安德拉德)。常被稱為Manuel Andrade,又簡稱M. Andrade。他被公認為葡萄牙史上最偉大的法學家之一,也是20世紀葡萄牙民法學轉向和革新的重要推手,對葡萄牙民法學的發展影響極深。
  Manuel de Andrade在1899年11月11日生於葡萄牙斯塔雷雅(Estarreja)市的卡內拉斯(Canelas)堂區。1922年取得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Universidade de Coimbra)法學學士學位。1924年成為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的助理教授。1932年升任教授。1934年,他的博士學位答辯極其優秀地以20/20分滿分通過,讓其取得科英布拉大學法學博士資格。他講授的科目包括:比較民事立法、民事訴訟法、商法、民法(法律關係總論)、債法。除了教職之外,他還擔任過斯塔雷雅市行政官、法學院秘書長、律師公會科英布拉區委員會委員、《立法與司法見解評論》(Revista de Legislacao e de Jurisprudência)編輯,以及民法典編纂委員會成員。在20世紀40年代的葡萄牙,他是積極推廣利益法學的代表學者。
  在他生前出版的一眾著作當中,最為突出的是其1934年的博士學位論文《法律解釋理論研究》(Ensaio sobre a Teoria da Interpretacao das Leis),以及1944年的《法律關係總論》(Teoria Geral da Relacao Jurídica)第一冊。在其死後,《法律關係總論》完整的第一冊才連同第二冊被公開發表。他的這一部遺作《法律關係總論》,被譽為“葡萄牙現代民法學奠基之作”,是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制定時的重要理論依據。該部著作在葡萄牙法學文獻中引用率極高,甚至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幾乎在所有葡萄牙民法學以至私法學著作的參考文獻列表中,都可以找到他的這部代表作。該書至今仍為葡牙法律系學生必讀的參考書,已經再版重印九次。
  1958年12月19日,Manuel de Andrade在科英布拉逝世,享年僅59歲。遺體自1964年5月1日起安葬於卡內拉斯的墓園。1981年7月13日,獲葡萄牙共和國總統追授大軍官級聖地亞哥寶劍勳章(GOSE,GrandeOficial da Ordem Militar de SantIago da Espada)。為了紀念這位葡萄牙法學界泰斗,蘭赫爾·德·沈拜奧基金(Fundao Rangel de Sampaio)也設立了名為“Manuel de Andrade博士獎”的獎學金,每年頒發給以總平均分最高分畢業的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本科學生。此外,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的六號室亦以其命名。其出生地斯塔雷雅市甚至還有一條“Manuel Andrade博士教授路”(Rua Professor Doutor Manuel Andrade)。
  Manuel de Andrade是葡萄牙現代民法學轉折點上一位至關重要的標誌性人物。繼同屬科英布拉大學的Guilherme Moreira(古伊列爾梅·莫雷拉)等先輩之後,Manuel de Andrade(以及Vaz Serra〔瓦茲·塞拉〕等人)進一步把德國法元素融入葡萄牙民法學說。在散發著濃烈理性自然法主義氣息的1876年《葡萄牙民法典》(學界常按其編撰者Seabra〔塞亞布拉〕的名字稱其為《塞亞布拉法典》)生效的當時,學術界的這一場運動,最終促成了現行的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的誕生。於該次轉型中,“法律關係”扮演了一個十分顯要的角色。