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有機論觀點,歷史法學對法律產生和發展的一種觀點。由德國法學家F.V.薩維尼(Savigny)提出,G.貝色勒(Beseler)和O.祁克(Gierke),予以發展。薩維尼認為,法律與語言、習俗和政治制度一樣,是超個人的民族共同信念、民族精神的一個方面。法律是一個歷史的範疇,隨民族精神的產生、發展和消亡而產生、繁榮和衰落。法律的發展是一種有機的發展過程,在民族文化相對低級水平上,法律直接、同時和無意識地存在於民族精神之中;在文化發展的較高級階段,民族精神的各種功能開始發生變化,法律的形成依賴於法學家,他們採用技術的方法進行有意識的、科學的研究工作。這時的法律具有雙重的生命:一個民族的共同意識和法學家手中的特殊科學。前者是法律的政治元素,後者是法律的技術元素。貝色勒提出一種組合法的理論,把組合的自治體視為法律的淵源。法律不依賴於國家立法機關的代表,而是依賴於一種初始的制定規則的能力,一種社會自由組合的能力。祁克把整個社會視為一種單一的生物,具有組合精神的單一體的社會類似於一個單獨的個人。社會組織有其內部的法律機構,有其組合器官、組合權利和責任。在這些社會組織中,國家是最重要的法律規則制定機構。其他組合機構雖然也有自治的法律,但如果這種自治法和習慣法沒有國家明示或暗示的認可,就不可能實施其法律的效力。