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應具有創建性、綱領性的立法原則”是法律名詞。
法律規範應具有創建性、綱領性的立法原則,國家立法機關在總結經驗、認識客觀現實的基礎上抽象概括出未來對社會關係進行調整有指導意義的內容,作出科學預見並有計畫地運用立法創建新的社會關係的原則,有人又稱之為立法的“趨前性”原則。立法的創建性是以客觀存在的現實為基礎的,是對事物發展趨勢及其規律的正確認識即科學預見的結果,是立法主動發揮積極作用的表現。社會主義立法還把那些符合社會發展客觀規律,客觀條件又基本具備,並且現實生活中又正在發生變化,從而經過努力能夠實現的要求作為一種奮鬥目標加以規定。作為綱領的立法綱領性原則,指立法所規定的目標並不要求立刻完全實現,而是要經過人們若干時間的奮鬥才能逐步達到。社會主義立法是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指導下、在科學認識社會發展客觀規律的基礎上進行的,就其本質而言,社會主義立法較之其他類型的立法更能體現立法的創建性和綱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