在Manuel de Andrade的繼續推廣下,“法律關係”體系模式進一步在葡萄牙法上確立,這一點在立法上和學說上都有很清晰的體現:其一,在法典體例結構方面,《葡萄牙民法典》和《澳門民法典》的總則分為兩編,第一編是“法律、法律之解釋及適用”,第二編是“法律關係”,這種編排完全印證了Manuel de Andrade在本書第一句話便開宗明義地提出的劃分:民法總則包括“法律的一般理論”和“法律關係的一般理論”這兩大理論。至於總則第二編“法律關係”的四個分編,亦即“人”、“物”、“法律事實”、“權利之行使及保護”,也對應了作為全書結構上四大部分的法律關係四元素,亦即“主體”、“客體”、“法律事實”、“保障”。其二,在民法教科書以及教學上的編排方面,迄今許多葡萄牙民法學(甚至非民法學)著作,在架構上都仍然依循這種法律關係四元素的編排方式。
  Manuel de Andrade對葡萄牙民法學的深遠影響力,也隨著法律繼受延伸至澳門民法學。科英布拉大學的Carlos Mota Pinto(卡路士·莫達·賓度〔一譯平托〕)和Orlando de Carvalho(奧蘭度·德·卡瓦略)兩位教授,都是Manuel de Andrade在科英布拉大學的民法學教席的後繼者。兩人分別所寫的兩部同名著作《民法總論》(Teoria Geral do Direito Civil),都被譯成中文,成為澳門大學法學院中文學士課程民法總論科的參考書目。Carlos Mota Pinto的《民法總論》對Manuel de Andrade的《法律關係總論》乃是亦步亦趨,只要翻開兩部著作比照一下,便很容易發現,Carlos Mota Pinto書中除卻新舊法的法條更新之外,有不少內容都是直接擷取自Manuel de Andrade的《法律關係總論》,而且是後者的縮略版,另外在篇章架構上也明顯是照參了後者。至於Orlando de Carvalho的《民法總論》,全書則有相當部分是對Manuel de Andrade在《法律關係總論》中的觀點所做的補充註解。所以,在Manuel de Andrade的《法律關係總論》里,往往可以清楚和詳細地看到理論的源頭。例如,現時澳門民法學主流文獻所採納的頗為獨特的權利定義,便是源自Manuel de Andrade,當中包含了他自己的原創成分(所謂“期望的權力”,poder de pretender)。追根溯源,Manuel de Andrade甚至可謂是澳門民法學的祖師。
  吳奇琦,1989年生於澳門,祖籍福建晉江。2011年畢業於澳門大學法學院,取得法學學士學位。2013年獲澳門大學法學院私法方向法學碩士學位後,繼續於該學院修讀民法方向博士學位,同年留校任教,聘為法學院高級導師,講授民法總論等學科。主要研究領域為民法基礎理論。

圖書目錄

總序
代譯序
引章法律關係的概念與結構
1.討論範圍
2.法律關係的概念·“法律關係”一詞的各種意義·法律
關係與法律制度
3.法律關係的內部結構:(A)概說·(B)闡釋:(Ⅰ)權利:(a)本義的權利·(b)所謂的形成權·(Ⅱ)法律義務與屈從·(C)若干總覽
4.法律關係的元素·列舉及扼要定義
5.後續內容的說明
第一卷法律關係主體總論
第一章概論
6.權利(或義務)主體·法律人格的概念·法律人格與法律能力·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無主體權利是否合理
7.權利與其擁有人的聯繫·可能呈現的形態:(Ⅰ)直接(或無間)聯繫與非直接(或間接)聯繫·(Ⅱ)可分離聯繫與不可分離聯繫
8.義務與相關主體的聯繫·可能呈現的形態:(Ⅰ)直接或無間聯繫與非直接或間接聯繫·(Ⅱ)可分離聯繫與不可分離聯繫
9.法律關係主體的類型:自然人與法人
第二章自然人
10.從略
第三章法人
§1.°概念與結構
11.法人人格的概念·該制度擬滿足的利益·法人的真正本性或存在方式·我們採用相關術語的理由·在結構觀點下法人的兩種根本類型的介紹:社團與財團
12.法人的構成元素:(Ⅰ)組織基礎:概念·構成·(Ⅱ)認可:概念·要求進行認可的理由·認可與單純許可
