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想類型系統,丹麥的斯堪的納維亞實在主義法學家A.羅斯(Ross)解釋法律的一種模式。
他區分決定法律現象的4個相關因素:(1)現實的強制體系;(2)有興趣的行為態度,即對強制行為的恐懼;(3)無興趣的行為態度,即社會習俗暗示的特殊法律性質的效力觀念;
(4)規範的權威性的建立,它決定於產生功能的效力觀念的力量。
法律的理想類型系統,丹麥的斯堪的納維亞實在主義法學家A.羅斯(Ross)解釋法律的一種模式。
法律的理想類型系統,丹麥的斯堪的納維亞實在主義法學家A.羅斯(Ross)解釋法律的一種模式。他區分決定法律現象的4個相關因素:(1)現實的強制體系;(2)有興趣的行為態度,即對強制行為的恐懼;(3)無興趣的行為態度,即社...
法律的理想類型方法,M.韋伯的自然主義社會學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套用。文化是一種內涵豐富的社會—歷史現實,其中價值占有重要的地位。對歷史事實進行科學劃定的方法,就是理想類型方法。通過對文化、歷史和國家的研究,韋伯描述法律秩序發展的一般模式,法律體系的發展經過這樣幾種理想類型:法律先知帶有迷信色彩的個人權威...
尤其是在執法過程中要堅決克服法律工具主義思想,在處理權力和法律的關係時,始終堅持法大於權,要能夠頂住壓力,有捍衛法律尊嚴的勇氣和為法律獻身的精神。執法者要有系統紮實的法律專業知識 執法者應當成為法律的專家,是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執法者應通曉法律體系和基本原則,並能夠從法是社會規範的層面來恰當區分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