§2.°法人的學理分類
13.討論範圍·概述
14.社團與財團·區分標準·該兩種法人互相融合或交叉的可能性
15.公法人與私法人·區分標準
16.公法人的次分類
17.私法人的次分類
§3.°法人的立法分類
18.非營利性法人與合營組織·區分標準·關於各種各類的合營組織的簡介
19.永久性法人與臨時性法人
20.民事法人與教會法人·現時的區分標準·教會法人的次分類
21.行政公益法人·概念·類型
§4.°法人的設立
22.討論範圍
23.社團組織基礎的形成:(A)公法人社團·(B)私法人社團
24.財團組織基礎的形成:(A)公法人財團·(B)私法人財團:(Ⅰ)透過遺囑·(Ⅱ)透過生前行為
25.認可:(A)公法人的認可·(B)私法人的認可·類型·公法人及私法人的認可時間·誰有許可權作出特許性認可
§5.°法人的民事能力
26.後續內容的說明
27.法人在民事行為能力方面的狀況·基本理論·所謂的法人機關·法人機關是真正意義上的“器官”還是只是代理人
28.法人在民事權利能力方面的狀況的一般理論·原則·限制
29.法人民事責任問題·關於民事責任的若干一般概念·(Ⅰ)法人的契約責任·(Ⅱ)法人的非契約責任·其可否接受·內容闡釋
30.法人取得財產的能力·《民法典》第35條的處理方式·第35條的立法緣由
§6.°法人的消滅
31.導致消滅的原因·概論·(Ⅰ)公法人·(Ⅱ)私法人:(A)社團·(B)財團
32.法人消滅後其財產的歸屬·總覽·(Ⅰ)公法人·(Ⅱ)私法人:(a)私益私法人·(b)公益私法人:(1)永久性公益私法人·(2)臨時性公益私法人
第二卷法律關係客體總論
第一章概論
33.法律關係的客體(權利的客體)·概念·法律關係(或權利)的客體與內容
34.法律關係客體的類型·直接客體與間接客體
35.關於各種可行的法律關係客體的說明:(1)人·(2)有體物·(3)某些無體物:人格利益與無形財產·疑難:(1)指向己身的權利·(2)指向權利的權利·總結與後續內容的說明
第二章物與財產
36.物的法律概念·不可或缺的性質·可有可無的性質·它與其他意義上的物的比較·它與權利客體的比較
37.財產的概念·於其無關重要的性質·主張有價性並非財產的要件的見解
38.財產與權利義務範圍·財產與財產能力·區分財產與財產能力的意義·財產古典理論的介紹:闡釋與評論
39.財產的分離·概述·如何識別獨立財產:採納債務責任標準進行識別·出現僅屬相對性或部分性的獨立財產的可能·在我國法律中財產分離的例子
40.共同共有財產
第三章物的分類
41.有體物與無體物
42.不動產與動產·區分的意義·體現出區分的意義的若干方面·導致兩者在法律上受不同對待的思想觀念
43.不動產的界定:(Ⅰ)本性使然或人為使然的不動產:農用房地產與都市房地產·區分的意義·區分標準:(a)根據《民法典》規定·(b)在不動產租賃事宜方面的區分標準·(c)在物業稅事宜方面的區分標準
43.(續)(Ⅱ)法律規定使然的不動產:(a)產出·(b)非本質構成部分·(c)不動產性權利·(d)統合公債基金(《民法典》第375條)
44.動產的界定:(Ⅰ)本性使然的動產·(Ⅱ)法律規定使然的動產
45.有關前述區分的若干解釋性規範
46.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定義·區分的意義
47.可消耗物與不可消耗物·定義·區分的用處·與前述分類的比較
48.可分物與不可分物·定義·區分的意義
49.單一物與合成物·區分的方式·區分的價值
50.主物、屬物與從物:定義·區分的意義;孳息:概念·種類·法律制度;改善:概念·種類·法律制度
51.融通物與非融通物
52.公有物、地域性公有物與私有物·(A)公有物·公有物的一般性界定標準(財產公有性的一般性認定標準)·撥作公用的概念闡釋·公有物制度·公有物性質的得喪方式
52.(續)(B)地域性公有物·(C)私有物
譯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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